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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書從PPP模式的實踐操作角度,在對PPP模式實務操作進行係統闡述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瞭實踐操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詳細闡釋和解答,以期為PPP相關從業人員掌握PPP模式的發展現狀、有效解決PPP模式實踐疑難問題提供幫助。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多年參與PPP模式實踐操作經驗的提煉和升華,以規範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為主要目的,按照PPP模式實踐操作的不同階段劃分章節,全書共八章,包括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的法律關係,PPP項目立項法律實務,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PPP項目投融資法律實務,PPP項目建設、運營法律實務,PPP項目移交的法律實務以及案例分析,各章節以我國現有的PPP模式規範為依據,對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做規範性闡述。
作者簡介
曹珊,高級律師,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閤夥人。先後於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工民建專業、南京大學經濟法專業、河海大學工程管理專業獲得學士、碩士學位。為土建高級工程師、一級項目經理、一級建造師、造價工程師、IPMP國際工程高級(B)項目經理。任全國律協建設工程與房地産業務委員會秘書長暨建設工程論壇副主任、中國房地産業協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工程造價協會專傢委員、江蘇省建設工程資深評標專傢、河南省軌道交通評標專傢、北京仲裁委工程爭議評審專傢、山東省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專傢、武漢仲裁委仲裁員、濟南仲裁委仲裁員、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中國軌道交通促進聯盟理事會副理事長。曾獲首屆全國建設領域百名優秀專業律師、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建設領域法製先鋒人物、2014中國建築業年度人物等稱號
目錄
第一章PPP模式的概念
第一節PPP模式的基本界定
一、PPP模式的內涵
二、PPP模式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PPP模式的功能
一、PPP模式與其他傳統融資模式的比較
二、PPP模式的功能
三、PPP模式的缺陷及補救措施
第三節我國PPP模式的立法概述
第二章PPP模式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PPP模式的主體
一、政府
二、社會資本
三、PPP模式主體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二節PPP模式的閤同體係
一、PPP項目協議體係
二、PPP項目閤同體係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三節PPP模式的運作程序
一、項目識彆
二、項目準備
三、項目采購
四、項目執行
五、項目移交
第三章PPP項目立項法律實務
第一節PPP項目實施方案
一、項目識彆及選擇
二、項目實施方案的編製
第二節PPP項目評估
一、項目物有所值評估
二、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第四章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
第一節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法律適用
一、法律適用的國際經驗
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三、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第二節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方式
一、選擇方式的比較
二、選擇方式的內容
第三節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特許經營項目采購程序的法律問題分析
二、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分析
第五章PPP項目投融資法律實
第一節PPP項目投融資概述
一、項目投融資的相關主體
二、項目投融資的特徵
三、政府對投融資的監管
第二節PPP項目投融資結構
一、PPP項目投融資的基本類型
二、PPP項目投融資的結構設計
三、PPP項目投融資的成本分析
第三節PPP項目的擔保
一、PPP項目擔保主體與擔保範圍
二、PPP項目擔保的類型
三、PPP項目擔保的內涵與作用
第四節PPP項目融資的法律風險
一、投融資階段的法律風險識彆
二、投融資階段風險的應對措施
第六章PPP項目建設、運營法律實務
第一節PPP項目建設管理
一、社會資本對項目建設的管理
二、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管
第二節PPP項目運營管理
一、運營的基本原則
二、完善定價機製
三、完善價格調整機製
四、項目的績效評估
五、項目調整的法律問題分析
六、運營管理的爭議解決機製
第七章PPP項目移交的法律實務
第一節項目移交的方式
一、期滿終止移交
二、提前終止移交
第二節項目移交的內容
一、項目移交概述
二、項目移交範圍
三、項目移交條件和標準
四、項目移交程序
五、閤同和技術轉讓
六、風險轉移
第三節項目移交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相關産權(資産或股權)及管理經營權的轉移
二、相關風險和責任的轉移
三、項目移交階段相關風險分析及其解決途徑
第八章案例分析
案例1:北京地鐵4號綫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軌道交通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2:閤肥市王小郢汙水處理廠資産權益轉讓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王小郢汙水處理廠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六、藉鑒價值
七、成功經驗
八、我國PPP模式應用於汙水處理廠的情況
案例3:大理市生活垃圾處置城鄉一體化係統工程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大理市生活垃圾處置城鄉一體化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項目運作工程的法律分析
六、項目的藉鑒價值
七、我國PPP模式應用於垃圾處置的情況
案例4:固安工業園區新型城鎮化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實施效果
四、新城鎮PPP項目的政策解讀
五、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案例5:江西峽江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重大水利工程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6:酒泉市城區熱電聯産集中供熱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供熱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案例7:陝西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項目分析
四、政策解讀
五、藉鑒意義
案例8:深圳大運中心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項目分析
四、以PPP模式建設運營體育設施政策解讀
五、藉鑒價值
案例9:蘇州市吳中靜脈園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10:天津市北水業公司部分股權轉讓項目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項目運作過程的法律分析
四、以股權轉讓方式引入社會資本的政策解讀
五、藉鑒價值
案例11: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案例分析
一、項目背景
二、項目概況
三、運作模式
四、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PPP項目政策解讀
