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特彆是民事法律體係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正確實施《物權法》對維護國傢基本經濟製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具有重大意義。
本書是關於《物權法》的第1部理解與適用,本書的編排方式為:【條文主旨】【要點提示】【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審判實務】,內容涵蓋物權法的理論與實踐的各個方麵,具有全麵性。
目錄
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016年2月22日)
第二部分 新聞問答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第一條 【審查基礎關係或確認權屬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背景依據】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第二條 【不動産確權爭議中登記的證明力】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背景依據】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第三條 【確權爭議不受異議登記失效影響】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背景依據】
【條文理解】
【審判實務】
第四條 【預告登記權利人的保護】
【條文主旨】
【要點提示】
……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地方性指導意見
後記
精彩書摘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問:機動車等特殊動産物權轉讓中,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之間就機動車物權何者優先,在機動車等特殊動産交易日益頻繁的今天,這一問題的實踐意義重大,《解釋》對此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迴答這一問題需要建立在對動産物權變動規則以及物權優先效力的準確理解和把握上。根據.《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24條進一步規定瞭機動車等特殊動産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機動車等特殊動産物權變動,基於其動産的本質屬性,亦應適用動産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即交付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未經登記並非不發生物權效力,而是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在學理上被稱為登記對抗主義。在物權與債權的關係上,根據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性特徵以及物權與債權的基本性質差異,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情況下,物權優先於債權。因此,在法律無明確排斥性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物權和債權發生衝突,則應當適用這一基本規則。
具體到機動車等特殊動産之上存在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的情況,通過轉讓人之交付取得特定動産物權的人雖未辦理登記,但其已經依法享有物權,故從法律條文的本身涵義以及法律整體的邏輯體係看,其權利應優先於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換而言之,就是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産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製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均應排除於《物權法》第24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範疇之外。當然,這裏所稱的債權人自然不應包括針對該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因為此時因其債權已設定擔保,該債權人已經成為該物的擔保物權人,就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財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另外需要特彆說明的是,對於人身損害債權人,實踐中往往會考量道德和價值取嚮等因素而使問題復雜化。但由於《物權法》第24條僅是解決機動車等特殊動産物權變動中的對抗問題,如果將該類特殊債權人作為絕對不可對抗的第三人,則不僅與該條的意旨大異其趣,而且破壞瞭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基本原則,顯然該問題並非《物權法》第24條所能以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善意第三人保護機製僅係協調民事權利衝突方法之一,顯然不可能解決所肴問題,對於此種情形下何者權利應予優先保護的問題,需要立法者基於價值理念判斷通過法律規定加以迴應。事實上,本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所包含的權利中已經有一些含有瞭人身損害債權的內容,如《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中就包含瞭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權,對法律已經特彆規定享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不管物權變動登記與否,均應屬於絕對不可對抗的善意第三人範疇。
……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