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主要探讨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重点阐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各重点流派和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有助于推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有助于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学科领域中的指导性地位。
目录
总序 公丕祥龚廷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界定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间
西方马克思主义与其他西方社会思潮的关系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定义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
多元化的理论形态
批判性的理论指向
缺乏主体根基的方法论倾
第三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思想准备时期
创立时期
发展时期
当代时期
第四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0¨
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视域
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
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
本卷的叙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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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卢卡奇的法律思想(上)
第三章 卢卡奇的法律思想(下)
第四章 柯尔施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 葛兰西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弗洛伊德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 哈贝马斯的法律思想(上)
第八章 哈贝马斯的法律思想(下)
第九章 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 德拉-沃尔佩的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二章 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 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后现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精彩书摘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
法的形式具有普遍性尽管法的内容在形成过程和效力方面千差万别,但法这一中介系统在历史进程中则发展成了同样的形式,而且社会生活越是纯粹地社会化,这种同样性也就越激烈、越纯粹。当人们纯粹从形式上考察法律时,就可以发现法律存在着一种真正的矛盾性:“一方面,这种形式是一种严格的普遍的形式,因为凡是能够归属这种社会命令的全部事例,都被统一地一下子统摄在法这个范畴之内。在许多事例中人们必须对此作各种细致的纠正,但这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这种结构。因为人们所作的划分、归属以及某些补充等等,也都同样具有这种——统摄性的普遍的——性质。另一方面,在产生这种普遍有效性的趋势的同时,还出现了另一种奇怪的——同样是充满矛盾的——趋势,就是人们对个人(每一条法规都是为了要影响他们的目的论设定)必须遵守这里所提出的命令的理由(合法性问题)感到漠不关心,这种命令本身大多是纯反面的,即规定某些行为是不应做的;如果有人不能控制自己而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那么法对他这种行为的内因和外因是漠不关心的。”①这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就是合法的正当性可能会与最极端的虚伪性结合在一起,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彼此极不相同的行为方式和冲突等。
法律形式化所具有的普遍性与单个主体目的设定之间的矛盾在卢卡奇看来,法在影响个人的目的论设定方面所存在的这些情况必然会对法本身产生广泛的后果。因为只在当法的体系所宣布的一条禁令在社会中、在个人的行动中确实顺利地发挥职能时,才会出现一视同仁的结果。一旦逾越了这条禁令,那么甚至单个行动的越轨程度、越轨原因等,通常都会使这种一视同仁不复存在。法的这种反应同样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非常原始的条件下,这种对立性只是起着比较微小的作用。一方面,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禁令只达到了很低的抽象水平;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在原始的小型集体中,人们彼此是直接了解的,因此一般都了解彼此的动机。只有当产生了大型的、越来越社会化的社会时,只有当执法与立法成了一些特殊的人的群体的日益专门化的社会任务时(而这一切又都是与商品交往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与执法已不再仅仅满足于简单地禁止某些行为;违法的动机在法律上越来越关系重大,并且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①这些考虑首先是在私法中受到重视。当然,就是在这方面,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例如在中世纪,国家权力是一种分散的权力,个人不仅可以拥有武器,而且也可以拥有或大或小的私人武装卫队,当时,这种事实常使国家法令的贯彻成为中央政权及其反抗者之间的公开斗争。这时,社会的社会化是以非常自相矛盾的过渡形式得到贯彻的,以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把这样的反抗定为合法的,一度也曾成为法的内容。这些矛盾主要是从自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充满矛盾的过渡这个问题当中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必然既要努力用法的形式全面地调节一切社会活动,同时又要力求把中央法规对其他一切非中央法规所拥有的优势和权威变成社会生活的一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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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内容宏丰、科学严谨的庞大理论系统。“马克思的观点极其彻底而严整,这是马克思的对手也承认的,这些观点总起来就构成作为世界各文明国家工人运动的理论和纲领的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①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整个文明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这一历史进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在人类思想史的进程中,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对马克思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攻击,以及打着马克思的旗号而歪曲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内在逻辑,诸如此般,不绝如缕,恐怕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思想像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那样受到如此严重的曲解。②然而,作为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的理论工具,马克思主义在将近两个世纪的剧烈变动的历史进程中,面对着来自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的尖锐挑战,依然保持并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理论生命力。⑧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宏大理论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里,重要的还是要下功夫认真、深入地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充分挖掘这份极为宝贵的理论遗产,鲜明地展示其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和革命性意义,以便完整地、准确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藉以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指导。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只有在这样的坚实基础上,我们才能富有成效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我们认识和探索法的现象的奥秘的伟大的认识工具。
本项成果系统地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过程。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作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次将社会的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和特征等一系列法学领域的重大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的探讨,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1848年2月出版的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写作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光辉的重要著作,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问世,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这场革命进行理论总结的过程中,陆续发表了一些论著,进一步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这样的鸿篇巨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理论高峰。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前夕,马克思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公社历史,阅读了各种有关的学术著作,并对其中的一些著作作了精心摘要、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这些著作被称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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