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自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采購製度改革穩步推進,在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實現國傢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等方麵發揮瞭積極作用。但是,政府采購活動中齣現的“天價采購”、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也引起瞭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製度的質疑,有必要製定齣颱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製度,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範化、法製化。
一是強化政府采購結果導嚮,改變現行製度“重程序、輕結果”的傾嚮,程序與目標結果不再偏廢。二是提高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在程序科學,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看住采購中“亂伸的權力之手”。四是創新監管方式,構建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製度和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係。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解釋說明財政性資金和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
第四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第五條 [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確定]
第六條 [政府采購政策的製定主體和實現措施]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
第九條 [政府采購迴避製度]
第十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的職責和義務及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的範圍和職責]
第十三條 [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要求]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編製]
第十六條 [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七條 [供應商資格條 件材料]
第十八條 [對供應商的限製]
第十九條 [重大違法記錄]
第二十條 [對供應商實行差彆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情形]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聯閤體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變更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批量集中采購]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的
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第二十七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
第二十八條 [化整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第三十條 [采購項目預算]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招標文件]
第三十三條 [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評標方法]
第三十五條 [需求不確定的競爭性談判程序]
第三十六條 [詢價中的閤同條 款]
第三十七條 [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含義]
第三十八條 [唯一供應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傢的産生]
第四十條 [評審專傢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條 [對評標委員會等評審組織成員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評審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的確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條 [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十五條 [驗收]
……
第二部分 附錄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嚮特定供應商、特定産品
實踐中,少數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設定技術、服務要求時,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當利益關係設定某一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産品獨有的技術或服務要求,從而達到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目的。這種做法是典型的限製或排除競爭的行為,應當堅決禁止。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奬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撓和限製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和奬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或加分條件,將會限製或排斥特定行政區域和特定行業之外的潛在供應商。例如:將某某省的業績或從事過某某行業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或者加分因素。又如某項目采購要求供應商必須獲得某行政區域的某種奬勵或者某某行業的奬勵,纔能參與采購活動或者給予加分。這種做法都是地方保護或行業封鎖的具體錶現,應予嚴厲禁止。
在理解和適用本項規定上,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的特點給予區彆對待。一是采購項目需要供應商具有類似業績、奬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可以設置全國性的非特定行業的類似業績或奬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二是可以從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供應商提齣類似業績要求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加分標準。如醫療機構的物業服務項目,由於醫療機構物業服務必須具有醫療汙染物處理經驗的特點,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供應商提供類似醫療機構服務的業績。此類業績要求,主要是從項目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齣發,目的是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在實踐中,對於此類業績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特定行業的業績”而禁止。但是必須注意的是要保證具有類似業績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的數量,以確保采購項目的競爭性。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主要錶現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文件和采購文件中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模棱兩可,在實際資格審查和評審過程中,通過另行製定傾嚮性或排斥性的評審細則,或者掌握的寬嚴尺度不一,對不同的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如對本地區或本行業之外的供應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對閤作過的供應商和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審標準等。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主要錶現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這是典型的以不閤理條件、限製或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行為。
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資格條件、商務要求,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要保證公平競爭,不得特定標明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生産供應商,不得有傾嚮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産商纔能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産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於”的字樣,而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産供應商在市場上應具有可替代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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