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朝陽法科講義:朝陽法科講義(第四捲)》係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朝陽法律講義之一種,包括五個部分:民法總則、債權通則、債權各論、民律物權編、民法親屬編。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朝陽法科講義:朝陽法科講義(第四捲)》是朝陽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材。該書的點校齣版對於民國時期法律教材的整理與保存意義十分重大。
目錄
朝陽法科講義總目
總序何勤華
品讀朝陽(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齡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點校凡例
客從何處來?(點校前言) 吳一鳴
民法總則 餘棨昌講述
民法債權總則 何基鴻編述
債權各論 吳炳樅講
民律物權編 硃學曾講述
民法親屬編 陳滋鎬述 王選疏
民法繼承編 翁敬棠述 王選疏
附錄:朝陽大學法科講義選用版本說明
精彩書摘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朝陽法科講義:朝陽法科講義(第四捲)》:
第一,嚮連帶債務人之一人請求給付者,對於他債務人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六條)。蓋嚮各債務人須一一為給付之請求,乃能發生效力,則法律上所以認連帶債務之標的不能達到也。
第二,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條)。蓋恐債權人故意拒絕清償,緻債務人所負之債務遲遲不能消滅也。
第三,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嚮債權人清償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其為提存及代物清償者亦同(第四百八十八條)。蓋以此時尚不發生效力,則債權人得受兩次清償,與連帶債務之本質相反也。
第四,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而有抵銷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九條)。蓋以抵銷為清償之簡便方法,應與清償無異。
第五,連帶債務人之一人與債權人有更改契約時,他債務人亦免其債務(第四百九十條)。蓋以債務更改時,當事人之意思係以新給付代為債權標的之給付,債權人之已得滿足與清償無異,對於他債務人之權利無再為保有之必要也。
第六,嚮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免除其債務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但債權人對於他債務人無消滅其債務之意思者,則為例外,扣去免償債務人所負部分之債權額,亦得嚮他債務人請求給付(第四百九十一條)。債權人嚮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免除其債務時,對於他債務人發生如何之效力,有二種極端之學說及立法例。依甲種言之,嚮一債務人之免除,對於他債務人不生何等之效力。然欲貫澈此理論,免除之標的至必不能達到。依乙種言之,嚮一債務人之免除,債務關係全行消滅。然此又明明反乎債權人之意思。故《草案》從近世多數立法例,采用摺衷主義。
第七,連帶債務人之一人與債權人混同者,就其債務人所負部分,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連帶債務人之一人雖與債權人混同,而其影響不及於他債務人之債務,是為原則。故德國民律規定,就債務人一人所生之混同,對於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然苟拘守此原則,則混同之結果不惟混同人與清償人須為二重之授受,且清償人亦難免不受意外之損失。故《草案》規定,就其債務人所負部分,為他債務人利益,亦生效力。
第八,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時效已完成者,就其債務人所負部分,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條二項)。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時效完成,其影響不及於他債務人之債務,亦為原則。然苟拘守此原則,則他債務人勢必嚮債權人或已受時效利益之債務人行使求償權,非不便利,即不公平。故《草案》規定,就其債務人所負部分,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二項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效力(對內效力)
連帶債務人相互之關係依各債務人相互之特約而定。若無特約訂定者,則以平等比例擔負義務(第四百九十四條)。此蓋以各債務人共同擔負債務,既無特約訂定,自可推定各債務人就其債務關係有同等之利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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