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就非正义是否在横轴裁量一端更为常见这一问题而言,还应该根据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考量:相关研究关注的主要是该横轴的哪一部分呢?该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越向横轴的规则一端发展,可用文献的数量就越多;越向横轴的裁量一端发展,著作和文章就越少。
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裁量,缘何需要裁量
第二章 法治与禁止授权学说
第三章 裁量之限定
第四章 裁量之建构
第五章 裁量之制约
第六章 选择性执法与特权理论的勾联
第七章 检控权之限定、建构与制约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附录一:戴维斯教授的行政法遗产
附录二:普通法传统: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
后记
精彩书摘
这些假定的原因并不容易找到。最简短的回答似乎是,没有人曾进行过系统的思考从而得出前述假设,但与其他习惯一样,关于检控的习惯是无意进化的产物。不论是什么造成了现在这样的假设,检察官们通常会断定每个人都知道这些假设是必须的。
但我怀疑:倘若有罪的证据非常明确,为何诸如县的检察官还应当拥有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裁量权,或许这部分是基于政治影响,但却不必向任何人表明调查发现的证据,无须向任何人说明为何按照这种方式解释法律,或者为何就某个棘手的政策问题选择了某个特定的立场?为何裁量权应当不受限定,结果他可以从证明有罪的六个犯罪嫌疑人中,选择任何一个提出检控而让其他五个走路,而且如果他愿意,可以根据正义之外的考量做出决定?如果他认为甲和乙犯有同样的重罪,而且同样应当予以检控,除非他的选择具有理性且合法的根据并公开加以阐明,否则为何允许他以重罪检控乙,而让甲承认轻罪走路?为什么他做出的利益攸关的决定不受其他官员审查,不受法院审查,而我们的法律和政府制度在其他情况下通常都假定有必要制约人类的弱点?为什么由人民代表正式颁布的法律,他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根本不予执行这一部,完全执行那一部,而另外一部只有因为或当他认为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应当执行的时候才予以执行呢?即便我们假定检察官必须拥有选择性执法的权力,但为什么我们不要求他公开阐明其总体政策.要求他在个案中遵循这些政策以便保护公平正义?
前言/序言
如果在一个横轴上排列所有针对个体当事人之正义的决定,左端是受具体规则支配的决定,右端是包含不受限制之裁量的决定,中间是以规则、原则、标准与裁量构成的各种混合形式为根据的决定,那么在这一横轴上,最严重而且最经常出现非正义的是哪里?我认为政府官员和法官在横轴的规则那一端做得还是相当不错的,因为规则有助于公平无私,制定规则通常是相对理性的,而当有必要个别化时,决策者很少会犯过于严格方面的错误。而在向横轴中间发展时,非正义现象很可能也并不常见,在这里原则或其他指南会对裁量进行限制或控制。我认为最严重而且最经常发生非正义情形的是横轴的裁量一端,在这里几乎没有规则和原则提供指导,决策官员的情绪会影响其工作,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偏袒会对决定产生影响,而做出的选择往往也会体现人性的缺陷。
就非正义是否在横轴裁量一端更为常见这一问题而言,还应该根据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考量:相关研究关注的主要是该横轴的哪一部分呢?该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越向横轴的规则一端发展,可用文献的数量就越多;越向横轴的裁量一端发展,著作和文章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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