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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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廷泰,程德文,公丕祥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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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119453
版次:1
商品编码:1184771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76
字数:664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主要探讨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重点阐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各重点流派和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有助于推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有助于强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学科领域中的指导性地位。

目录

总序 公丕祥龚廷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界定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间
西方马克思主义与其他西方社会思潮的关系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定义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
多元化的理论形态
批判性的理论指向
缺乏主体根基的方法论倾
第三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思想准备时期
创立时期
发展时期
当代时期
第四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0¨
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视域
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
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
本卷的叙述结构
……
第二章 卢卡奇的法律思想(上)
第三章 卢卡奇的法律思想(下)
第四章 柯尔施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 葛兰西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弗洛伊德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 哈贝马斯的法律思想(上)
第八章 哈贝马斯的法律思想(下)
第九章 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 德拉-沃尔佩的新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二章 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 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后现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

精彩书摘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
  法的形式具有普遍性尽管法的内容在形成过程和效力方面千差万别,但法这一中介系统在历史进程中则发展成了同样的形式,而且社会生活越是纯粹地社会化,这种同样性也就越激烈、越纯粹。当人们纯粹从形式上考察法律时,就可以发现法律存在着一种真正的矛盾性:“一方面,这种形式是一种严格的普遍的形式,因为凡是能够归属这种社会命令的全部事例,都被统一地一下子统摄在法这个范畴之内。在许多事例中人们必须对此作各种细致的纠正,但这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这种结构。因为人们所作的划分、归属以及某些补充等等,也都同样具有这种——统摄性的普遍的——性质。另一方面,在产生这种普遍有效性的趋势的同时,还出现了另一种奇怪的——同样是充满矛盾的——趋势,就是人们对个人(每一条法规都是为了要影响他们的目的论设定)必须遵守这里所提出的命令的理由(合法性问题)感到漠不关心,这种命令本身大多是纯反面的,即规定某些行为是不应做的;如果有人不能控制自己而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那么法对他这种行为的内因和外因是漠不关心的。”①这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就是合法的正当性可能会与最极端的虚伪性结合在一起,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彼此极不相同的行为方式和冲突等。
  法律形式化所具有的普遍性与单个主体目的设定之间的矛盾在卢卡奇看来,法在影响个人的目的论设定方面所存在的这些情况必然会对法本身产生广泛的后果。因为只在当法的体系所宣布的一条禁令在社会中、在个人的行动中确实顺利地发挥职能时,才会出现一视同仁的结果。一旦逾越了这条禁令,那么甚至单个行动的越轨程度、越轨原因等,通常都会使这种一视同仁不复存在。法的这种反应同样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非常原始的条件下,这种对立性只是起着比较微小的作用。一方面,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禁令只达到了很低的抽象水平;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在原始的小型集体中,人们彼此是直接了解的,因此一般都了解彼此的动机。只有当产生了大型的、越来越社会化的社会时,只有当执法与立法成了一些特殊的人的群体的日益专门化的社会任务时(而这一切又都是与商品交往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与执法已不再仅仅满足于简单地禁止某些行为;违法的动机在法律上越来越关系重大,并且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①这些考虑首先是在私法中受到重视。当然,就是在这方面,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例如在中世纪,国家权力是一种分散的权力,个人不仅可以拥有武器,而且也可以拥有或大或小的私人武装卫队,当时,这种事实常使国家法令的贯彻成为中央政权及其反抗者之间的公开斗争。这时,社会的社会化是以非常自相矛盾的过渡形式得到贯彻的,以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把这样的反抗定为合法的,一度也曾成为法的内容。这些矛盾主要是从自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充满矛盾的过渡这个问题当中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必然既要努力用法的形式全面地调节一切社会活动,同时又要力求把中央法规对其他一切非中央法规所拥有的优势和权威变成社会生活的一个主要问题。
  ……

前言/序言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内容宏丰、科学严谨的庞大理论系统。“马克思的观点极其彻底而严整,这是马克思的对手也承认的,这些观点总起来就构成作为世界各文明国家工人运动的理论和纲领的现代唯物主义和现代科学社会主义。”①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整个文明社会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这一历史进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在人类思想史的进程中,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对马克思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攻击,以及打着马克思的旗号而歪曲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内在逻辑,诸如此般,不绝如缕,恐怕没有哪一位思想家的思想像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那样受到如此严重的曲解。②然而,作为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的理论工具,马克思主义在将近两个世纪的剧烈变动的历史进程中,面对着来自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的尖锐挑战,依然保持并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理论生命力。⑧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宏大理论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里,重要的还是要下功夫认真、深入地钻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充分挖掘这份极为宝贵的理论遗产,鲜明地展示其巨大的理论逻辑力量和革命性意义,以便完整地、准确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藉以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指导。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工程。只有在这样的坚实基础上,我们才能富有成效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我们认识和探索法的现象的奥秘的伟大的认识工具。
