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力求阐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并使之密切结合我国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实践,反映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及国际立法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全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种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等内容,重点介绍与法学教育目的密切相关的国际经济法主要分支部门的法律现状。本教材自2000年初版以来,多次修订、不断更新,本版在第四版基础上,删减了部分章节,更加简练实用,根据国际经济法理论以及实践的最新发展情况,及时更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
作者简介
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5年3月去世。
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及北京、深圳、珠海等国内仲裁机构名册仲裁员。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
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技术许可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八章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
第一节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的规制和管理
第三节 WTO多边贸易规则对成员方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制约
第四节 反倾销
第五节 国际反补贴法
第六节 保障措施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二节 海外投资鼓励与管理
第三节 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三章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贷款融资
第二节 国际融资中的共同条款
第三节 国际债券融资
第四节 国际股票融资
第五节 国际项目融资
第五编 国际税法
第十五章 国际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论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六章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一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制一
第三节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第十七章 我国涉外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涉外所得税征管法概述
第六编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ADR)
第十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七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中国对WTO争议解决机制的利用
第二十一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的特点
第二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
第三节 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
(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
1.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适用性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用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不是当事国。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且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该公约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该公约的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公约对下列事项不适用:由当事国就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的国际航空运输,或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运输人员、货物或行李的运输。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等的关系,《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该公约的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下列任何规则:(1)《华沙公约》;(2)《海牙议定书》;(3)《瓜达拉哈拉公约》;(4)危地马拉城议定书;(5)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个当事国内履行,但该当事国是上述五项所指一个或几个文件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蒙特利尔公约》因其与其他航空公约关系的规定,使<蒙特利尔公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排除了其他公约的适用。如果说《蒙特利尔公约》本身在条文上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话,那么,随着参加该公约的当事国越来越多,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全面、实质统一指日可待,原混乱复杂的国际运输规则将退出历史舞台。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
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货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运输单证。托运人负责填写运单。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对其在航空货运单上的陈述负责;如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其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货物收据上的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给托运人或托运人对其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收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有关货物等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运输单证上关于货物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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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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