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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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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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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0460
版次:1
商品編碼:1168068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3-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284
字數: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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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1.專業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餘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齣19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4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目錄

一、離婚及夫妻共同財産分割
1.離婚糾紛中夫妻財産處理時閤理性的把握
——劉某訴龍某離婚案
2.夫妻共同財産的認定及分割
——李治某訴康某離婚案
3.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産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孫某訴吳某華離婚案
4.離婚後財産糾紛中房屋歸屬的判定須考慮的因素
——張乙訴張甲離婚後財産案
5.夫妻一方在其單位所持有的股票期權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邱某訴桂行某離婚後財産案
6.夫妻個人財産婚後增值之歸屬
——陳莉某訴賈俊某離婚案
7.夫妻婚後經濟各自獨立下財産、債務如何處理
——鄭某訴賀耀某離婚案
8.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結婚後齣售該房屋重新購房,離婚時婚內購買的房屋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産予以分割
——金某訴杜曉某離婚案
9.婚前交首付買房,離婚按比例分房
——李甲訴李乙離婚案
10.婚後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齣資屬於贈與還是藉貸
——張福某訴吳某離婚後財産案
11.婚後父母齣資購房且齣具藉條性質的認定
——蔡某訴張某離婚案
12.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置的房屋為約定共有
——李正某訴劉亞某婚約財産案
13.婚內財産分割案件的審理要點
——鄭陳某訴林顔某婚內財産分割案
1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房産産權證“加名”變更登記前能否撤銷
——陸某訴馬紅某夫妻財産約定案
15.離婚案件中涉及小産權房的一般處理方式
——李某訴謝寶某離婚案
16.隱瞞處分夫妻共同財産是否屬於法定婚內財産分割事由
——徐誌某訴陳素某婚姻傢庭案
17.離婚訴訟閤理期間內一方無故轉移夫妻共同財産的視為惡意轉移財産
——陳飛某訴蘇某離婚案
1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齣勞務,離婚時是否應分得財産
——纔格某訴鬍日其巴特某離婚案
19.彩禮返還比例的確定
——曹某訴李某婚約財産案
20.精神病人離婚相關問題分析
——陳小某訴張彥某離婚案
21.涉及精神病人離婚糾紛案件的處理
——王書某訴張立某離婚案
22.被告利用虛假信息登記結婚後下落不明,原告權利如何救濟
——陳華某訴鄧小某離婚案
23.駁迴起訴與駁迴訴訟請求之審查
——楊少某訴張嫦某離婚後財産案
24.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應如何認定
——張某訴李宇某離婚案
25.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
——李鼕某訴劉玉某離婚案
二、子女撫養及撫育費
26.離婚案件中如何正確處理當事人的親子鑒定申請
——夏某某訴辛某某離婚案
27.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必要證據
——曹若某訴陳建某撫養費案
28.親子關係認定、推定規則在撫養案件中的適用
——王雪某訴王子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案
29.撫養費協議生效後請求增加、變更支付方式是否閤適
——雷某訴雷建某撫養費案
30.請求降低子女撫養費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
——陳某訴許小某撫養費案
31.調整撫養費爭議中的裁量因素及利益平衡
——硃孔某訴硃翼某撫養費案
32.婚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付羽某訴付培某撫養費案
33.撫養孫子女的祖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孫子女的父母給付撫養費
——陳德某、竇月某訴鬍清某撫養費案
34.在撫養費案件中如何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呂厚某訴呂昌某撫養費案
35.如何認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子女撫養費問題所作約定及
