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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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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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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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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4091
版次:2
商品编码:1188748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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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本教材向我们展现了一个全面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他对新法及时、独到的见解。希望通过本书,读者可以有效地了解修法动向,进而深入而全面地掌握公司法的精神,领略公司法的魅力,更好地将其运用到法律实务中。

内容简介

  本书在体例上根据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编写。第一部分主要讲述公司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主要讲述公司的设立以及在设立过程中的一系列基本制度;第三部分主要讲述公司的运行基本制度;第四部分主要讲述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基本制度;第五部分谈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法律责任。同时,在2014年《公司法》修改的基础上,对本书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作者简介

  李东方,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首届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证券法专业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研究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与证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成都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目录

第一章企业、公司及公司法
第一节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历史沿革/
第二章公司设立制度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方式/
第三节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四节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五节公司设立的效力/
第三章公司章程
第一节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性质/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四节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四章公司登记制度
第一节公司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登记的种类/
第三节公司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公司登记的监管/
第五节公司登记的效力/
第五章公司人格制度
第一节公司人格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第三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资本原则/
第三节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第四节股东出资制度/
第五节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第六节公司资本的变动/
第七章公司债
第一节公司债概述/
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转让、上市与偿还/
第四节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节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节公司会计制度/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五节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制度/
第九章股东、股权、出资及股份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权/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第十章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第二节股东会/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经理/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七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章公司变更
第一节公司的合并/
第二节公司收购/
第三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与控制权转让/
第四节公司的分立/
第五节公司形式的变更/
第十二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公司的终止/
第二节公司清算/
第十三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四章公司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司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公司存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精彩书摘

  一、公司增资
  (一)公司增资的概念、目的和作用
  公司增资(Increase of capital)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和扩大公司原有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公司增资的目的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蔽�扩大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而筹集经营资金。公司获取经营资金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借贷、发行公司债等,由股东增加资本是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2�痹銮抗�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公司实质性清偿能力的净资产显示着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但是,在判断公司的信用程度时,资本的作用不亚于净资产,资本对于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而言,是主要的关注对象。其理由在于:对内而言,资本是公司应持有的财产的规范性数额,公司经营者应该根据此标准保留或者处分财产,因此资本额为资本充实原则的实践性标准;对外而言,净资产并非经常公示,因此资本额成为衡量公司信用及活动能力的尺度,因为决算之前,净资产不可能公示,因此只能以过去的决算资料中所记载的净资产与资本相比较而判断出公司的健全程度。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页。总之,资本规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增资由此成为显示和提高公司商业信用,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3�蓖ü�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从而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小股东可因增资而成为大股东。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就可以通过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包括对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重新安排和调整,以实现其治理结构的优化。
  4�痹诠�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股东提出的分配请求,通过增加资本可以停止或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换言之,通过减少股东收益分配,可以保持现有运营资金,从而使公司继续占用现有的资金,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
  5�痹诠�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净资产的大幅增加,被合并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会要求取得该公司的股权,由此便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
  总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做出的一种法律行为,对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增资的方式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不同,所以两者的增资方式也有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和认购股份而增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购资本或股权而增资,但实质都是资本总额的增加。公司的增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蹦诓吭鲎视胪獠吭鲎省D诓吭鲎剩�是指由现有股东认购增加的公司资本。外部增资,是指由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新增的公司资本。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可以同时采用。
  2�痹黾庸煞菔�额与增加股份金额。这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增资方式。增加股份数额,即发行新股,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使股份总数增加,而每股代表的资本数额不变。增加的股份,既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通常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 但是,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有时会有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①是否赋予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具有选择权。虽然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法定权利,但是公司有权对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进行限制。比如,美国有的州公司法和英国《1985年公司法》就赋予公司章程或经公司的授权董事会排除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权利。②也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在库存股发行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③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以现物(包括以其他公司股份)作为对价的股份。④不适用于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如果这些股份代表了公司预期资本的一部分。⑤不适用于不同种类的股份,除非他种股份转换为该种股份。参见冯果、彭真明主编:《企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符合《公司法》发行新股的相关规定。
  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一股份的金额或面额。这种方式增加了原有股东的出资额度,可以通过将应分配的股息和红利转增资本,计入股东名下,也可以由原股东另外追缴股款。这类增资只能是内部增资,即由原有股东增加自己的股份出资。
  公司可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增资,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
  3�蓖�比增资与非同比增资。同比增资,是指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均不发生变化。非同比增资,是指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增加出资,有的股东也可能不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4�弊芳有栽鲎视敕峙湫栽鲎省W芳有栽鲎剩�是指通过现行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对公司的新的投入而增加资本,其结果既增加公司的资本,也增加公司的资产或运营资金。分配性增资,是公司内部增资的一种方式,是指在现有股东不作新的投入的情况下,通过将未分配的利润用于股东出资缴纳或把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式而增加资本,其结果只是改变公司资产的性质和结构,而不会改变公司总的价值金额,即只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而资产总量则不会发生变化。
  5�迸涔稍鲎视胨凸稍鲎省U庵饕�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广泛采用的一种增资方式。配股增资,又称增资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发售股份。配股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现有股东,配股的条件通常要优于公司对外发行的条件。送股增资,又称送股或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无偿分配股份,其实质是向股东进行收益的分配,只是分配的不是货币,而是股份,因此,送股增资属于分配性增资。送股的对象也仅限于现有的公司股东。
  6�闭�权转股权增资与公司债券转股增资。公司债权转股权增资,是指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债券转股增资,是特指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这是债转股的一种特别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统称为债转股。债转股增资曾经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增资方式,即将银行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银行由此从债权人变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债转股方式目前尚无统一立法规定,但是,近一两年许多省级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纷纷出台,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发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对债权转股权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债转股的协议内容和相关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
  公司增资,通常会导致股权的稀释和股权结构的调整,属于公司中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股东相互之间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也会完全不同。外部增资或不同比增资,会导致现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并由此引起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对同比增资或追加性增资,那些财力雄厚、投资能力强的股东会支持投资,而那些财力薄弱、投资能力弱的股东则可能反对增资。同时,如果是外部增资,还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权益的界定问题。在公司实践中,由此引起的股东权益和增资纠纷时有发生,这是公司增资制度中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在公司增资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在公司增资中由于股东面临着股权稀释(Dilution)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引发股东相互之间利益的冲突,可能直接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着对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为此,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痹诠�司增资时首先应对原有股东之间的权益进行界定,以保证对原有股东权益的维护与认可。同时在增资过程中对股东意志应当予以充分尊重。比如,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原则上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当全体股东有约定时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这就体现了在增资时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
  2�痹谠鲎使�程中应当对原有股东和新股东的权益进行合理界定。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存在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公司可能处于盈利状态,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因而其净资产可能已远远高出公司的原始资本;另一方面,公司可能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经营积累,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公司资本,甚至可能已资不抵债。在上述情形下,合理的增资方式,首先是应该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公司的净资产或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其次是在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不加鉴别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否则,将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再次是在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将会导致原有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的利益。
  3�庇Φ泵魅饭啥�追加出资主要是一项权利,股东增资应该是自愿的,不能强求。由于每个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力和经济地位不同,不能强求股东向公司增加资本。股东加入公司和原来的出资均出于自愿,现在公司增资,其是否追加出资也应当是自愿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既然增资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出现,就应当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即负有按原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的义务。其实,在任何情形下股东增资最终都是出于自愿,不能强求,亦不可能强求。
  (四)公司增资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增资的程序如下:
  1�倍�事会拟定公司增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公司增资方案的拟定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之一,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增资方案。
  2�惫啥�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增资的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大事项之一,对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第66条和第103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公司增资方案,需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作出,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的形式直接作出。以直接形式作出的,须股东书面方式一致表示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增资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惫啥�缴纳出资或认购新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其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26~29条的规定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中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就是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0条、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进行。
  4�卑炖砉�司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登记内容的重要事项,因此,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

