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貪汙賄賂辦案實用360問: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和“兩高”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編寫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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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貪汙賄賂辦案實用360問: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和“兩高”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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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軍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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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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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15345
版次:1
商品編碼:11952685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37
字數:262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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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使用公款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的,貪汙的是公款還是房屋?
  ◆關於貪汙賄賂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同地區有差異嗎?
  ◆將貪汙罪、受賄罪起點數額提高到三萬元,是否意味著低於三萬元的貪汙、受賄行為就不作為犯罪處理瞭?
  ◆涉貪汙賄賂刑法與黨紀、行政處分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逢年過節收受下屬紅包的行為,如何定性?
  ◆收受下級單位“慰問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的行為,如何認定?
  ◆單位領導自認為將公款藉給他人使用是正當行使職權的,如何認定?
  ◆挪用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配閤檢察機關調查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嚮他人行賄的事實,能否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
  ◆“小金庫”的資金能否成為私分國有資産的對象?
  ◆行為人被紀檢部門“雙規”的期間,能否摺抵刑期?
  ◆如何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和監控?

內容簡介

  本書體例簡明,采用一問一答的形式,一目瞭然,通俗易懂。本書大緻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刑法總則類問答,即明確國傢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第二部分是涉刑法分則類問答,即圍繞每一個具體罪名展開闡述,基本上是一個罪名一章;第三部分是涉刑事訴訟程序類問答,涉及辦理貪汙賄賂案件的程序問題。本書突齣問題導嚮,注重實用性,主要圍繞刑法中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展開,內容集中在與司法辦案業務密切相關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

作者簡介

  吳小軍,1980年生人,江蘇常州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現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從事刑事審判工作11年,辦理刑事案件1200餘件,曾主審首都機場爆炸案,“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案,某國有日報社記者站受賄案等多起大要案。因審判工作、學術水平等方麵有突齣錶現,多次立功受奬,獲北京法院刑事審判業務標兵,係北京法官兼職教師。在全國法院係統學術論文比賽中3次獲二等奬,在《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中國刑事法雜誌》《人民司法》《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司法指南》等刊物發錶理論文章、案例等40餘篇;參與編著《證明標準研究》《法官實用寫作指南》等書。

目錄

第一章 國傢工作人員(犯罪主體)認定
1.《刑法》規定的“國傢工作人員”如何理解?
2.《刑法》所稱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哪些?
3.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傢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傢工作人員”嗎?
4.在受國傢機關委托代錶國傢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傢工作人員”嗎?
5.黨和政協機關中的國傢工作人員如何認定?
6.人民團體中的國傢工作人員如何認定?
7.國傢齣資企業的産權性質如何界定?
8.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何認定?
9.什麼是職務犯罪中的“委派”?
10.受委派人員擔任某職務需要依法履行選舉、聘任等有關程序是否影響其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身份的認定?
11.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12.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嗎?
13.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包括哪些?
14.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的如何理解?
15.村民小組長是否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6.《刑法》規定的“從事公務”如何理解?
17.中國證監會及下屬機構的主體,能否認定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
18.鎮財政所所長是否屬於國傢機關工作人員?
19.工人身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是否屬於國傢工作人員?
20.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産清算組的工作人員,是否屬於國傢工作人員?
21.刑法中的“國傢規定”如何理解?

第二章 貪汙罪
22.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如何認定?
23.因承包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24.因租賃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25.因臨時聘用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26.租賃國有企業的人員盜賣國有資産的行為如何處理?
27.如何理解貪汙罪的犯罪對象“公共財物”的範圍?
28.違禁物品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
第三章 受賄罪
第四章 挪用公款罪
第五章 單位受賄罪
第六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七章 行賄罪
第八章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九章 對單位行賄罪
第十章 介紹賄賂罪
第十一章 單位行賄罪
第十二章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第十三章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十四章 私分國有財産罪
第十五章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十六章 量刑
第十七章 訴訟程序

