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的人性基础”这一问题的研究,应该是研究所有法学问题的起点,但是随着社会分工和学科门类的细化,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高,对这一本源性问题的研究反而变成了社会科学*难以回答的问题之一。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占用丰富的研究资料,有着深厚的理论修养,因此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法学这一门学科,甚至对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都是*有意义的研究。做为这一研究成果的书稿也必然是令学界瞩目的“北*星”。
作者简介
严存生,男,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政府参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法哲学和西方法理学研究,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司法部重点和一般项目以及陕西省教改项目7项;主编国家普通高校“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等教材6种;出版的专著有《法律与自由》、《法律的价值》、《论法与正义》、《法的理念探索》、《法的价值问题研究》和《法的“一体”与“多元”》,译著有《原始人的法》;发表论文120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论
第一章 法之本体的法哲学思考
第一节 “法”之“存在”三义: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引言
一、必然法
二、应然法
三、实然法
四、三种法关系的思考
第二节 西方的“法”的“价值”之三义:正义、权利、责任——以格劳修斯对jus一词的论述为切入点
一、切入点:格劳修斯论Jus之三义
二、作为正义的法
三、作为权利的法
四、作为“责任”的法
第三节 “法在事中”——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想起的
一、法律解释能适用于疑难案件吗?
二、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的“法”从何而来?
三、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与一般案件的法律解释是否有着不同的性质?
第四节 再论法在事中
一、法的“事实”的哲理思考
二、法在事中
三、法就是事之理
第五节 法本乎自然——以格劳修斯为切入点
一、格劳修斯对法本乎自然的论述
二、“自然”的概念和人之本性(自然)
三、作为法之本的人之自然
四、作为法之又一本源的大自然
五、三种“法”:意志法、道德法、自然法
第二部分 史论
第二章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论法与人性
一、世界的构成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
二、人的构成和品德
三、人的品德与法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论法与人性
一、关于人的理论
二、法律乃制度化的正义,其功能在于使人过一种更有道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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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本论
第四部分 分论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法律的人性基础》:
他认为一个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归纳起来有三种责任:①如上述的对上帝的义务或责任。②对自己的义务或责任。即对自己负责,把自己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包括关爱自己的灵魂、肉体(生命、肢体器官)、贞操、财产等。一般情况下自己无权损害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对于侵犯者有权自卫和紧急避险。普芬道夫详细论述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种种情况和应遵循的原则。对自己负责扩大一点,就是对家庭负责,因为家庭是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最初的小型社会联合”,承担着人种的繁衍和培养后代的神圣任务。在其中有夫妻、父母与子女、主人与仆人三种关系。③对他人的义务或责任。普芬道夫用了十章论述了这一问题,探讨了自然状态下人的各种关系、交往的方式和义务。他把这类尽义务的方式归纳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消极的原则是不侵害别人,积极的原则就是乐于助人。具体说来,首先是互不侵犯彼此的生命、身体、四肢,贞节、自由、财产。这一法则是社会赖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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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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