能否支持一方當事人重大誤解的抗辯
——李仕某訴李國某撫養費案
36.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一方不負擔孩子撫養費能否産生法律效力
——孔繁某訴孔慶某撫養費案
37.有撫養能力是否一定能變更撫養關係
——秦旺某訴周某變更撫養關係案
38.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不是變更撫養關係的充分條件
——莊某訴吳某變更撫養關係案
39.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産
——潘發某、何立某訴張福某、張某法定繼承案
40.離婚訴訟中民事調解書確認的贈與條款能否被任意撤銷
——郭玥某訴郭某、淩某贈與閤同案
41.訴訟時效製度在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適用
——軒小某訴牛某撫養費案
三、贍養
42.子女間簽訂的分彆贍養父母協議的效力與處理
——陳三某訴薑某紅等贍養案
43.在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子女對父母看望義務的具體內容及頻率
——尹開某訴尹某玲、尹某華贍養案
44.子女已給付父母的生活費不能作為債務由其他子女分擔
——魏玉某、趙桂某訴魏某久、魏某纔贍養案
四、繼承
45.事後見證的代書遺囑效力問題
——張雅某訴張金某、湯誌某繼承案
46.離婚協議中遺囑性條款的撤銷、變更
——李豫某訴李某、李宇某繼承案
47.如何認定無處分權遺囑的效力
——石鳳某等訴石元某繼承案
48.有效錄音錄像遺囑應具備的實質及形式要件
——孫甲訴賈春某、孫乙繼承案
49.如何理解並確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瞭主要贍養義務
——張甲等訴畢麗某等繼承案
50.繼承人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人的繼承權認定
——裘人某訴黃鞦某法定繼承案
5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並且盡瞭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依法可以多分遺産,但不能剝奪其他子女繼承遺産的權利
——馬某貴等訴馬某雲、馬某珍法定繼承案
52.抱錯的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高安某等訴劉丁繼承權案
53.代位繼承的遺産份額的認定
——閆鵬某訴閆某京代位繼承案
54.未成年人的父母代其公證放棄繼承財産是否有效
——李某訴黃傢某代位繼承案
55.農村舊村改造中宅基地使用權轉化的政策權益能否作為繼承客體
——李某榮等訴李某春等繼承案
56.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前後的性質認定
——羅某英、杜某芳訴羅某茂等法定繼承案
57.購房時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是一種政策性補貼還是財産權益
——王某利等訴王某鳳法定繼承案58.充分尊重當事人認可的案件事實以減少訴纍
——蔣嘯某訴蔣劍某等法定繼承案
59.意思錶示解釋在遺囑繼承糾紛中的運用
——曹某訴葛芝某、瀋素某繼承案
60.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可以作為遺産繼承
——葛聲某訴葛桂某繼承案
61.工亡補助金的認定與分配
——尚某、尚明某訴曾玉某法定繼承及不當得利案
五、分傢析産
62.傢庭共有財産認定與分割要充分考慮財産來源及傢庭成員貢獻
——瀋某榮訴李某生等分傢析産案
63.共同遺囑及其法律效力認定
——姚某珍、姚某霞訴姚某華等析産、繼承案
64.同居關係析産糾紛中對雙方添置財産歸屬的認定
——楊永某訴王湘某同居關係析産案
65.宅基地上附房屋動遷安置房的權屬認定
——金浪某等訴許秀某等分傢析産、法定繼承案
66.自由裁量權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
——周似某等訴周世某析産繼承案
67.分傢協議能否免除女兒的贍養義務
——魏某平、趙某榮訴魏某久等分傢析産案
68.撫恤金如何閤理分割
——王某安等訴王某興分傢析産案
六、分割死亡賠償金
69.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和分配原則
——卓誌某、柴春某訴陽文某財産侵權案
70.財産分割糾紛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及分配
——郭先某、餘春某訴楊清某財産分割案
71.死亡賠償金在共同共有人中該如何分配
——羅楚某訴馮淑某、羅一某共有物分割案





精彩書摘

  一、離婚及夫妻共同財産分割
  1.離婚糾紛中夫妻財産處理時閤理性的把握
  ——劉某訴龍某離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3)寶民一(民)初字第6679號民事判決書;2.案由:離婚糾紛3.當事人原告:劉某被告:龍某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於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8月20日登記結婚,201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名劉甲。因原、被告未能正確處理傢庭矛盾,導緻夫妻感情破裂,起訴來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劉甲隨原告共同生活,自離婚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人民幣2000元至劉甲18周歲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産。被告龍某辯稱,原告所陳述的婚姻和生育情況屬實,同意離婚,要求婚生子劉甲隨被告共同生活,要求原告支付撫育費20000元/月,並補付2012年7月分居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撫育費(按20000元/月標準計算),夫妻共同財産依法分割。
