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威严——立法机关编写的解释,由参加本条例起草和修订的专家编写
专业——全面介绍立法背景,准确诠释立法原意,逐条进行全面、深入解读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全面收录相关文件,方便读者理解适用
内容简介
对《地图管理条例》的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对条文内涵做了全面、深入的阐释,方便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
附相关文件及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在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目录
完善地图管理制度 促进地理信息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第五条【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地理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地 图 编 制
第七条【测绘资质管理】
第八条【地图编制标准和内容表示】
第九条【地图编制要求】
第十条【国界、边界、历史疆界绘制】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绘制】
第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表示】
第十三条【保密处理】
第十四条【公益性地图】
第三章 地 图 审 核
第十五条【地图审核】
第十六条【送审主体】
第十七条【中央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八条【地方地图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地图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地图审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图审核内容及审图号】
第二十二条【审图号的标注】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第二十四条【地图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地图样本送交】
第四章 地 图 出 版
第二十六条【地图出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插附地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学地图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出版物样本送交】
第三十一条【地图著作权保护】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地图发展原则】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准入制度】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内容表示规定】
第三十七条【上传标注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内容审校备案制度】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法律适用】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二条【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地图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举报与处理】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测绘资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送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不需送审地图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地图未按审核要求修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骗取、伪造、冒用地图批文、审图号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法上传、标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主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军队单位编制地图及海图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地图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1月22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在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6日)
后记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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