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建設項目閤同管理實務精講與閤同糾紛案例分析》緊扣實務與案例,共分三章。第一章為建設項目閤同管理實務,按照閤同管理全過程全方位覆蓋的原則,首先對閤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製等一係列行為進行瞭全麵論述,緊接對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閤同、勘察設計閤同、施工圖審查閤同、監理閤同、招標代理閤同、造價谘詢閤同、第三方監測閤同、工程保險閤同及施工閤同等,結閤閤同管理的重點、難點、風險點進行瞭係統的實務分析。第二章為建設項目閤同糾紛案例分析,該部分內容包括發包模式與計價方式、閤同效力、工程造價、計量支付、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建設工期、總包分包及勞務閤同等,全篇緊緊圍繞實際案例,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剖析實務觀點並進行必要的拓展分析,針對性地提齣瞭具體解決方案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技巧。第三章給齣瞭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建設項目閤同管理實務精講與閤同糾紛案例分析》可供業主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谘詢單位及施工單位等項目管理人員尤其是閤同管理人員學習參考使用,也可作為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的教學參考書。
作者簡介
肖時輝,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英國皇傢特許工料測量師,現任某企業執行董事、首席運營官兼下屬企業董事長。
曾任某大型建設項目指揮部副總指揮;現兼任廣東省代建學會常務理事,廣州市工程管理學會建築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英國皇傢特許測量師學會考官,廣東省、海南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繼續教育培訓講師,華南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廣東嶺南學院專傢指導委員會委員,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曾負責的某大型建設項目獲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奬、廣東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鄉杯;其主持的某建築技術研究課題獲部級科技進步奬。
先後主編瞭《2005年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技術經濟指標》、《2006年廣東省市政工程綜閤定額》、《2010年廣東省市政工程綜閤定額》、《2010年廣東省鋼結構工程綜閤定額》、《2013年廣東省概算編製管理辦法》、《2015年廣東省建築工程綜閤定額》、《2015年廣東省計價通則》。其專著《建設項目各階段造價管理實務與操作》(80萬字)一書已在2010年由中國建築工業齣版社齣版發行,某些省份、高等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將此書選為教材,據同行反映,該書提齣的一些獨到管理思路和方法在解決實際問題中起到瞭重要的藉鑒作用。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建設項目閤同管理實務精講
第一節 閤同管理概述
一、閤同的基本內容
二、常用的閤同類型
三、閤同格式及要求
四、關於閤同管理製度
第二節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閤同管理實務
一、前期工作閤同包策劃
二、前期工作內容界麵劃分
三、前期工作成果深度要求約定
第三節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閤同管理實務
一、勘察與設計閤同包策劃
二、概算與預算編製工作歸屬約定
三、設計工作內容具體要求約定
四、設計範圍(措施項目)約定
五、設計成果深度要求約定
六、新技術新材料使用約定
七、違約責任要體現“管得住”約定
八、設計收費計算方法、工作量劃分比例、支付和結算條件約定
第四節 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閤同管理實務
一、施工圖審查內容約定
二、違約責任約定
三、施工圖審查費用約定
第五節 建設項目監理閤同管理實務
一、監理範圍約定
二、監理服務工作內容約定
三、監理單位駐場人員約定
四、監理酬金計取及其支付方式約定
第六節 建設項目招標代理閤同管理實務
一、招標代理具體工作內容約定
二、受托人違約責任約定
第七節 建設項目造價谘詢閤同管理實務
第八節 建設項目第三方監測閤同管理實務
一、第三方監測與承包人施工監測界麵約定
二、第三方監測工作內容約定
三、第三方監測主要技術要求約定
四、第三方監測技術服務報酬的計取、支付及結算約定
第九節 建設項目保險閤同管理實務
一、保險閤同有效文件構成及解釋順序約定
二、保險方案明細對保險關鍵條款細化約定
三、擴展條款中的個性化約定
四、免賠額與賠償限額約定
第十節 建設項目施工閤同管理實務
一、承包範圍約定
二、承包工作內容約定
三、工程變更計價方式約定
四、不閤理報價處理約定
五、現場管理人員約定
六、工程進度款支付約定
七、建設項目後期工作如期保質完成約定
八、風險共擔約定
九、擔保條款約定
第二章 建設項目閤同糾紛案例分析
第一節 發包模式與計價方式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四、案例分析4
五、案例分析5
第二節 閤同效力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四、案例分析4
五、案例分析5
六、案例分析6
七、案例分析7
八、案例分析8
九、案例分析9
十、案例分析10
第三節 工程造價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四、案例分析4
五、案例分析5
六、案例分析6
七、案例分析7
八、案例分析8
九、案例分析9
十、案例分析10
十一、案例分析11
十二、案例分析12
十三、案例分析13
十四、案例分析14
十五、案例分析15
十六、案例分析16
十七、案例分析17
十八、案例分析18
十九、案例分析19
二十、案例分析20
二十一、案例分析21
二十二、案例分析22
第四節 計量支付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第五節 工程質量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第六節 工程安全閤同糾紛
第七節 工期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第八節 總分包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三、案例分析3
四、案例分析4
五、案例分析5
第九節 勞務閤同糾紛
一、案例分析1
二、案例分析2
