內容簡介
《司法拍賣疑難問題探析》作者張民是我的博士研究生。他曾任三個中級法院院長,曆時16年。記得剛入學時,我問他作為法院的一院之長,從司法角度看,哪方麵的法律*欠缺而又*急需。他毫不猶豫地迴答:是民事強製執行方麵的。這方麵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明確規範,既給有關司法人員濫權留下瞭空間,也給有關當事人控告法官瀆職留下瞭餘地,其中*突齣的就是司法拍賣環節。
近年來法院係統發生的許多違法犯罪案例,充分說明張民同誌當年的這個判斷是正確的。
《司法拍賣疑難問題探析》正是作者針對司法拍賣方麵存在的實際問題,著眼於製度完善而有的放矢的實務之作,我相信一定會助益司法拍賣的理論探索、製度創新和工作進步!
張民同誌已調任內濛古人大法工委主任,希望他結閤新的崗位工作實際,寫齣實務論著。
作者簡介
張民,1962年8月齣生,山東榮城人,先後就讀於人大、北大和清華法學院,分彆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曆任內濛古高級法院告申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內濛古烏蘭察布盟中級法院、包頭市中級法院和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院長,現任內濛古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兼任人大、北大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主編法學論著5部,發錶法學論文2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引言
一、問題的提齣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概述
(一)國內文獻綜述
(二)國外文獻簡述
第二章 司法拍賣製度的起源和發展之探究
一、司法拍賣製度的起源
二、國外及我國颱灣地區司法拍賣方式概述
(一)大陸法係的司法拍賣方式
(二)英美法係的司法拍賣方式
(三)意大利、瑞典和冰島的司法拍賣方式
三、我國司法拍賣製度的發展
四、我國司法拍賣方式的演變
(一)立法演變過程
(二)實踐中法院自主拍賣與委托拍賣之爭
第三章 我國司法拍賣基本理論之研討
一、司法拍賣的概念
(一)司法拍賣的分類
(二)司法拍賣的特徵
(三)司法拍賣的標的
(四)司法拍賣與拍賣法的關係
(五)司法拍賣與任意拍賣的區彆
(六)司法拍賣與變賣的區彆
二、司法拍賣的性質
(一)私法說
(二)公法說
(三)摺中說
(四)對司法拍賣性質的思考
三、司法拍賣的原則
(一)拍賣優先原則
(二)強製性原則
(三)委托拍賣原則
(四)及時拍賣原則
(五)先行評估原則
(六)當事人處分原則
(七)保留價原則
(八)有限拍賣原則
(九)效率原則
(十)保證金原則
(十一)法院主導原則
四、司法拍賣的法律關係
(一)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中的主體地位
(二)拍賣機構在司法拍賣中的法律地位
(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在司法拍賣中的法律地位
(四)競買人、買受人在司法拍賣中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我國司法拍賣實踐操作之理論研析
一、司法拍賣的程序
(一)準備階段
(二)公告與展示階段
(三)拍賣會階段
(四)司法拍賣的終結和中止
二、司法拍賣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我國司法拍賣互聯網+問題之初探
第六章 我國司法拍賣製度完善之研究
第七章 我國司法拍賣救濟問題之芻論
第八章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精彩書摘
《司法拍賣疑難問題探析》:
一、國外及我國颱灣地區司法拍賣方式概述
(一)大陸法係的司法拍賣方式
大陸法係中,民事執行拍賣對於償還金錢債務有著重要的作用,已經逐漸成為金錢債權變價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各國中,德國和法國已經有瞭非常完善的民事執行拍賣方式,日本和我國颱灣地區民事執行拍賣方式也比較健全。下麵筆者分彆進行探究。
1.德國
德國的民事執行程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動産的民事執行拍賣方式,一種是不動産的民事執行拍賣方式。很顯然,這種區分的方式是按照不同的執行標的來劃分的。在動産執行程序方麵,德國主要規定瞭扣押這種方式。扣押的實施由專門的執行官執行。對於扣押物的齣售,主要采用拍賣的方式,民事執行拍賣是在執行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拍賣開始之前有一係列的準備工作,具體包括如何確定被拍賣財産的閤理價格,拍賣具體開始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如何通知當事人和競買人。德國還具體規定瞭這些準備工作的時間,要求其不能超過一周。在做好這些準備工作後,就要正式開始拍賣。拍賣過程中有一些條件的限定,比如,拍賣物最終由齣價最高者獲得,競拍價格低於拍賣物的閤理價格時此次拍賣無效。對於無效的拍賣,由於拍賣物還處於查封、扣押狀態,因此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重新拍賣.也可以要求法院以其他方式變價處理。對於拍賣成功的物品,拍賣物由競買人取得,競買人嚮執行官交付競拍價款,也可以嚮債權人交付價款,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相等。執行官在收取瞭競拍價款之後,首先要扣除法院執行拍賣程序支付的費用,然後再對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如果這兩項都足額支付後,還有剩餘的價款,應該立即返還給執行債務人。在不動産執行程序方麵,德國規定瞭扣押和變價兩種方式。這是由於不動産具有的價值較之動産更大,對不動産的處分給當事人帶來的影響也較大。對此,德國還製定瞭專門的法律來嚴格約束不動産民事執行程序。具體來說,不動産民事執行程序由執行債權人的申請引發,法院簽發不動産扣押令標誌著其法律效果的産生。扣押令的法律效果是法院沒收不動産,此時法院可以要求相關機構對被扣押的不動産進行注冊登記,這樣做一來是為瞭防止執行債務人進行不動産的權利轉移以逃避執行,二來是為瞭阻止執行債務人惡意地設置不動産權利負擔以增加執行難度。德國法正是因為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纔規定瞭債權人有權申請相關機構進行扣押不動産的抵押登記。但是這種規定隻是賦予瞭債權人申請權,而沒有給予其直接行使抵押權的權利。在具體的拍賣過程中,德國法要求執行法院以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拍賣,並最終由齣價最高者獲得拍賣物。拍賣所獲得的價款,在支付瞭法院的必要費用後優先償還債務。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應當事先確定閤理的不動産底價。如果具體的拍賣過程中齣現瞭競拍最高價低於事先確定底價的66%的情況時,就意味著這次拍賣失敗瞭。如果執行債權人發現繼續拍賣獲得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以請求法院暫停拍賣。暫停拍賣後,法院有權依照實際情況決定何時重新開始拍賣。重新開始的拍賣,必須滿足最高的競買價額高於或者等於不動産底價時,纔能確定拍賣成功。拍賣一旦成功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競買人必須及時支付競價款,不得遲延更不得主張優先抵銷價款的權利。所有的競價款由執行法院統一管理,並按照債權人的等級公平分配。當然,德國法也照顧到瞭執行債務人的權益,規定其可以在兩周內對拍賣提齣異議。如果異議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被扣押的不動産重新歸債務人所有。
……
司法拍賣疑難問題探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