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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間藉貸審判實務指導與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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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杜萬華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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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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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6295
版次:1
商品編碼:1177942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87
字數:4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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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直擊新民間藉貸司法解釋十大熱點內容。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互聯網藉貸平颱的責任、民間藉貸閤同與買賣閤同混閤情形的認定、企業間藉貸的效力、民間藉貸的利率與利息等。
  ★以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切入,從【法條規定】【適用解析】【實務指導】【疑難解答】四方麵展開全麵解析,指導法官類案適用規則。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藉貸審判實務指導與疑難解答》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草人員編寫,以新司法解釋和審判疑難問題為主脈絡,將司法解釋條文和關聯規定相結閤,主要針對新民間藉貸司法解釋規定的新問題新規則進行理解適用和疑難解答,對民間藉貸司法解釋的準確適用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同時,本書針對新司法解釋,但又不局限於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間藉貸審判實務中的司法觀點和意見,進行瞭更為全麵的梳理和講解。

目錄

第一章民間藉貸主體的界定
第一節 金融機構的界定
如何理解《規定》第一條中的金融機構?
第二節 非金融機構的界定
如何理解民間藉貸的主體及非金融機構?
第二章民間藉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第一節 民間藉貸案件的受理
齣藉人嚮人民法院起訴時,應否提交證明藉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民間藉貸糾紛的原告如何確定?
第二節 民間藉貸糾紛案件的管轄
藉貸雙方就閤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如何確定閤同履行地?
第三章民間藉貸的擔保
第一節 民間藉貸的擔保類型
民間藉貸存在哪些擔保類型?
第二節 民間藉貸保證人的訴訟地位
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提供一般保證的保證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第三節 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藉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認定有罪,擔保人是否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藉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認定有罪,保證閤同是否必然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
第四章民間藉貸中民刑交叉的處理
第一節 非法集資的罪與非罪
民間藉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是什麼?
第二節 民間藉貸涉嫌犯罪的程序處理
人民法院關於民間藉貸案件涉嫌犯罪問題處理的類型與沿革是什麼?
民間藉貸案件中涉及犯罪的程序處理?
第五章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第一節 民間藉貸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藉貸閤同何時成立與生效?
除自然人以外的民間藉貸閤同的成立與生效時間如何認定?
第二節 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認定
民間藉貸閤同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無效?
企業間藉貸閤同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六章民間藉貸的事實審查與舉證責任
第一節 民間藉貸的事實審查
如何確定民間藉貸的事實審查標準?
民間藉貸案件中欠條與藉條有哪些區彆?
第二節 民間藉貸的舉證責任
欠缺藉款閤同的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負有舉證義務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如何確定?

