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全书紧密结合了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内容较新。
内容简介
本教材上编总论部分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典总则。下编分论部分按照刑法典的分则体系论述了具体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每章正文主要贯彻学界通说,章后辅文则介绍各种争鸣的观点。全书紧密结合了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内容较新。 第三版主要根据第二版以来修订的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主要是将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等。
作者简介
齐文远,法学教授。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等。
目录
导 论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五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一节 犯罪的客体要件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第七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十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第三节 共同犯罪形态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第五节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第十一章 一罪和数罪第一节 罪数问题概述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第十二章 阻却犯罪性的事由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的事由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正当防卫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四节 其他阻却犯罪性的事由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第二节 量刑原则第三节 量刑情节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第三节 数罪并罚第四节 缓刑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概述第二节 减刑制度第三节 假释制度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下编 刑 法 分 论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的要素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节 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二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军事行动的犯罪第二节 危害国防物质基础的犯罪第三节 危害国防管理秩序的犯罪第四节 危害国家武装力量的犯罪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犯罪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第三节 贿赂罪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第一节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第二节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第三节 泄露国家秘密型渎职罪第四节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危害军队作战行动的犯罪第二节 危害军队勤务和管理的犯罪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第四节 危害军队物质基础犯罪第五节 危害军队声誉和人道主义的犯罪后 记
精彩书摘
《刑法学(第三版)》:
鉴于刑法分则内容庞杂,为了使体系更加严密,我国《刑法》分则对这十大类犯罪又进行了细分,将两个内容较多的章又分成若干个节,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含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八个类别,每个类别又都有一个“次级”的同类客体。如知识产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下的一个“次级”同类客体,概括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具有一定共性的权利。
犯罪的同类客体还体现了一定的结构功能。不同的同类客体,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较之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更具有全局性和破坏性,社会危害性更大;再如人身权利较之财产权利更值得刑法保护,所以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在刑法分则体系的设置方面,特别是在各类犯罪先后顺序的设定上,各个同类客体的结构特点也体现出来,大致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设置各类犯罪的先后顺序的。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如交通肇事罪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而丢失枪支不报罪侵犯了我国枪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安全和枪支管理制度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有犯罪性质的确定功能。犯罪的定性不仅应该考虑行为方式、主观方面等要素,而且离不开犯罪的直接客体。如盗窃罪的直接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如果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只是财产使用权或者财产占有状态,则该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依据客体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刑法分则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通常就是指犯罪的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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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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