  本项成果系统地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全书分为四卷:
  第一卷深入考察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着力阐释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和发展的革命性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过程。1845年9月到1846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作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次将社会的基本矛盾归之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出发,揭示法的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性,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和特征等一系列法学领域的重大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的探讨,这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1848年2月出版的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写作的《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光辉的重要著作,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问世,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这场革命进行理论总结的过程中,陆续发表了一些论著,进一步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马克思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这样的鸿篇巨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理论高峰。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在同拉萨尔主义的论战中,马克思发表了《哥达纲领批判》,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前夕,马克思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公社历史,阅读了各种有关的学术著作,并对其中的一些著作作了精心摘要、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这些著作被称为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再审视》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深入探讨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中关于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所面临的挑战与演变。在全球化的多重驱动力——经济一体化、信息技术革命、跨国犯罪网络以及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的今天,国家传统的边界、控制权和排他性权力正在被不同程度地侵蚀、稀释或重塑。本书超越了冷战后国际关系研究中常见的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二元对立的窠臼,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以理解当代国际体系的复杂性与动态性。 第一部分:全球化:主权概念的侵蚀与重构 本书的第一部分集中于剖析全球化对传统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的冲击。我们首先回顾了古典主权理论的起源及其在民族国家形成初期的历史合理性,重点分析了国家对领土、法律制定权和暴力垄断权的绝对主张。 随后,我们详细考察了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跨国公司(TNCs)的崛起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力,使得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监管资本流动乃至劳工标准时,不得不考虑“全球市场”的制约。本书探讨了“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现象,即跨国企业利用各国法律和税收体系的差异,迫使主权国家在吸引投资与维护国内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艰难的权衡。我们引入了“共享主权”和“经济主权的有限化”等概念,来描述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渗透与稀释过程。 在文化与信息领域,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打破了国家对信息流动的传统控制。本书分析了信息主权(Information Sovereignty)的困境,例如“回声室效应”、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的跨境传播对国内政治稳定构成的威胁,以及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上日益增强的合作与冲突。我们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对国民的“思想控制”能力显著下降,这直接挑战了主权概念中关于“内部治理有效性”的传统要求。 第二部分:国际法与多边主义:主权让渡的逻辑 第二部分转向国际法和国际制度对国家主权的塑造作用。在全球性问题的驱动下,国家自愿地、有选择性地让渡部分主权,以换取集体安全、经济利益或全球治理的稳定性,这一过程构成了当代国际关系的一大核心特征。 我们深入分析了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国家传统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颠覆。本书重点考察了“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困境。R2P挑战了国家主权作为绝对屏障的地位,强调当一个国家无法或不愿保护其人民免遭大规模暴行时,国际社会有权进行干预。我们通过对巴尔干半岛冲突、卢旺达大屠杀以及叙利亚危机的案例分析,揭示了R2P在实践中如何受到大国政治和主权顾虑的严重掣肘。 此外,本书对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进行了详尽的个案研究。欧盟提供了一个观察“超国家化”(Supranationalism)如何具体运作的典范。我们探讨了欧洲法院的裁决如何超越成员国国内法律的效力,以及共同货币政策如何实质性地限制了成员国财政主权的独立性。本书旨在区分“主权让渡”(Delegation of Sovereignty)与“主权共享”(Sharing of Sovereignty)的微妙差异,并评估这种让渡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三部分:非传统安全挑战与主权的再界定 第三部分聚焦于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气候变化、全球流行病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如何迫使国家重新界定其主权行动的范围和边界。 气候变化不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已成为关乎国家生存与经济安全的根本挑战。本书分析了《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治理框架下,国家承诺(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如何成为一种约束性的国际义务,尽管其执行机制仍然依赖于国家自愿。我们探讨了“气候正义”的诉求如何反作用于发达国家的主权行动空间。 流行病,特别是COVID-19大流行的经验,生动地展示了国家在应对跨国健康危机时,主权边界的脆弱性与必要性。封锁、边境管制以及疫苗获取的竞争,体现了国家在极端压力下对领土控制权的快速收紧,但也暴露了在供应链和病毒传播面前,任何国家都无法实现绝对的“卫生主权”。 最后,本书探讨了全球安全治理背景下,恐怖主义和网络攻击对国家安全概念的冲击。传统上,国家通过控制领土来确保安全;然而,面对无国界化的威胁,安全保障的重心转向了信息共享、情报合作和跨国执法。这种合作既是维护主权的必要手段,也意味着国家对自身安全事务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外部机制所渗透和影响。 结论:后主权时代的治理想象 全书的结论部分总结了在全球化和国际制度的双重作用下,国家主权正从一个绝对的、排他的法律概念,演变为一个动态的、相对的、且“有条件的”治理工具。