五、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PPP項目運作的法律分析
六、案例價值
七、我國PPP模式應用於天然氣利用工程的情況
案例12:張傢界市楊傢溪汙水處理廠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運作模式
三、以PPP模式建設運營汙水處理設施政策解讀
四、項目運作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五、項目的藉鑒價值
案例13:重慶涪陵至豐都高速公路項目案例分析
一、項目概況
二、運作模式
三、收費公路PPP項目政策解讀
四、項目法律問題分析
後記
精彩書摘
第四章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
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是指在PPP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項目實施機構依據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的過程。根據國傢發改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規定,在項目實施方案審查通過後,項目實施機構應配閤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能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作為閤作夥伴,因此國傢發改委並未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納入政府采購範疇。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閤作夥伴”。財政部製定的PPP政策規範,將PPP項目社會資本的選擇納入政府采購範圍,即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的實質是PPP項目采購,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采購需求中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閤國傢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過程中不作更改的項目。”即財政部規定PPP項目社會資本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
項目實踐操作中,國傢發改委和財政部對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適用的法律和選擇的方式存在爭議,因此有必要對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適用的程序進行詳細的論證和闡述。
第一節 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法律適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齣,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製,通過閤同、委托等方式嚮社會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是實現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來PPP模式也從基礎設施領域逐漸嚮公共服務領域延伸擴展,如研究開發、技術轉移、職業培訓、囚犯改造等經濟服務領域,社區服務、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環境規劃、基礎教育等社會服務領域。那麼PPP項目究竟適不適用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下文會從幾個不同的方麵來進行探討。
一、法律適用的國際經驗
美國交通部於2007年在嚮國會提交的報告中,就指齣“PPP本質上是一種采購形式”。除瞭美國之外,其他一些國傢也將PPP定義為一種采購形式,比如,澳大利亞政府於2008年發布的《國傢公私閤作指南》對PPP的描述是“作為采購方法的PPP是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就生産資産或交付服務而簽訂的閤同關係廣泛譜係的一部分”;歐盟則將PPP命名為“項目采購選擇”。我國財政部也認為“按照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PPP閤作夥伴既是國際慣例,也是一種規範、有效的做法”。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規定,PPP模式屬於政府采購的範圍,即“為瞭政府目的以任何閤同方式開展的采購活動”。除世界貿易組織外,國際上一些其他的權威組織認為PPP模式選擇社會資本時應選擇適用政府采購的規則。如聯閤國《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法律指南》規定特許經營應采用聯閤國頒布的采購示範法中的服務采購方式。世界銀行的《參考指南》關於PPP模式中社會資本的論述中,認為“PPP交易的第一步就是要確定采購策略。”歐盟也在修訂政府采購係列指令時,特彆針對選擇特許經營承辦企業(或組織)的原則、方式、程序、評估標準、閤同變更、履約監管等內容,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則和要求作瞭規範和完善。歐盟的所有成員國以及日本、韓國都將PPP模式選擇社會資本列入GPA的範圍內,不僅在國內實施政府采購管理,國際上還需遵守政府采購國際協定的相關規定。
因此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傢的均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行為視為政府采購行為,在目前在PPP模式領域的規範體係不完善的條件下,在我國現有規範體係的基礎上,應當藉鑒國際上規範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實踐經驗。
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有觀點認為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即PPP項目中最典型的BOT模式強調的是“民間投資、用者償還”,政府無需投入財政資金就可嚮公眾提供服務並且不構成政府的債務,政府主要提供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項目。筆者認為不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BOT項目隻是一部分,大部分項目通過使用者付費無法覆蓋社會資本的閤理收益需求,需要政府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方式提供財政補貼,因此《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對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要求對大部分的PPP項目無實質性影響,即《政府采購法》對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要求不構成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有觀點認為2014年10月23日發布的《第二十一屆APEC財長會聯閤聲明》附件A《APEC區域基礎設施PPP項目實施路綫圖》規定:“考慮到APEC區域巨大的基礎設施需求和公共部門有限的財政資源,PPP提供瞭一個新的、有彆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發展基礎設施的可行模式”,就認為PPP項目不是政府采購模式。筆者認為,APEC文件中提到的PPP項目有彆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並不是說不是政府采購,而是一種創新的變化的政府采購。
另外反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財政部製定的文件。反對的觀點認為在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閤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閤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嚮政府轉移。”反對觀點認為該規定錶明PPP項目屬於“非政府投資項目”,因此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筆者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首先,項目的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並不錶示政府不參與PPP項目,而且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融資與適用《政府采購法》沒有實質性關係。其次,政府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以防止企業債嚮政府轉移,也僅錶明由於PPP項目具有的行政特性,需要政府承擔一定的行政監管職能。最後,防止企業債嚮政府轉移,並不是說PPP項目隻有企業債,而政府不提供任何財政資金,如果隻是片麵地理解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偏差。
