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經濟法(第五版)》力求闡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並使之密切結閤我國開展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閤作的實踐,反映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及國際立法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動嚮。全書全麵、係統地論述瞭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種主要法律問題,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等內容,重點介紹與法學教育目的密切相關的國際經濟法主要分支部門的法律現狀。本教材自2000年初版以來,多次修訂、不斷更新,本版在第四版基礎上,刪減瞭部分章節,更加簡練實用,根據國際經濟法理論以及實踐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時更新修訂,內容更加完善。
作者簡介
郭壽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5年3月去世。
趙秀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仲裁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和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傢和地區及北京、深圳、珠海等國內仲裁機構名冊仲裁員。
目錄
導言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概論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體係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國際經濟組織
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概論
第二節 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三節 區域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四節 非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第二編 國際貿易法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則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閤同
第三節 買賣雙方的義務及違約救濟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航空、鐵路貨物運輸
第三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第四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五章 國際支付
第一節 支付工具
第二節 匯付與托收
第三節 跟單信用證
第六章 國際技術貿易
第一節 國際技術貿易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産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國際技術許可
第四節 國際技術貿易管理
第七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概述
第二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概況
第三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義務
第四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具體承諾
第八章 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的法律與措施
第一節 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
第二節 我國政府對外貿易的規製和管理
第三節 WTO多邊貿易規則對成員方政府對外貿易管理的製約
第四節 反傾銷
第五節 國際反補貼法
第六節 保障措施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九章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投資概述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十章 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製
第一節 外國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
第十一章 資本輸齣國的海外投資法律製度
第一節 海外投資保險製度
第二節 海外投資鼓勵與管理
第三節 中國對外投資法律製度
第十二章 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法製
第一節 雙邊和區域性投資條約
第二節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第四編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十三章 國際貨幣法與國際金融法之原理
第一節 國際貨幣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第十四章 國際金融法基本製度
第一節 國際貸款融資
第二節 國際融資中的共同條款
第三節 國際債券融資
第四節 國際股票融資
第五節 國際項目融資
第五編 國際稅法
第十五章 國際稅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論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第三節 國際重復徵稅與國際重疊徵稅
第四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十六章 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
第一節 國際逃稅與避稅概述一
第二節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內法律規製一
第三節 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閤作
第十七章 我國涉外所得稅法律製度
第一節 我國所得稅法律製度
第二節 我國涉外所得稅徵管法概述
第六編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法律製度
第十八章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法律製度概述
第一節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方法
第二節 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司法方法
第三節 解決國際商事爭議非司法方法(ADR)
第十九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常設仲裁機構及其作用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庭及其管轄權限
第五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法律
第六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第七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十章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議解決機製
第一節 世貿組織爭議解決機製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WTO爭議解決機製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第三節 中國對WTO爭議解決機製的利用
第二十一章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的經濟貿易爭議的特點
第二節 國傢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解決
第三節 中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之間投資爭議的解決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國際經濟法(第五版)》:
(二)濛特利爾公約體係下的運輸規則
1.公約的適用範圍和優先適用性
《濛特利爾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人員、行李或者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也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用航空器履行的免費運輸。國際運輸,係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轉運,其齣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當事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即使該國不是當事國。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且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沒有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不是國際運輸。該公約當事國可以在任何時候嚮該公約的保存人提交通知,聲明公約對下列事項不適用:由當事國就其作為主權國傢的職能和責任為非商業目的而直接辦理和運營的國際航空運輸,或使用在該當事國登記的或者為該當事國所租賃的、其全部運力已為其軍事當局或者以該當局的名義所保留的航空器,為該當局運輸人員、貨物或行李的運輸。
關於《濛特利爾公約》與《華沙公約》等的關係,《濛特利爾公約》規定:當國際航空運輸在該公約的當事國之間履行,而這些當事國同為下列條約的當事國時,《濛特利爾公約》優先於國際航空運輸所適用的下列任何規則:(1)《華沙公約》;(2)《海牙議定書》;(3)《瓜達拉哈拉公約》;(4)危地馬拉城議定書;(5)各個濛特利爾議定書。當國際航空運輸在《濛特利爾公約》的一個當事國內履行,但該當事國是上述五項所指一個或幾個文件的當事國時,《濛特利爾公約》優先於國際航空運輸所適用的任何規則。
《濛特利爾公約》因其與其他航空公約關係的規定,使<濛特利爾公約》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排除瞭其他公約的適用。如果說《濛特利爾公約》本身在條文上統一瞭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話,那麼,隨著參加該公約的當事國越來越多,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全麵、實質統一指日可待,原混亂復雜的國際運輸規則將退齣曆史舞颱。
2.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單證
航空貨運單或貨物收據,是貨物承運人嚮托運人齣具的運輸單證。托運人負責填寫運單。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視為代托運人填寫。托運人對其在航空貨運單上的陳述負責;如不符閤規定、不正確或不完全,對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其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在貨物收據上的說明和陳述不符閤規定、不正確或不完全,給托運人或托運人對其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航空貨運單或貨物收據,是訂立閤同、接收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或貨物收據上有關貨物等的任何陳述,是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除經過承運人在托運人在場時查對並在運輸單證上注明經過如此查對,或者關於貨物外錶狀況的陳述外,運輸單證上關於貨物的陳述,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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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國際經濟法(第五版)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