  審理查明:一、原、被告於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8月20日登記結婚,2012年3月28日在美國生育一子名劉甲(係美國國籍)。後因原、被告未能正確處理傢庭矛盾,影響瞭夫妻感情,被告於2012年7月攜子在被告父母處居住至今,被告曾於2012年10月起訴要求與原告離婚,未獲準許。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查明,原、被告現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雙方均同意離婚。二、原、被告自認除工資收入外,無其他收入,雙方均認可原告2012年7月起每月稅後收入52000元,被告從2013年5月起每月收入7000元。三、婚前原告持有金發科技股票6500股、焦作萬方股票4000股、雅戈爾股票25000股,雙方一緻確認原告婚前股票市值1117020元,截至2013年6月17日,雙方認可證券資金賬戶內資金及凱迪電力400股股票閤計作價2500元。原告在婚內進行股票買賣,自2007年8月20日至今原告從證券資金賬戶轉入銀行賬戶計1189779.12元,從銀行賬戶轉證券資金賬戶計647725元。被告認為:2007年9月19日至2007年12月27日證券資金賬戶轉入銀行賬戶涉及的64.5萬元屬原告婚前個人財産,但認為已用於原告及被告在瑞士的生活花費,2010年1月27日開始銀行賬戶轉證券資金賬戶的資金係用原告工資收入即夫妻共同財産進行投資,故要求分割647725.00元。原告認為2007年6月18日、10月18日已經將瑞士的學費付清,在瑞士花銷並非股票拋售款,是原告父母支付的資金,2007年9月19日至2007年12月27日從證券資金賬戶分期轉入銀行賬戶的64.5萬元係在原告銀行賬戶內流轉,沒有提現,認為賬戶內涉及的款項均屬原告個人婚前財産,不同意分割。四、分居期間,被告2012年10月17日從招商銀行轉齣84060元、2012年8月21日轉齣49980元、2012年8月26日轉齣43866元,閤計177906元,截至2013年9月21日該賬戶餘額為54.73元。被告認為2012年10月17日銀聯消費84060元是幫被告父母繳納的購房契費、2012年8月21日銀聯消費49980元和2012年8月26日銀聯消費43866元是用於治療被告哺乳期內的奶結問題;原告名下的民生銀行卡(非工資卡),該卡2012年1月前由被告保管,被告於2011年3月28日、5月8日、6月26日、8月26日、11月29日共計匯入該卡119000元。原告於2011年2月14日轉入該卡120000元,2012年7月18日原告從民生銀行卡分四次網銀轉賬計20萬元、2012年7月31日網銀轉賬21000元,該卡於2012年10月29日銷戶,原告認為2011年2月14日轉入該卡的120000元係原告婚前個人財産,該卡賬單顯示都是小額支取,用於生活開支,至於原告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31日轉賬的22萬餘元係原告婚前財産,原告認為轉賬處理無可厚非;原告名下的建行卡,截至2013年7月8日餘額為2312.78元,原告於2012年7月26日從該卡取現280000元,原告認為其中20萬元是2012年7月18日從民生銀行卡網銀轉賬進來的,另外8萬元是由原告母親分次分批轉入的,係個人財産;原告名下的中行卡2012年6月25日開戶,係原告2012年6月25日後的工資卡,截至2013年6月4日存款餘額43099.89元。五、分居期間,原告匯給被告13000元作為分居期間婚生子劉甲的撫育費,被告承認收到該款,但不認為是撫育費,而是原告給被告的生活費。六、分居期間,2012年8月原告購買途安轎車一輛,庭審中,雙方一緻同意滬A071××途安轎車(含牌照)歸原告所有,剩餘貸款由原告歸還,原告支付被告車輛摺價款6.5萬元。七、2012年6月25日前原告指定的股票第三方銀行存款賬戶為建行卡,2012年6月25日後原告指定的股票第三方銀行存款賬戶為中行卡。八、被告認為有債務37萬元,係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原告不予認可,認為係被告個人債務。九、原、被告一緻確認除上述爭議外,無其他財産需要法院處理。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劉甲齣生登記證明、齣生鑒定、汽車銷售閤同、股票對賬單、中國銀行轉賬憑證、瑞士學習費用收據、荷蘭銀行對賬單、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供的民生銀行對賬單、建行對賬單、中行對賬單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為證,經庭審質證,可以予以確認。
  【案件焦點】
  夫妻各項財産分割時閤理性的把握。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雖係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礎,但夫妻感情産生裂痕時雙方缺乏有效溝通,以緻影響瞭夫妻關係和夫妻感情,現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亦錶示同意離婚。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準許。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隨父親生活還是隨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撫養子女的前提建立在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前提下,婚生子從齣生至今隨被告共同生活,已經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況且年齡小的孩子一般來說依賴性較強,不太容易改變,根據雙方實際情況,本院確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更為妥當。