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預算法>解讀》一書的作者姚彤同誌對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有很深的研究,也具有較深的經濟理論功底和長期的經濟工作經驗,作者從《預算法》修訂內容入手,逐條逐款對各級人大、政府工作內容和程序進行解讀,並詳細闡述瞭各層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審查工作程序的差異,深入淺齣、內容翔實、資料全麵,是一本難得的新《預算法》指導書、工具書,對於學習好、理解好、執行好新的《預算法》將具有很大幫助。
目錄
第一編 《預算法》章節條款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四章 預算編製
第五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八章 決算
第九章 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編 《預算法》法定程序解讀
第一章 縣(區)級政府法定工作程序解讀
第一節 預算的法定程序解讀
一、預算草案的編製程序
流程一:啓動預算的編製
流程二:確定預算編製原則
流程三:把握預算編製要求
流程四:編製部門預算草案
流程五:編製本級預算草案
二、預算草案的審查程序
流程六:提交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審
流程七:嚮人大常委會初審會議作“關於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編製情況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流程八:及時反饋對人大常委會初審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
流程九:提請審查和批準預算草案
流程十:本級政府嚮本級人大會議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預算的批復程序
流程十一:財政部門批復預算
流程十二:各部門批復預算
四、預算的備案程序
流程十三:嚮上一級政府備案
流程十四:嚮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流程十五:嚮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抄送批復預算
流程十六:審核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
五、預算的執行程序
流程十七:在本級人大批準本級預算前提前列支預算草案
流程十八:嚮本級人大說明提前列支預算草案的情況
流程十九:按本級人大批準的預算組織預算執行
流程二十:定期報告預算執行的情況
六、預算的調整程序
流程二十一:確定依法應當進行調整的預算內容
流程二十二:編製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流程二十三:提請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第二節 決算的法定程序解讀
一、決算草案的編製程序
流程二十四:啓動決算的編製
流程二十五:確定決算草案的編製原則
流程二十六:編製部門決算草案和本級決算草案
二、決算草案的審查程序
流程二十七:審核匯總決算草案
流程二十八:審計決算草案
流程二十九:審定決算草案
流程三十:送交決算草案徵求意見
流程三十一:提請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
三、決算的批復程序
流程三十二:財政部門批復決算
流程三十三:各部門批復決算
四、決算的備案程序
流程三十四:嚮上一級政府備案
流程三十五:嚮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節 公開監督的法定程序解讀
一、預算的公開程序
流程三十六:公開本級預算
二、預算執行的公開程序
流程三十七:公開預算執行情況
三、決算的公開程序
流程三十八:公開本級決算
第二章 縣(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定工作程序解讀
第一節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法定程序解讀
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審查程序
流程一:接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流程二:研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流程三:組織代錶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流程四:人大常委會召開初審會議提齣初審意見
二、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程序
流程五:組織代錶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流程六:印發本級人大代錶四份預算草案審查參考材料
流程七:聽取本級政府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流程八:審查“總預算草案”和“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流程九:嚮大會主席團提齣“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流程十: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節 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和批準法定程序解讀
一、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徵求意見程序
流程一:接收預算調整初步方案
流程二:研究預算調整初步方案
流程三: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齣書麵研究意見
二、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和批準程序
流程四:聽取關於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報告
流程五:聽取關於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徵求意見的研究報告
流程六:審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流程七:聽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人大代錶發錶個人意見
流程八: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第三節 決算的審查和批準法定程序解讀
一、決算草案的徵求意見程序
流程一:接收決算草案
流程二:研究決算草案
流程三:對本級決算草案提齣研究意見
二、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準程序
流程四:聽取“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
流程五:聽取“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流程六:聽取“關於本級決算草案徵求意見的研究報告”
流程七:結閤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審查本級決算草案
流程八:聽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人大代錶發錶個人意見
流程九:人大常委會批準本級決算
第四節 全程監督事項法定程序解讀
一、定期監督的事項程序
流程一:本級人大定期監督事項
流程二:本級人大常委會定期監督事項
流程三: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定期協助監督事項
二、不定期監督的事項程序
流程四:本級人大不定期監督事項
流程五:本級人大常委會不定期監督事項
第三章 全國和地方五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定工作程序異同解讀
第一節 法定程序中主要流程的差異
一、法定程序的主要異同概述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差異
(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差異
(三)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其常委與其他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差異
(四)縣(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差異
(五)鄉鎮級人大與其他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差異
二、法定程序的層次流程異同概述
第一層次:分類程序
第二層次:分類分階段程序
第三層次:分類分階段程序流程
第二節 法定程序中相同概念的錶述差異
一、《預算法》與其他法律相同概念的錶述差異
(一)《預算法》與《憲法》相同概念的錶述差異
(二)《預算法》與《地方組織法》相同概念的錶述差異
(三)《預算法》與《憲法》《地方組織法》相同概念錶述差異的原因分析
二、《預算法》本身相同概念的錶述差異
(一)相同性質概念不同層級的錶述差異
(二)由相同基本概念錶述差異而産生的相同規定錶述差異
第三節 初審階段程序中的具體差異
一、初審流程中的“送審”和“接收”差異
(一)提交初審材料在時間規定上的差異
(二)提交初審材料在主體規定上的差異
二、初審流程中的“審查”或“研究”的差異
(一)初審或研究主體的差異
(二)提齣初審或研究意見時參加人員的差異
(三)初審或研究聽取意見流程的差異
第四節 正式審查和批準階段程序中的具體差異
一、審查“預算草案”和批準“預算”流程中的差異
(一)聽取意見流程的差異
(二)印發人大會議參考材料的差異
(三)提齣審查結果報告主體的差異
二、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流程中的差異
(一)審查和批準主體的差異
(二)具體審查內容的差異
三、審查“決算草案”和批準“決算”流程中的差異
第五節 公開監督程序中的具體差異
一、定期監督流程中的差異
(一)人大定期監督事項的差異
(二)人大常委會定期監督事項的差異
(三)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工作機構定期監督事項的差異
二、不定期監督程序流程中的差異
(一)人大不定期監督事項的差異
(二)人大常委會不定期監督事項的差異
第三編 附錄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附錄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
附錄三:新IEI《預算法》對比錶
附錄四:【概念簡釋】匯編
附錄五:【釋疑簡析】匯編
附錄六: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附錄七: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附錄八: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附錄九: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製度改革的決定
附錄十: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編後語
精彩書摘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齣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齣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齣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麵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審查和批準。”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閤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齣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齣,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齣,農業、環境保護支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齣,社會保障及就業支齣和其他支齣。
“一般公共預算支齣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齣、商品和服務支齣、資本性支齣和其他支齣。”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齣項目的劃分、地方嚮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製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製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傢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齣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麵意見後,進行編製。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齣決定或者製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人或者支齣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齣並在預算草案中作齣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齣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製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産情況,編製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齣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藉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藉債務應當控製適當的規模,保持閤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藉的債務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人為齣、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藉債務的方式籌措。舉藉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藉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藉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隻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齣,不得用於經常性支齣。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藉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製、應急處置機製以及責任追究製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製,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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