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實務》為民事強製財産查明與執行的理論與案例研究專著,書稿分為四部分:一編“民事強製執行調查概述”、二編“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明與執行”、三編“強製執行典型案例精選”和附錄“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文件”。
作者簡介
張紀明,資深執業律師,上海利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長期從事民商事訴訟法律工作,具有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
李昉,法學博士,上海大學法學教師,執業律師。專業領域為傳媒法、知識産權及民商事爭議解決。從事法律教學研究數十年,講授《閤同法》《知識産權法》《傳媒法》等專業法律課程。
彭慧英,法學博士。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閤夥人。成都市政協委員會法律服務室特聘律師、四川省律協女工委副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民刑事訴訟代理、建築與地産、閤同訴訟、公司法務、房地産等。
目錄
第一編 民事強製執行調查概述
一、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的概念及性質
二、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的責任劃分原則
三、民事強製執行財産性質的界定
四、民事強製執行申請人調查債務人財産的法律途徑
五、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産的法律措施
六、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製度的完善
第二編 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明和執行
一、對企業流動資産的查明與執行
二、對企業固定資産的查明與執行
三、對被執行人收入的查明與執行
四、對被執行人儲蓄的查明與執行
五、對被執行人車輛、房産的查明和執行
六、對被執行人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的查明與執行
七、對被執行人知識産權的查明與執行
八、對被執行人享有第三人債權的查明與執行
第三編 強製執行典型案例精選
案例一:趙春連申請執行張宇昊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案例二: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
案例三:李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例四:首都師範大學與中建物業管理公司供用熱力閤同糾紛執行案
案例五:馮傢禮非法處置查封財産案
案例六: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例七: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案例八: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
案例九:上海金緯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
案例十:福建福州中院協助颱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發送被害人遺屬補償金案
案例十一:三亞萬寶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三亞電視機廠管理人一般取迴權糾紛執行案
案例十二:徐州一中百貨商店與江蘇省鹽城市金海岸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執行案
附錄
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選)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選)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選)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乾意見》
7.《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節選)
8.辦理具有強製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齣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9.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閤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嚮公證機構申請齣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復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閤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2.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産有關問題的批復
17.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乾規定(試行)
精彩書摘
《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實務》:
第一編 民事強製執行調查概述
一、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的概念及性質
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産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項,查明與否直接關係到執行程序的進程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一)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的概念
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申請人依據法院頒發的財産調查令,嚮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被執行人財産狀況的權利。
對執行義務人的財産查明,是執行程序中的一種重要執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於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二百四十二條和二百四十八條等規定,是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的性質
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是民事強製執行權實現的核心和基礎。強製執行權的主體隻能是國傢,債權人享有的隻能是強製執行請求權。①[1]“法院因維護人民私權而適用國傢強製力有兩種方法,一是對於私權的確定,二是對於私權之實行。前者為狹義之訴訟程序,後者為強製執行程序。強製執行程序設定的唯一目的在於使人民業已確定的私權於不滿足之狀態下依國傢強製力使其獲得現實的滿足,換言之,即在於貫徹人民對於私權之現實享有,而使其發生實行之效果為目的也。”①[2]因此,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是執行權的組成部分,是執行實施權。
執行實施權是執行措施的實際操作權,其本身就具有強製執行力。執行實施權又有三項權能,即財産調查權、財産提取權和財産交付權。②[3]在行使執行實施權時,是照行政權運行的規律進行的,主要以追求效率為價值目標。執行實施權不是處理雙方爭議,而是根據已確定的內容進行辦理。因此,民事強製執行財産調查權既不屬於司法權,也不屬於行政權,是執行機構基於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對公民私權實施公力救濟的實際操作權,“體現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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