精彩書摘

  第二章 貪汙罪
  22.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如何認定?
  刑法中受委托、經營國有財産,是指因承包、租賃、1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資産。認定“受委托、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麵把握:(1)從委托的內容上,看被委托的內容是否具有公務的含義。這種公務是針對特定的人員和特定的物質對象所産生的公務事項,既有彆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依法從事公務活動”中的公共事務,也有彆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産管理、經營中的生産性、服務型的勞務活動,必須是在受托範圍內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産。(2)從委托的主體看,委托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法人組織,即隻能是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這些單位的內部組織機構及下屬部門或單位並不擁有對國有財産的所有權。(3)從委托的後果來看,受托人在接受委托進行經濟活動中,必然産生經營效益,順利完成公務性業務;或發生經營虧損,不能完成公務性業務。對這些結果,被委托人除瞭承擔工作中失誤的責任外,其他責任或效益,包括經濟責任和經濟效益等由委托方承擔或享有。【法條鏈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23.因承包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通常的承包經營關係中,主要有經營型承包和勞務型承包兩種類型。對因承包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需區分不同承包閤同的類型,對於經營型承包關係中的經營行為和依照閤同所進行的部分處分行為,不屬於對所有權的侵犯,此時不存在貪汙罪主體的構成問題。對於承包人違反閤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行使瞭超齣法律規定和閤同約定的權利範圍,造成瞭對國有財産的侵犯,如擅自處理國有財産,私自侵吞、占有屬於國傢的利潤等行為人則可能構成貪汙罪的主體。
  24.因租賃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租賃經營是指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製性質的條件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有授權單位為齣租方將企業有期限地交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嚮齣租方交付租金並依照閤同規定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的方式。一旦租賃方違反法律規定,且違背與齣租方簽訂的閤同規定,對國有財産進行侵吞、占有的,可以構成貪汙犯罪。
  25.因臨時聘用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行為如何認定?
  《刑法》中的臨時聘用與聘用有較大的差彆。聘用不受時間範圍限製,而臨時聘用一般是指在較短時間內的聘用人員,即單純地針對某項工作或某一段時間內暫時聘用某些人員完成一些工作。《刑法》上,聘用可以視為國傢工作人員,即準國傢工作人員,被聘用人在受聘用期間與國傢工作人員具有相同的身份待遇,而對於臨時聘用來經營、管理國有財産的人,在侵吞、非法占有自己經營、管理國有財産時,纔以貪汙罪論處。
  ……

前言/序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從嚴懲治腐敗放在突齣位置,把堅決遏製腐敗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依法反腐,“老虎”“蒼蠅”一起打,贏得瞭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交口稱贊。從貪汙賄賂犯罪的立法沿革來看,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瞭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四個罪名;1997年《刑法》增加瞭挪用公款罪、單位受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産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等8個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將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由國傢工作人員擴展到與國傢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為適應新時期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加大對貪腐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瞭重大調整:如取消貪汙罪、受賄罪定罪及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突齣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對貪汙罪、受賄罪增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對貪汙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等,至此《刑法》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罪名已達14個。201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瞭《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突齣刑事打擊重點,進一步細化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瞭司法實務中的若乾爭議問題。
  本書體例簡明,采用一問一答的形式,一目瞭然,通俗易懂。本書大緻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刑法總則類問答,即明確國傢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第二部分是涉刑法分則類問答,即圍繞每一個具體罪名展開闡述,基本上是一個罪名一章;第三部分是涉刑事訴訟程序類問答,涉及辦理貪汙賄賂案件的程序問題。本書突齣問題導嚮,注重實用性,主要圍繞刑法中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展開,內容集中在與司法辦案業務密切相關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全書共有360個問題,作者解答這些問題的基本方法是:有立法或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或文件)根據的,以有關規定為準;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以刑法理論上通說的觀點、司法實踐中公認的做法或參照典型案例來解決。其中,內容素材主要來源於我國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實務中具有藉鑒意義的典型案例、裁判文書。書中所引案例主要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報》的案例等,幾乎囊括瞭1997年以來貪汙賄賂犯罪的所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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