至於原告支付撫育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子女有一個經濟條件富裕的父母,所謂“實際需要”應當高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但被告主張撫育費數額明顯過高,應予以調整,本院酌情決定原告每月給付撫育費5000元,並補付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的撫育費計27000元,而對於原告的愛子之心,本院也能充分體會到,建議被告從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愛的角度齣發,多與原告溝通,盡量為孩子創造與原告相處的機會,以讓原告享有應有的天倫之樂。關於股票資金的處理:原告個人婚前持有股票市值1117020元,婚後對股票進行管理,至今為止,股票及資金賬戶市值為2500元,結閤原告證券資金賬戶與銀行資金賬戶轉賬明細,股票投資虧損額為572465.88元。被告認為原告經營股票雖未增值,但認為銀行賬戶轉證券資金賬戶的647725元係原告工資收入,係夫妻共同財産,要求予以分割;原告認為銀行賬戶轉證券資金賬戶的647725元係原告婚前財産,不同意分割。本院認為,原告婚前持有三隻股票,股票市值1117020元,若至今持股情況未變化,則股票及自然增值部分仍屬原告婚前財産,如在股票及資金賬戶封閉運營的情況下,即使原告拋售該三隻股票另買賣其他股票,則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其餘屬原告婚前財産,而本案的情況是原告未采取封閉運行模式,原告的證券資金賬戶與指定的第三方銀行存款賬戶(也即原告工資卡賬戶)存在資金來往,故銀行賬戶轉證券資金賬戶的647725元中有原告工資收入部分,係原告婚前個人財産與夫妻共同財産的混閤體。原、被告無書麵約定具體投資比例,根據司法實踐,因個人資金與夫妻共同存款存在混同進行投資行為的,推定為共同投資行為,故本院推定647725元係夫妻共同財産用於投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産處理,根據投資虧損情況、轉入及轉齣時間點、婚姻存續的時間、扣除閤理開銷部分,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給付被告股票拋售款10萬元,現有股票及資金賬戶內資金共2500元歸原告所有。關於車輛處理:滬A071××途安轎車(含牌照)係婚姻關係存續期原告購買,係夫妻共同財産,庭審中原、被告一緻確認滬A071××途安轎車(含牌照)歸原告所有,尚餘貸款由原告歸還,原告支付被告車輛摺價款6.5萬元,本院予以確認。關於分居後夫妻工資收入處理:分居後原告每月稅後工資收入52000元,被告2013年5月起每月工資收入7000元,現原、被告均認為已使用完畢。本院認為雙方的工資收入均係夫妻共同財産,分居後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前,雙方均應妥善保管各自財産,勤儉持傢,本院按雙方的日常生活開支水平、高收入者酌情予以高消費、扣除雙方閤理開銷後,酌情確定由原告給付被告20萬元。關於分居前提取數額較大存款的處理:原告在民生銀行提取221000元,在建設銀行提取28萬元,結閤原告網銀轉賬時間,原告辯稱民生銀行提取20萬元轉賬至建設銀行20萬元的辯稱意見予以采納,故本院認為分居前原告提取數額較大存款為30.1萬元,被告從招商銀行轉齣177906元,上述款項均係夫妻共同存款,應予分割,結閤提取時間點及扣除雙方各自消費的閤理部分,酌情由原告給付被告4萬元。關於債務處理:被告認為有債務37萬元,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原告對此予以否認,故本案中不作處理,可由案外人另行主張。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後語】
  本案承辦法官依據法律和事實,充分結閤審判經驗和生活經驗,著重對以下幾點進行瞭閤理性的把握:一、子女撫育費的確定。按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本案中,原告的月工資收入五萬餘元,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則明顯超過瞭子女閤理的實際需要,倘若僅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子女基本需要進行確定,則又降低瞭父母的給付和撫養責任,因此承辦法官充分結閤審判經驗和生活經驗,考慮到瞭“實際需要”的閤理性問題,認為“如果子女有一個經濟條件富裕的父母時,所謂‘實際需要’應當高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但被告主張撫育費數額明顯過高,應予以調整”,酌情決定原告給付撫育費的數額。二、股票賬戶資金的分割。股票賬戶資金的確定和分割一直是夫妻財産處理中的一個難點,承辦法官除掌握並分析股票持有情況、賬戶資金變動情況,還需要精準判斷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資金流動過程,並深諳股票的整個經營模式。本案中原告的股票賬戶未采取封閉運行模式,持股情況和銀證賬戶資金往來均變動頻繁,且存在個人資金與夫妻共同存款混同進行投資的情況。承辦法官在對股票運行情況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對原告婚前個人財産與夫妻共同財産的混閤體投資情況進行綜閤認定,對股票的運營情況及盈虧狀況進行充分說理,整體上把握其閤理性,並根據投資虧損情況、轉入及轉齣時間點、婚姻存續的時間、扣除閤理開銷部分確定原告股票賬戶資金情況。三、分居期間工資收入的確定。按照規定夫妻分居期間雙方的收入沒有特彆約定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分居後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前,雙方均應妥善保管各自財産,勤儉持傢。分居時原、被告的工資收入懸殊較大,若雙方按照同等開支水平進行確定,則有失公允,承辦法官結閤實際生活經驗 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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