更有一種片麵的觀點僅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就認為一切與工程采購有關的項目應該適用《招標投標法》而不適用《政府采購法》。事實上PPP項目涉及工程內容的,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究竟屬於工程項目還是服務項目,目前相關規範並無統一定論,本書認為PPP項目應被認定為服務項目,具體論述詳見本章第三節的內容。
三、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理由
在我國的政府采購規範體係下,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被視為一種采購服務或者工程的政府采購行為,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中“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嚮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另外《采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2010年1月21日稿)中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雖然《采購法實施條例》正式稿將徵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予以刪除,但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作為解釋時的參考,通過分析上述規定可知,無論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被視為一種政府采購服務的行為還是采購工程的行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可以涵蓋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範圍,但應予以注意的是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法適用的對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理論上講,PPP項目若采用使用者付費的,項目本身並未使用財政資金,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則不屬於政府采購法規範的範圍,而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藉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該條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和範圍進一步明確,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實踐經驗錶明,利用使用者付費機製能夠完全滿足社會資本的閤理收益需求的PPP項目數量較少,大部分PPP項目需要政府提供財政可行性缺口補貼,而項目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若“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則統一適用政府采購規範,因此政府采購法規範體係對財政性資金的限製在實踐中對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適用政府采購規範的影響較小,但規範層麵相互不銜接的部分,建議政府在後續立法的過程中加以完善。
關於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的規範,我國目前有兩部主要的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本書認為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整體適用《政府采購法》比適用《招標投標法》更具有實踐操作的可能性。因為《招標投標法》僅規定瞭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在《政府采購法》體係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的方式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采購方式”,還可選擇“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目前財政部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製定瞭《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競爭性磋商作為政府采購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且《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閤使用,即《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因此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適用招標方式采購的,仍需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即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選擇社會資本的,若采用招標程序,需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將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納入政府采購規範體係,不會影響《招標投標法》在實踐中運用。
因此從實際操作方麵考慮,政府采購規範體係規定的多種采購形式對於我國這個PPP項目剛剛起步的國傢來說,更有利於PPP項目通過閤適的采購方式選擇社會資本,特彆是對有些技術復雜或者創新元素較高的PPP項目,《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方式不適閤用於此類項目,因為PPP項目準備階段可能無法將項目的邊界條件或者技術因素都確定下來,需要通過多次談判或者磋商,依靠社會資本及政府共同的智慧及經驗共同確定最終的閤同重要條款。
前言/序言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加大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建設力度,提高我國公共服務或産品的質量效率,國務院、財政部、國傢發改委及其他部委紛紛發文在我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推廣PPP模式,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發文響應。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PPP模式的規範文件呈爆炸性增長態勢。
隨著各地PPP模式文件的製定齣颱,我國PPP模式也正式進入項目實踐操作的快速發展階段,政府和社會資本紛紛參與到具體的PPP項目實踐操作中,但大部分PPP模式文件屬於政策類文件,對PPP模式的實踐操作的指導作用有限;很多規範PPP模式操作的文件,由於製定規範的主體不統一,對PPP模式的理解存在差異,導緻不同的PPP模式規範文件之間存在衝突;由於PPP模式規範的政策屬性較強,因此PPP模式的規定變化較快,製定新的PPP模式操作方案時政策環境可能已經發生變化,使得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內容不一緻,導緻PPP實踐操作中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對政府和社會資本規範操作PPP項目提齣瞭嚴峻的考驗。
作為專業律師,筆者敏銳地意識到PPP模式政策規範層麵的問題給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帶來的睏擾,為解決我國PPP模式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問題,本書以規範我國PPP模式實踐操作為主要目的,按照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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