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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系统、全面地解读了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目录
第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当事人1.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周某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 陈某生诉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3. 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与崔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4. 李某娟诉宝丰县人民医院、宝丰县卫生防疫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二节 诉讼时效1. 王某业、王某光、王某朝、王某坤、王某阁诉滑县人民医院、滑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 何某诉南宁市口腔医疗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3. 原告薛某雯与被告夏某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4. 刘某力等与资兴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5. 陈某喜与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6. 空军桂林长虹医院与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7. 谢某某与中南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8. 李某章与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9. 郭某银与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第三节 法院管辖1. 上诉人杨某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蔡县中医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 李某云、王某堂、王某、王某涛诉被告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案
第二章 医疗过错与免责认定第一节 医疗过错1. 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与于某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 李某诉垫江县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3. 江某某等与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4. 黄某某与蓝山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上诉案第二节 医疗损害的抗辩事由1. 黄某年等诉昭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 刘某艳与祁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3. 沈某某诉某大学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第一节 举证责任1. 尤某兵与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 滑县中医院与王某敏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3. 徐某花与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4. 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卫生站与彭某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第二节 证据1. 杨某某等与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 羿某某与津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计算1. 李某方、玄某涛与沁阳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 郑某杰与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3. 徐某素等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4. 朱某兵诉邓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5.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与陈某长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2.陈某生诉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陈某生 被告: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生诉被告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生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告从高处跌落,造成左股骨干骨折,送被告处就诊。被告为原告做了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于2012年11月29日出院。2013年3月份,原告发现患处疼痛异常,并有加剧迹象,遂于2013年3月30日到厦门市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断端错位,钢板折断”。原告被迫又返回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并取了身体其他的骨头,进行植骨手术。由于被告医院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造成钢板断裂,该行为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二次伤害,对其精神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为进行了二次手术,客观上也推迟了原告的复原时间,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并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1619.56元;②被告负责承担原告后续的治疗费用;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本案属于医疗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①根据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过错、因果关系;②本案中,原告仅举证证明存在损害,但未举证答辩人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故主张构成侵权不应支持。 (2)本案即使援引《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章节,则答辩人属于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并举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3)虽然答辩人撤回原鉴定申请,但为查明事实,答辩人仍提出如下鉴定申请:①案涉钢板是否存在质量缺陷;②案涉钢板与本案原告再次骨折的因果联系(需明确参与度比例范围)。同时,因钢板参数由生产厂家掌握,请求贵院向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调查案涉钢板的相关技术参数和其他鉴定机构需要的、申请人无法提供而由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掌握的鉴定材料。 (4)追加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事实,且该公司系美国康辉在中国常州设立的公司,履行能力有保障。 (5)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本身不合理、不合法。 (6)原告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钢板断裂存在很多因素,包括原告本身骨折的不稳定性、主观上过早用力,不正确的功能锻炼以及是否存在再次遭受暴力作用等。 综合本案,原告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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