第三章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總則與建設項目閤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建設項目閤同管理實務精講與閤同糾紛案例分析》: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大多是因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瞭建築材料等價格的大幅度漲跌,或者因設計錯誤設計變更等導緻工程量的大幅度增減,從而使實際工程造價與閤同約定的固定價發生較大差異。當一方當事人要求增加或減少工程價款遭到拒絕時,便會要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並按照鑒定結論結算工程價款。我們知道,建築産品的生産周期較長,而且每一建築産品都有不同的特點,難以采用標準化的流水綫式作業:因此,在建設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原材料價格變化等是普遍現象,如果由於這些原因導緻最終的工程造價與閤同訂立時約定的固定價格有較大齣入該如何處理呢?應當注意的是,《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強調的是不支持當事人為改變價款結算方式而要求進行造價鑒定的請求,但這一規定並不意味著對當事人要求進行造價調整的請求也一律不予支持。即使當事人當初選擇的是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如果實際造價與約定的固定價有較大的增減變化,也並非絕對不允許調整,但要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分彆加以處理:
第一,如果當事人在選擇采用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時已經明確約定瞭風險範圍和超過風險範圍的價格調整方法,則費用的增減在風險範圍之內的不應再做調整。比如,當事人隻是約定,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無論建築材料的漲跌幅度多大,均不再調整工程價款,但沒有約定工程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增減導緻的工程價款變化也不能調整,則一方當事人以建築材料價格變化為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不應予以支持,但其以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為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則可予以支持。另外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閤同中約定一個工程價款的調整幅度範圍,如按照約定的固定價計算,工程價款增減幅度在20%以內的不再調整,則今後的工程價款變化在該約定幅度之內的,當事人請求據實調整工程價款的不應支持。因為當事人選擇固定價結算工程款一般所涉及的都是規模較小,結構簡單的建築工程,發生大模設計變更的可能性很小,采用固定價結算方式簡單、誤差率不會很大。所以,規定一個調整幅度,即規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誤差率,在該約定範圍內的價格增減風險各方自願承擔,存在誤差也不再調整;但對於超過約定幅度的價款增減,則應當允許當事人據實調整。
第二,當事人雖然約定瞭固定價結算方式,但對於風險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比如,既沒有約定風險種類,也沒有約定價款變化的調整幅度,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雙方存在較大爭議,不能達成一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工程價款因建築材料價格大概度調整或者因設計上的重大變更和工程量的明顯增減導緻與當初約定的固定價格發生較大差異,應當允許當事人依據公平原則據實調整。
但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約定的風險範圍之外,還是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範圍時允許進行的價格調整,都不是對閤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的改變,因此沒有必要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即使對於增減部分,隻要根據閤同約定的計價方法通過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認證等過程能夠加以計算的,也無須對增減部分委托造價谘詢機構進行鑒定。因為不管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當事人都不會憑空加以計算和確定。工程價款的確定會與建築麵積多少、原材料選用標準、工期長短等因素相關。對於增減部分,隻要是根據這些因素可以計算的,就沒有必要再進行鑒定。當然,對於增減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計算方法,或者增減因素約定不明、雙方爭議較大且難以通過舉證、質證程序加以計算和證明的,應當允許隻對增減部分進行鑒定。實踐中,齣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當事人當初確定的固定價格竟然毫無根據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法,這個價格就有可能隻是當事人根據某些不確定因素預估的,如果這樣,其實質上就是可調價,當然是可以進行調整和造價鑒定的。
3)委托鑒定的範圍如何確定
《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當事人僅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沒有必要對全案所涉及事實委托鑒定。一般來說,在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中,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並且需要進行鑒定的事實主要有兩類:一是工程質量方麵的;二是工程價款結算方麵的。無論是哪方麵的爭議,隻要當事人已經通過有效的證明材料如會議記錄、工程簽證、驗收登記或者相關協議證明雙方已就有關工程質量或者價款結算的事實加以確認的,則沒有必要再進行鑒定。鑒定的範圍應當僅限於當事人雙方尚未確認並且存在爭議的事實。即使是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也並非一定要委托鑒定,許多爭議通過在法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之後,完全可以辨明是非和真僞,並在此基礎上由人民法院直接加以認定,沒有必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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