本书并非宣告主权的消亡,而是主张对其进行“再界定”——即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与参与全球治理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我们认为,未来的国际体系将是主权与互赖(Interdependence)持续博弈的场域,理解这种复杂互动,是把握当代国际关系走向的关键所在。本书为政治学、国际法和全球治理领域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当代国家行为逻辑的理论工具。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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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这本书,对我而言,是一次意想不到的知识洗礼。我过去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解,大多停留在一些碎片化的知识点上,而这本书则系统地为我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作者在梳理第四卷时,着重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以及它在应对新时代挑战中的创新与突破。他详细分析了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课题。让我感到特别震撼的是,作者并没有仅仅局限于国内的视角,而是将中国的实践置于全球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并与其他国家的理论发展进行了对比和分析。这种开阔的视野和深刻的洞察力,让我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未来发展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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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给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学术体验。这本书的魅力在于其深刻的洞察力和独特的分析视角。在书中,我跟随作者的笔触,一步步深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精髓之中。特别是在探讨第一卷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时,作者对于“法的概念”、“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国家性”以及“法律的意识形态属性”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和阐释,清晰而深刻。我发现,作者并没有局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复述,而是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的梳理和研究,挖掘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他对恩格斯、列宁等核心人物思想的解读,更是入木三分,揭示了他们理论的继承性与创新性。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中始终保持的客观公正的态度,他既充分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伟大成就,也毫不回避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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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的过程,对我来说是一次知识的拓展和视野的提升。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理论著作,更像是一幅宏大的历史画卷,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徐徐展开。在书中,我看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如何在与各种思潮的碰撞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例如,作者在分析第二卷时,对唯心主义法哲学、实证主义法学以及自然法学等不同法学流派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对话,进行了深入剖析。他细致地比较了这些法学流派的理论内核,以及它们在解释法律现象时存在的不足,从而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独特价值和解释力。让我尤其感到启发的是,作者在论述中始终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根植于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书中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不同阶段中法律实践的考察,以及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都让我对理论的现实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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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了很长时间才消化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这本书,可以说,它彻底颠覆了我过去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一些刻板印象。我一直以为这方面的内容会比较枯燥,但这本书的叙事方式却充满了吸引力。在书中,我看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如何在历史的洪流中,与各种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相互作用,从而不断发展壮大的。作者在论述过程中,不仅关注了理论的抽象层面,更注重挖掘其背后的社会实践。例如,他在分析第三卷时,对20世纪初以来各国社会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在法律领域所进行的探索,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评价。书中对苏联、东欧等国家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都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并从中提炼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教训。这种将理论分析与历史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我觉得这本书非常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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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4卷)》的时候,我其实是抱着一种既期待又略带忐忑的心情。毕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这个题目本身就带着一定的厚重感,而“通史”更是意味着要梳理漫长的时间线和复杂的思想流变。然而,翻开这本书,我立刻被它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清晰的论证结构所吸引。作者并没有满足于简单的堆砌理论,而是深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土壤中,考察其产生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如何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继承、发展、甚至批判性地反思前人思想的。尤其是在第三卷中,作者对于早期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梳理,从傅立叶、欧文到圣西门,再到后来的蒲鲁东和巴枯宁,他们对私有制、国家、法律的批判性思考,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改良和革命方案,都展现得淋漓尽致。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并非简单地将这些思想家视为马克思主义的“前驱”,而是深刻分析了他们思想的局限性,以及这些局限性如何被马克思主义所超越。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让我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起源和早期演变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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