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这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是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
《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要件审判九步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详细介绍了“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内容(第一步 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 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 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 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 争点整理;第七步 要件事实证明;
第八步 事实认定;第九步 要件归入 作出裁判)。着眼于提高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对法官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邹碧华,男,1967年出生于江西奉新,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为什么要写这本讲义?
一、法官离得开法律适用方法吗?
二、中国法官缺乏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
第二章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适用方法?
一、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方法?
二、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方法?
第三章 为什么要提出要件审判九步法
一、类比法、离事发和要件分析方法
二、什么是要件审判九步法
三、为什么是“九步法”而非“三步法”或“五步法”
四、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基本逻辑结构
…………
第十五章 决定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重要的因素到底是什么?
一、是否存在最佳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我们紧紧依靠形式理性的方法,能够完成司法的重任
三、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官释明
四、无论什么方法,都离不开价值观的决定作用
附件一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
附件二 “九步法”分解备考表
附件三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运用解析
附件四 “八个一致”实例解析
后记
精彩书摘
我们当然需要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方法,法官就不可能完成司法的任务。从罗马法开始,人类就开始了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探索。这种探索发展到分析法学时期,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虽然由于分析法学方法过于强调法律适用方法的形式性、忽略人类的实践理性而逐渐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适用方法已经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粲然硕果。法官们理解法律、认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等行为无不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离开了方法,就无法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因为,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某个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
对于演绎推理等形式化的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法理学界多有指摘,甚至有人要否定这些基本方法。但是,正如拉伦茨先生所言,强调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因素,并不是说,“法律家可以不依一定的方法来处理问题,也不是意指,迄今被用过的方法全都变得不堪使用”;“假使我们不尊重一定的方法的话”,法律适用的任务是不可能实现的。
众所周知,法律适用方法离不开法律推理,甚至可以说法律适用方法构筑在法律推理的基石之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推理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法律推理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工具。法律条文是抽象的,而生活现象是具体变化的。人类不可能针对一切生活现象都作出具体的规范,那样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当然更无必要。人们总是通过对一类情形作出抽象的规定,然后,在具体生活事件发生的时候,再把具体生活事件的基本特征与抽象的规范进行对照,从而将抽象规范具体地适用于生活事件。从抽象到具体这一经典过程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推理。
二是法律推理为我们提供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司法领域排除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恣意,实现同案同判。而法律推理恰恰发展出了一套相对脱离个人偏好的形式理性系统。比如,法律规定“闯红灯要罚款”。甲闯了红灯,要罚款;乙闯了红灯,当然也要罚款。法律推理的理性系统,可以有效抑制法律适用者的主观恣意,为同类案件同样处理提供了方法论的前提。
三是法律推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为预期。法律规范不仅是裁判规范,同时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引、规范作用。正是法律推理的形式性,使得人们在法律规范具体化的过程中可以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判,从而作出什么事情该干、什么事情不该干的预期。这种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有效预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们对法律稳定性的期待,有助于实现整个社会运行的安定与有序。
四是法律推理为人们提供了认识未知领域的方法,丰富了人们认识事物的手段。以犯罪故意的认定为例,现代科学技术尚无法为我们提供探知人类主观思想状态的密码,而犯罪故意恰恰是行为人的主观思想状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思想状态呢?
我们来看看国外的检察官是怎样通过法律推理方法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得到客观展示的。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使用假币购物被起诉,但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那是假币。检察官在法庭上通过一连串的发问展现了以下几个事实:
1.被告在第一家便利店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找给他98美元;
2.十分钟后.被告在第二家便利店又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找给他98美元;
3.又十分钟后,被告在第三家便利店再用100美元的假币买了一根价值2美元的巧克力棒,便利店仍旧找给他98美元;
4.在第四家店,被告如法炮制,结果被巡逻的警察抓住。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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