精彩書摘

  ■民間藉貸閤同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藉貸閤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藉款人,且藉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嚮其他企業藉貸或者嚮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藉款人牟利,且藉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齣藉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藉款人藉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藉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以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閤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閤同,損害國傢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適用解析】
  本條為《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在民間藉貸閤同領域的具體體現。應當明確,違法性並不必然導緻閤同無效。人民法院判斷私法上的行為無效應當結閤規範目的予以考量,否則將可能侵害私法主體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這在市場化的今天是一個重大的利益考量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之規定,我國《閤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涉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製性規定。所謂強製性規定,是指通過直接規定人們的意思錶示或事實行為,不允許人們依其意思加以變更或排除適用,否則將受到法律製裁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效力性強製性規定更進一步,它是指對違反強製性規定的私法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製性規定。換句話說,一旦違反效力性強製性規定私法主體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將會受到一定的消極影響,或無效,或效力待定等。參見崔建遠:《閤同法》,北京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第87~88頁。對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閤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的相關意見認為“如果強製性規範規製的是閤同行為本身即隻要該閤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傢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閤同無效”。從《閤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的精神看,對於閤同無效的認定應從嚴把握。目前,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判斷效力性強製性規定大多采取正反兩個標準。在肯定性識彆上,首先的判斷標準是該強製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是閤同無效,如是,則該規定屬於效力性強製性規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將導緻閤同無效,但違反該規定如使閤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認定該規定是效力性強製性規定。在否定性識彆上,應當明確的是,如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僅關係當事人利益或目的僅為行政管理或紀律管理需要的,一般不作為效力性強製性規定處理。具體來說,否定性識彆應考慮兩個方麵:第一,從強製性規定的立法目的判斷,倘若其目的是實現管理的需要而設置,而並非針對行為內容本身,則可以認為並不屬於效力性強製性規範。第二,從強製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判斷。一般而言,效力性強製性規定針對的都是行為內容,而管理性強製規範大多單純限製主體的行為資格。當然,上述兩方麵的判斷不能以偏概全,還要結閤閤同無效的其他因素考慮。具體到民間藉貸領域中,除瞭要考察閤同內容是否違反侵害他人人身、財産權利的法律、法規外,還需考察閤同是否違反如《商業銀行法》等維護國傢金融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規,以達到既維護民事主體閤法權益,又保障國傢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穩定的目的。
  閤同效力問題反映的是一種價值判斷。通過有效和無效設定,一定程度上劃定瞭人們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邊界。本次《規定》第十四條明確瞭民間藉貸閤同無效的認定。應從嚴把握,嚴格依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認定民間藉貸閤同的效力。
  【實務指導】
  一、關於將信貸資金轉貸牟利無效認定應予注意的問題
  這涉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的對象為齣藉人利用自己的信貸額度和信貸條件,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高利轉貸他人,嚴重擾亂信貸資金市場秩序的行為,目的是維護國傢對信貸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範高利貸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條款內容的理解上,應該注意如下幾點:第一,規範的主體應主要限定在享有信貸配額和使用信貸資金的企業。所謂信貸配額,就是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的銀行信貸額度進行控製。所謂信用資金即指信用貸款,該種貸款的性質是以藉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藉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即可取得貸款並以自己的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貸款方式。因為這種貸款方式的風險大,一般要對藉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做詳細的考察掌握,以降低風險。因此,本款規範的主要是符閤《貸款通則》要求的信貸資金使用條件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和有關組織。雖然銀行在實際操作上為防範呆壞賬已極少嚮自然人發放信用貸款,但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銀行並不絕對禁止嚮個人發放信用貸款,而且部分銀行為發展業務對小額的自然人藉款趨嚮於采取信用貸款的方式,因此,自然人個人並不排除在該條款之外。第二,有信貸資金的轉貸行為。依據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有關主體對信貸資金進行放貸,與上述規定相衝突。在我國銀行業市場化、法治化程度還不高、監管還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當下,盡管受到理論界的質疑,但司法對轉貸行為予以限製的態度是可取的。第三,轉貸的目的是牟利。銀行根據國傢的産業政策和宏觀調控需要嚮具有信用資金使用條件的企業發放貸款,目的是支持産業發展,而藉款人將之轉貸,首先是違背瞭與銀行約定的貸款使用用途,使信用資金脫離監管或難以監管,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其次通過銀行管製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利差牟利,擾亂瞭國傢對資金投嚮、利率宏觀管控等政策的導嚮,可能對國傢和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注意的是,要理解我國司法對此的限製態度,首先要充分認識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法治水平,認識到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另需說明的是,條款本身隻規定瞭轉貸牟利,但對牟利未作齣限定。但轉貸約定的利息高於銀行貸款多少纔構成牟利,需要有一個具體判斷的問題,不宜“一刀切”,因為藉款人除支付貸款利息外,仍有其他投入損失。第四,本條款並未區分該轉貸行為的偶發性還是營業性,而是認為隻要具有信貸資金轉貸牟利行為,司法即持否定態度。因此,本《規定》雖對之前司法解釋和實務操作中的矛盾予以解決,但還難以勝任對營業性轉貸行為予以規範的任務。當然,一旦條件成熟,如《放貸人條例》齣颱,具備資金實力的企業經申領放貸牌照予以放貸則另當彆論。
  二、關於企業集資轉貸牟利無效認定中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三、關於齣藉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藉款人藉款用於犯罪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而導緻民間藉貸閤同無效的理解
  【疑難解答】
  1.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外發放貸款是否作無效處理?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藉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以藉貸名義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應當認定無效,但本《規定》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本條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作無效處理的原則,原則上應做無效處理。但在本《規定》第十一條已承認企業間為生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藉貸閤同有效的情況下,完全禁止此類閤同的效力似有不當。我們認為,司法實務中,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外發放貸款應區分有關情況處理。如果是信貸資金或嚮其他企業的藉貸或嚮本單位的集資藉款再行對外貸款,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屬無效。但企業以自有資金對外進行的偶發性和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占用費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無強製禁止性規定,不宜認定為無效。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如果允許非金融企業對外齣藉款項並收取利息,一些企業將會逐漸拋棄原有業務,嚮金融企業轉化;且因金融機構和經營金融業務需要經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批準從事發放貸款業務會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乾擾國傢信貸政策的貫徹,削弱國傢對投資規模的監控,應依法予以取締。我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目前的正規金融機構還難以滿足這一需求,為解決生産經營繼續,擁有閑散資金的企業臨時性的對外貸款一定程度上緩解瞭中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壓力,目前是必要的,也得到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肯定。同時,偶發性、臨時性嚮特定對象的貸款活動與經營貸款業務尚有區彆,貸款業務的經營是麵嚮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的提供貨幣資金賺取利息的經營行為。其特點是藉款對象的不特定、齣藉行為的反復性和藉款目的的營利性。這與現實中非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進行的偶發性、臨時性對外貸款活動存在差異,屬於企業自擔風險的範疇。當然如果企業涉嫌嚮其他企業集資、嚮單位職工集資及嚮企業外其他自然人藉款集資後對外貸款,則違反瞭本《規定》和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行為,甚至會涉嫌刑事犯罪。
  ……

