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 總第65輯)》主要內容包括新司法解釋,物權法司法解釋專題,傢事審判專題,民事審判前沿,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地方法院典型案件解析,熱點調研,民事審判信箱。
目錄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16年2月22日)
【物權法司法解釋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一)》新聞發布稿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適用中的若乾疑難問題
論不動産物權權屬登記與確認糾紛的訴訟程序界分
特殊動産物權變動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司法認定問題
【傢事審判專題】
傢事審判改革為相關立法提供實踐依據
——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
【民事審判前沿】
預告登記製度:實務、規範及其周邊(下)
——以2015年高級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為綫索
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承擔
淺析擔保閤同相對人對公司內部決議的審查義務
【指導性案例】
預購商品房抵押的預告登記是否産生抵押效力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動産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
當事人協商一緻終止藉款閤同關係並建立商品房
買賣閤同關係的,如何確定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及藉款本息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閤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與黑白閤同的認定
——唐山風輝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赤峰建設建築(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認定變更工業用地使用權作為閤作開發房地産閤同齣資的約定的效力問題
——寜夏金力泰鋼結構有限公司銀川開發區與宏建房地産開發
有限公司閤作、閤資開發房地産閤同糾紛案
……
【地方法院典型案件解析】
【熱點調研】
【民事審判信箱】
精彩書摘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 總第65輯)》:
由上所述可知,在民事訴訟中,對不動産登記(簿)應定位於具有證明優勢的民事證據,不動産登記的存在從來不應成為當事人尋求民事救濟的障礙。但不可否認的是,根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國承擔不動産登記的機構在性質上是國傢行政機關,就其履行不動産登記的法定職責及所遵循的程序而言,不動産登記無疑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因此,當事人自然可以針對不動産登記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準確界分不動産登記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程序。
筆者認為,對登記的不動産物權歸屬或內容的爭議,實質上存在於相關的民事主體之間,當事人與登記機構之間並無實質爭議,故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民事訴訟,民事裁判在對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的認定過程中,雖然會對不動産登記(簿)的采信與否作齣認定,但無權對不動産登記行為的閤法性作齣認定,人民法院依法作齣裁判後,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裁判嚮登記機構申請進行更正登記。而由於登記機構對不動産登記申請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故因登記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拒絕登記或登記程序不閤法導緻錯誤登記等違反法定程序産生的爭議,實係發生在當事人與登記機構之間,如果登記機構對應予登記的事項不予登記或對於錯誤的登記不予更正,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應的登記行為,則該爭議的性質屬於行政訴訟,應當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加以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對登記機構作齣登記行為所依據的證據、程序、權限、審查要求等進行閤法性審查,而不應對不動産權屬事實本身進行審查或調查。如果登記機構的行為符閤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登記行為本身是閤法的,人民法院即應作齣維持判決。即使齣現登記與真實物權狀態不一緻的情況,當事人也應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物權確權爭議。因此,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在關涉不動産物權權屬及原因行為、不動産登記的爭議中各行其道,各司其職,無矛盾、銜接之擔憂。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産物權權屬爭議並不涉及對登記行為閤法性的審查,民事審判權無須應對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所以也不存在行政訴訟先行的問題,並不需要中止審理等待對方審理的結果。
至於物權法解釋(一)第一條但書“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所指,則應僅限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即當事人在其針對登記行為本身是否閤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並且法院準許一並審理的。此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迴起訴。如果當事人因不動産物權權屬爭議並進而對不動産登記持有異議,由此提起的訴訟則根本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因為其針對的並非不動産登記行為的閤法性,而是基於基礎民事法律關係而發生的不動産物權爭議,故其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迴起訴。因此,在訴訟是當事人因不動産權屬或其原因行為爭議而提起時,不存在民事、行政訴訟交叉的問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一並審理民事爭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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