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会计与财务管理系列教材:审计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注重审计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在明确与审计相关的各个重要概念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着重分析影响审计活动的各项环境因素,重点论述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技术与方法,并抓住各业务循环的不同特点,分别详细讲解内部控制、具体业务和期末余额的审计程序,力求使读者能够在阅读本书后迅速掌握审计的实际操作技能。与此同时,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还紧密结合审计职业的最新规范和审计技术的最新发展,在讲解审计程序的具体流程时突出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和要求,不仅设置专门的章节详细讲解风险导向审计框架下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的具体流程,而且也在所有的章节中始终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和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审计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审计的本质和概念第三节 审计的分类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第一节 审计组织第二节 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职业道德第一节 审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第四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第四章 审计法律责任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防范审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第五章 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第一节 审计准则概述第二节 国家审计准则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四节 内部审计准则第五节 质量控制准则第六章 审计目标第一节 审计目标的历史演进第二节 审计目标的内容第七章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一节 审计证据第二节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章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一节 审计重要性第二节 审计风险第九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一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必要性第二节 风险评估程序第三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第四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第五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一节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第二节 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第三节 控制测试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第十一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第一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会计系统第二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三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交易的实质性程序第四节 营业收入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五节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六节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十二章 购货与付款循环审计第一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的会计系统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会计系统第三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五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中交易的实质性程序第六节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七节 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十三章 生产循环审计第一节 生产循环的会计系统第二节 生产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三节 存货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五节 营业成本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十四章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第一节 筹资与投资循环的会计系统第二节 筹资与投资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三节 借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五节 投资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十五章 货币资金审计第一节 货币资金与业务循环的关系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第三节 现金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四节 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第十六章 审计报告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作用第二节 国家审计报告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第四节 内部审计报告第十七章 审计抽样第一节 审计抽样概述第二节 统计抽样方法第三节 判断抽样法第十八章 舞弊的审计第一节 舞弊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舞弊存在的条件与舞弊风险因素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舞弊的责任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第五节 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第六节 就有关舞弊的事项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二、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国家审计起源甚早。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带有审计性质的财政经济监察工作。当时,在中央政权设置的官职中设置了“宰夫”一职,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职权。“宰夫”的职位虽然不高,但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审计的性质,是我国国家审计的萌芽。 其后,秦、汉两代都曾采用“上计制度”,以审查监督财物收支有无错弊,并借以评价有关官吏之政绩。但在秦汉宫制中尚无专司审计职责的官员,也无专职审计机构。 隋唐时期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能司审计之职的机构。特别是在唐代,由于经济发达,政治稳定,审计地位提高,对中央和地方的财物收支实行定期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宋代设立了审计司,是我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代表了审计这个名词的正式出现。 元、明、清三代未设专门的审计机构。明初,比部虽一度恢复,但不久即被取消,直至清末未再设置。在这三个朝代,国家审计陷于中衰时期。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1914年设立审计院,颁布《审计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国民政府的审计法虽几经修改,但由于当时的政治腐败、贪污横行,使审计制度徒具形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监督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继1932年成立中央苏维埃国家审计委员会以后,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等。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之后,在山东、陕甘宁、晋绥等革命根据地也建立了审计机构,颁布了审计法规,实施了审计监督工作。革命根据地的审计制度,在战争年代对节约财政支出、保障战争供给、维护革命纪律、树立廉洁作风,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1983年之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均未设置独立的专职审计机构。对国家财政经济的监督均由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通过其业务的执行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重点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蓬勃发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1983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成立了审计署,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也相继成立,随后一系列审计法规也先后出台,如1994年8月31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6年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在组织机构和立法逐步健全完善后,审计工作得以迅速发展,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收节支、搞好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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