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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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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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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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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11373
版次:1
商品编码:1193213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传记中国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2
字数:301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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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沈家本评传》试图以沈家本为核心,通过追述沈家本的经历、心路和学术思想轨迹,对以上课题作出自己的探讨。清末修律的主持人沈家本,是从刑部司员一步步走上刑部“当家堂官”的位置。他固然是一位公认的律学专家,同时又领导了一场针对旧律的翻天覆地的改革。这场改革使得运行了约两千余年的旧律走到了尽头,从此,以亿数计的中国人得以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在这场改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评价这场改革,都已成为仍然处在这场改革的延续期中的我们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

作者简介

  李贵连,广东省五华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主要著作有:《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等,主编撰写有:《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等。

目录

现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梦(代序)
上编 枕碧家主
第一章 家世和青少年时代
一 宦迹不显的诗书世家
(一)湖州城编吉巷
(二)家世
二 北京——童年和少年
(一)师承
(二)读书
三 遭时多故,辗转湘黔
(一)父亲外放
(二)滞留京师
(三)漫漫湘黔路
(四)往返铜仁、长沙间
(五)连天烽火逼贵阳
第二章 前尘似漆渺难知——三十年的刑曹和科举生涯
一 乡试中举
二 索米长安感岁华
(一)会试落榜
(二)破书生涯
(三)以律鸣于时
(四)磨驴陈迹踏年年
第三章 外官任上
一 外放天津
(一)强持手版趋跄拙
(二)治尚宽大
(三)由来师克在人和
二 保定任上
(一)穷则变,变则通
(二)北关教案
(三)《刑案汇览三编》
(四)留得余生供读律
第四章 执掌刑部,奉命修律
一 此人端为救时来——西行漫思
(一)痛定应思痛,须寻国手医
(二)哭奠赵舒翘
二 当家刑部
(一)身列朝班
(二)当家堂官
(三)整理部务
三 奉命修律
第五章 改重为轻,化死为生——翻译西法,改造旧法
一 改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
二 翻译各国法律
三 改造旧律
(一)删削《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条款
(二)废除重法
(三)禁止刑讯
(四)削减死罪条目
(五)改革行刑旧制
(六)删除奴婢律例
(七)统一满汉法律
(八)改革秋审制度
(九)增纂新章
第六章 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
一 预备立宪与官制改革
二 大理院正卿
(一)筹设大理院
(二)部院司法权限之争
三 修订法律馆的重新组建
(一)张仁黼:法律馆改为修订法律院
(二)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差事
(三)戴鸿慈:特开修订法律馆
(四)奕勖:修订法律馆仍归独立
(五)修订法律馆的筹办
四 出国考察,聘用外籍专家和国内调查
(一)考察日本法制
(二)聘请日本专家
(三)调查民商事习惯
第七章 折冲樽俎,摹效列强——新法律草案的编制
一 商律
二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三 《法院编制法》
四 《违警律》
五 《大清新刑律》
六 国籍法
七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八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九 《大清民律草案》
十 《大清现行刑律》之编定
第八章 尾声:退出政坛,斗室蠖居

下编 律法新知
第九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
一 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
二 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
(一)究其真是,何旧何新
(二)中西法律,同异参半
(三)取长补短,齐一法制
三 “仁政”的内涵
四 “法理”的意义
第十章 礼法论争
一 张之洞: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二 学部:因伦制礼,准礼制刑
三 旧义与新理:劳沈之辩
(一)劳乃宣:本旧律之义,用新律之体
(二)沈家本:劳说不合旧义,亦悖新理
(三)编制局:法律保护人之权利,尊长不能倚法专横
四 规范各异,道德与法律应否分离——“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
(一)“无夫奸”应否入律定罪
(二)“子孙违犯教令”如何制裁
五 杀死奸夫:旧律不合法理,无益政治、风俗和民生
六 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新旧法律的原理原则
(一)杨度的国家主义理论
(二)劳乃宣的三种生计法律说
(三)董康的新律本旧典参新事
(四)吴廷燮的旧法律不合中国今日国情
(五)崔云松的新律法理源于近世科学说
(六)编制局的国家主义保护人权论
七 劳乃宣的《新刑律修正案》及与资政院议员的辩论
(一)劳乃宣的《新刑律修正案》
(二)子孙对尊长能否适用正当防卫的辩论
(三)“无夫奸”应否定罪科刑的辩论
(四)新刑律的颁布与刘廷琛的弹劾
……
增补版后记

精彩书摘

  《沈家本评传》:
  按照这一谕旨,内阁、军机处一切规制仍然是政务中枢,法部、大理院虽然专任司法和审判,但是仍隶属其下;新设资政院仅为“博采群言”,而非立法机构。因此,这次官制改革,并没有完成向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变。但是,法部、大理院的分工,资政院的设置,却是专制政体中所没有的异体,是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变革的重要环节,触动了传统体制中最保守的东西。相对旧体制来说,还是一种进步。
  二 大理院正卿
  就在裁定官制的九月二十日,慈禧任命各部尚书侍郎,“法部尚书著戴鸿慈补授,左侍郎仍著绍昌补授,右侍郎著张仁黼补授”。沈家本刑部左侍郎之职自然撤销。
  同日,谕旨“以沈家本为大理院正卿,定正卿秩正二品”。次日,又谕“以刘若曾为大理院少卿,定少卿秩正三品”。和大理寺卿的品级相较,改制后的大理院卿的地位,显然提高了。但是,仍然低于各部尚书,仅与各部侍郎相当。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这一近代国家机构,从开始之日起,就被最高决策者定位在行政机构之下。这种定位,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国人追求司法独立的艰难。
  (一)筹设大理院
  受命担任大理院正卿后,沈家本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筹设大理院。大理院不同于大理寺,它是专任审判的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为此,他于同月二十七日会同法部尚书戴鸿慈联衔具奏,“以大理院一时未能成立,刑部原办理审案件,碍难久为延搁”,商定仍由法部暂时办理,以三个月为限,届时查酌情形,再行交代,转由大理院审办。同时请求拨给衙置及公所,以资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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