前言/序言

  第二版说明
  本书自2012年3月出版以来,受到许多本科和研究生同学的欢迎与认可,不仅为许多高校公司法教学所采用,也为众多专业人士深入学习公司法所使用。然而,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作出了重大修订,为适应修改后的《公司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三个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为使本书能够与国家立法、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社会实践始终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前瞻性,同时及时吸收公司法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笔者对本书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如下:①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②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③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④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据此,笔者对本书相关章节进行了修改。同时,由于原《公司法》第29条被删除,因此,新法第29条之后的条目发生了变化,本书也相应作了全面的调整。
  第二,2015年初笔者担任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同年8月转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外部董事,从而得以零距离地接触国有独资公司,所在公司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实践平台和学术考察的“田野”。结合我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认识,在本书的修订过程中增加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即在“第十章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中的“第七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新增加了以下两项内容:其一,在“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中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双重性”的内容;其二,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中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的阐述。“外部董事”制度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尚未得到反映,但是,经过实践检验若是切实可行的有效制度,日后在《公司法》的修订中理应将其纳入公司法的正式制度。
  第三,在公司金融中,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离不开《证券法》的具体规范,这是《公司法》与《证券法》最需要衔接与协调的地方,二者相辅相成。我国于2005年10月对《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订,2015年进行第二次大修订,这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因此,本书分别在第六章和第七章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与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既体现出了立法的最新精神,也反映了学术的最前沿观点。
  第四,尽量发现并修改了原书的不足或者瑕疵。好文章是改出来的,一本好的教材也是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修改而得以提升的。本书的修订其实在其面世被使用的那一天起就开始了,几年来在研究生教学过程中,我要求研究生们在使用此书的时候一律带着质疑的态度去阅读。凡是发现并指出本书的任何瑕疵的,包括对文字的校正,在期末考评时均予以不同程度的鼓励。这样至少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使研究生积极地带着批判的眼光阅读老师写的书,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二是可以帮助老师在再版过程中纠正书中的不足甚至错误,自然也为后来的师弟师妹们做出了贡献。当然我作为作者更应当认真细致地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在此对曾经指出过书中问题的同学们深表感谢!也希望今后读者们和各位方家在发现本书的任何错误或者不足时,提出批评意见并能够联系作者,本人必致以诚挚的谢意!
  李东方(字修远,号德一)
  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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