前言/序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齣,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這一總體目標。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積極響應中央的戰略部署,為貫徹落實“四個全麵”戰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發揮司法的裁判功能、評價功能、指引功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民間藉貸是一種曆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當前,在我國經濟生活和金融市場領域,民間藉貸活動的發展如火如荼。在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我國經濟發展麵臨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正是在這一曆史背景下,方興未艾的民間藉貸,以其自身的豐富性、多樣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瞭不同層次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矛盾,滿足瞭企業高速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促進瞭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瞭新的支持和幫助。
  客觀上講,我國金融和法律體係尚不完善。民間藉貸風險的漸增、隱患的突齣,使得對民間資本的有效監管和健康引導成為當前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尤其自2011年以來,受金融危機等全球經濟形勢和我國宏觀政策調整的影響,部分地區企業生産經營睏難,資金鏈斷裂,一些地方甚至齣現瞭因民間藉貸相關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導緻債務人齣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衝擊。規範民間藉貸的立法,在《閤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都有零散的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藉貸案件的若乾意見》。這些規定構成瞭人民法院審理民間藉貸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市場與經濟領域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催生齣瞭大量新鮮的金融事物,但也衍生齣許多新的法律問題。與此同時,民間藉貸相關立法過於原則、抽象、滯後,缺乏指引性、規範性與可操作性。司法實踐中民間藉貸問題荊棘叢生,産生瞭諸如訴訟程序、刑民交叉、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大量疑難、復雜的問題,凸現齣現有的法律規範已經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現實急迫性。為此,社會各界和各級法院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盡快製定齣颱相關司法解釋,以統一裁判尺度,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引。
  民間藉貸司法解釋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重要司法解釋之一。在解釋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瞭以下幾項指導原則:
  第一,依法製定解釋的原則。民間藉貸涉及法律法規眾多,關係復雜。我們立足於司法解釋的功能定位,嚴格按照《民法通則》《閤同法》《擔保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確保司法解釋的內容符閤國傢立法目的和原則。
  第二,積極服務黨和國傢工作大局的原則。2010年5月,國務院齣颱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三十六條”;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麵放開貸款利率管製,並於同年10月推齣貸款基礎利率機製;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齣深化金融體製改革的總體目標;2015年全國兩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剋強提齣以圍繞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的目標。這些政策舉措為司法解釋的製定發揮著方嚮性指引作用,確保瞭司法解釋的內容符閤時代發展的要求。
  第三,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閤法權益的原則。鑒於司法解釋更多地是針對民間藉貸糾紛處理的程序性問題和實體性標準作齣規定,在製定過程中,特彆注重平衡藉貸法律關係各方當事人對閤法權益的關切,嚴格按照程序和實體並進、事實和法律同步、標準和尺度統一的步驟進行,力求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總體協調與動態平衡。
  第四,堅持民主科學起草解釋的原則。起草本司法解釋的三年多來,廣泛徵求瞭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我們認真研究瞭立法機構、全國工商聯、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書麵建議,還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商務部等單位就有關條款進行瞭深入密切協商;認真聽取瞭各級、各地法院的意見,以及中小微企業代錶、專傢學者的各種建議。我們先後在各地召開研討會、專傢論證會12次,先後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共計進行瞭五次專題討論,努力做到兼聽則明。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藉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並於9月1日起施行。為使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藉貸糾紛案件中,更好地理解與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組織相關同誌編寫瞭本書。本書立足於審判實踐,以問題為導嚮,力求探討、解決審判實務中存在的難題,為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有益藉鑒和參考。希望本書的齣版,對於民間藉貸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有所裨益,對實務界和理論界的人士,包括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以及金融業從業人員、投資者和廣大市場經營參與者瞭解、認識有關問題都有所幫助。
  是為序。
  杜萬華
  201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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