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丛书:建筑结构设计分册》包括5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性条文概论、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抗震设计和附录。《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丛书:建筑结构设计分册》为《实施指南》丛书的建筑结构设计分册,共纳入强制性条文351条,涉及标准50本。其中,勘察和地基基础篇的强制性条文89条,涉及标准16本;结构设计篇的强制性条文143条,涉及标准26本;抗震设计篇的强制性条文119条,涉及标准14本。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丛书:建筑结构设计分册》是对房屋建筑标准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解读,适合房屋建筑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使用,亦可作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用书。
目录
第一篇 强制性条文概论
1 强制性条文发展历程
1.1 强制性条文的产生
1.2 强制性条文的现状
1.3 强制性条文的不足
2 强制性条文的属性和作用
2.1 强制性条文的属性
2.2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3 强制性条文制定
3.1 强制性条文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
3.2 强制性条文制定程序
3.3 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
4 强制性条文实施与监督
4.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4.2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4.3 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
4.4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
第二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5 概述
6 勘察
6.1 基本规定
6.2 一般场地和地基
6.3 特殊场地和地基
7 地基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山区地基
7.3 特殊性土地基
8 基础设计
8.1 扩展基础
8.2 箱筏基础
8.3 桩基础
9 边坡、基坑支护
10 地基处理
第三篇 结构设计
11 概述
11.1 总体情况
11.2 主要内容
11.3 其他说明
12 基本规定
12.1 可靠性设计准则
12.2 荷载
12.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13 混凝土结构设计
13.1 混凝土结构
13.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14 钢结构设计
14.1 普通钢结构
14.2 薄壁型钢结构
14.3 高层建筑钢结构
14.4 空间网格结构
14.5 轻钢结构
14.6 索结构
15 铝结构设计
16 砌体结构设计
17 围护结构
第四篇 抗震设计
18 概述
19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19.1 抗震设防分类
19.2 抗震设防标准
19.3 抗震设防依据
20 基本规定
20.1 场地和地基
20.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20.3 结构材料
20.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21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21.1 抗震等级
21.2 框架梁的抗震构造
21.3 框架柱的抗震构造
21.4 抗震墙的钢筋配置要求
21.5 特殊构件的专门要求
22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22.1 一般规定
22.2 多层砖砌体房屋
22.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23 钢结构抗震设计
24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24.1 底部框架房屋
24.2 单层空旷房屋
25 房屋隔震和减震
附录
附录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录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附录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附录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5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附录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附录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简介
附录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章程
附录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强制性条文解释工作办法
精彩书摘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丛书:建筑结构设计分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2月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建标标函[2011]1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审查工作办法》(强条委[2012]3号)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制定程序可总结如下:
(1)在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将标准(含拟定强制性条文)征求意见文件报送强条委秘书处,强条委秘书处组织反馈意见。
(2)在标准送审阶段,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向标准审查会议提交的标准送审文件中应明确提出拟定的强制性条文;标准审查会议上,标准审查专家委员会对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提出的拟定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项审查,且审查会议纪要应包含强制性条文专项审查意见和具体建议。
(3)在标准报批阶段,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应按标准审查会议意见,对建议作为强制性条文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并报专业标委会进行初审;经专业标委会初审后,由专业标委会秘书处书面报请强条委审查;强条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向专业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出具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函;标准主编单位(编制组)应按照强条委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报批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标准报批文件时,应随附强条委出具的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函。
3.3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强条委[2012]2号),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可总结如下: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且采用黑体字标志。
(2)地方标准可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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