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衛生法律法規》定位於中醫學、臨床醫學、針灸推拿、中醫骨傷、護理等醫學專業高等職業教育層次規劃教材,以介紹最新的常用的衛生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結閤醫學生未來執業崗位要求,以醫學生應知應會的衛生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技能為主綫,重點介紹瞭醫療機構管理、醫療事故處理、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藥品管理、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並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中醫藥管理,食品安全、化妝品、公共場所、學校衛生管理,醫療保障、母嬰保健、計劃生育、獻血、紅十字會等法律法規內容進行瞭全麵係統的介紹。
目錄
第一章 衛生法律法規概述
第一節 衛生法律法規的概念
一、衛生法的概念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三、衛生法的特徵
四、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衛生法律淵源
一、概念及分類
二、衛生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
三、衛生法的效力
四、衛生法律法規的作用
第三節 衛生法律責任
一、概念
二、種類
第四節 學習衛生法律法規課程的意義與方法
一、意義
二、方法
第二章 衛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法律救濟
第一節 衛生法律法規的實施
一、衛生守法
二、衛生行政執法
三、衛生法的適用
第二節 衛生法律救濟
一、法律救濟的特徵
二、衛生行政復議
三、衛生行政訴訟
四、衛生行政賠償
五、衛生法製監督
第三章 醫療機構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醫療機構管理
一、醫療機構的概念
二、醫療機構的分類
三、醫療機構的設置
四、醫療機構執業的登記
五、醫療機構執業與管理
第二節 醫院分級管理
一、醫院的分級分等
二、醫院等級的評審
三、醫院的基本標準
第三節 其他醫療機構的管理
一、我國民營、個體醫療機構設置基本標準
二、急救醫療機構的管理
三、美容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四章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衛生技術人員管理
一、衛生技術人員的概念及其分類
二、衛生技術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
三、聘任和任命
四、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二節 執業醫師管理
一、執業醫師管理概述
二、醫師資格考試與注冊
三、醫師執業規則
四、醫師考核與培訓
五、法律責任
第三節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
一、鄉村醫生的概念
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三、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四、鄉村醫生培訓與考核
五、法律責任
第四節 執業護士管理
一、執業護士管理規定
二、護士涉外執業的考試與管理
第五節 執業藥師管理
一、執業藥師考試製度
二、執業藥師注冊製度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製度
四、藥師的執業規則
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法規概述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二、醫療事故的分級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四、醫療事故處理立法現狀
第二節 醫患法律關係
一、醫患法律關係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二、醫患法律關係的類型
第三節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一、醫療事故的預防
二、醫療事故的處置
第四節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
第五節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
一、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
二、醫療事故的監督
第六節 醫療事故賠償
一、賠償爭議的解決途徑
二、影響醫療事故賠償的因素
三、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四、醫療事故賠償的結算方式
第七節 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八節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製度的探討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概念
二、國外醫療責任保險製度介紹
三、我國建立醫療責任保險製度的意義
四、我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製度的探討
第六章 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藥品與藥品監督
一、藥品的概念與藥品的特殊性
二、藥品與假藥、劣藥
三、藥品與非藥品
四、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五、國傢基本藥物
六、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節 藥品管理
一、藥品注冊管理
二、藥品生産管理
三、藥品經營管理
四、醫療機構藥劑管理
五、藥品價格、廣告管理
六、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
第三節 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
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
二、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
三、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第四節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七章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醫療器械的概念及分類
一、醫療器械的概念
二、醫療器械的分類
三、醫療器械的研製
四、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節 醫療器械産品注冊與備案
一、醫療器械分類注冊與備案管理
二、産品注冊與備案的申請及審批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備案憑證編號的編排方式
第三節 醫療器械生産、經營和使用的管理
一、醫療器械生産監督管理
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
三、醫療器械使用管理
四、醫療器械的召迴
第四節 違反醫療器械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第八章 健康相關産品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一、概述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三、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檢驗
四、食品生産經營
五、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六、法律責任
第二節 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
一、概述
二、化妝品的衛生要求
三、化妝品生産和經營
四、化妝品的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五、法律責任
第九章 中醫藥管理法律法規
第一節 中醫的管理
一、國傢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原則
二、中醫藥管理機構
三、中醫醫療機構管理
四、中醫技術人員管理
第二節 中藥的管理
一、中藥的概念和作用
二、中藥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
四、中藥現代化
第三節 民族醫藥的管理
一、我國民族醫藥的發展概況
二、四大民族醫藥
三、民族醫藥法規
第十章 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
第一節 傳染病預防和控製
一、傳染病的概念及分類
二、傳染病的預防
三、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四、傳染病的控製
五、傳染病的醫療救治
第二節 傳染病防治監督
一、傳染病防治監督機構及其職責
二、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及其職責
三、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及其職責
第三節 幾種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規定
一、艾滋病防治
二、結核病防治
第四節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責任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違法責任
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違法責任
三、醫療機構的違法責任
第十一章 公共衛生監督法律法規
第一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
一、公共場所的含義及其分類
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法製建設287
三、公共場所衛生質量要求
四、公共場所衛生的管理
五、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
第二節 學校衛生監督
一、學校衛生和學校衛生法製建設
二、學校衛生工作的任務和內容
三、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四、奬勵與處罰
第三節 職業病防治
一、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概述
二、職業病的預防與管理
三、職業病的診斷與保障
四、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第四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規定概述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信息發布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母嬰保健法律法規
第一節 母嬰保健服務
一、母嬰保健法概述
二、婚前保健
三、孕産期保健
第二節 醫療保健機構管理
一、母嬰醫療保健機構
二、母嬰醫療保健人員
第三節 母嬰保健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母嬰醫療保健監管機構
二、母嬰保健監督員
三、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獻血法律法規
第一節 獻血
一、無償獻血製度
二、無償獻血的主體
三、獻血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四、無償獻血的其他規定
第二節 采血與供血
一、采供血機構設置與執業登記
二、采血管理與供血管理
第三節 臨床用血的管理
一、臨床用血的原則
二、臨床用血的管理
三、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第四節 血液製品的管理
一、血液製品的管理機關
二、原料血漿的管理
三、血液製品生産經營的管理
第五節 違反獻血法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第一節 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概述
一、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概念
二、病人權益
第二節 紅十字會法律法規
一、紅十字會的性質與宗旨
二、紅十字會的標誌與職責
三、紅十字會的經費與管理
第三節 初級衛生保健的主要內容及組織實施
一、初級衛生保健的含義
二、初級衛生保健的基本原則
三、初級衛生保健的主要內容
四、初級衛生保健的組織實施
第四節 醫療保障法律法規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新型農村閤作醫療
四、城鄉醫療救助
五、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主要政策
第五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一、概述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主要法律規定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
四、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醫學科學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死亡的標準
一、死亡的概念
二、死亡判定標準的演進
三、腦死亡
第二節 安樂死
一、安樂死概述
二、安樂死的起源及曆史發展
三、安樂死的立法概況
四、我國安樂死立法
精彩書摘
《衛生法律法規》:
③移送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已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摺抵相應的刑期。被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摺抵相應罰金。
(4)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和適用
①追究時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間應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但違法行為具有持續或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瞭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是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是三年。
②適用條件:必須已經實施瞭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瞭行政法規範;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③適用方式: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閤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錶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5)行政處罰的決定及其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做齣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齣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等。
①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擬做齣數額較小的罰款(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簡易程序包括:錶明身份(執法人員嚮當事人齣示執法身份證件);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備案。
②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齣示證件;處理決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彆做齣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製作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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