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從務實的角度解決實務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以通俗的語言解釋專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內容簡介
個人所得稅與經濟生活息息相關,又與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個人所得稅70講》作者結閤自己十餘年的工作實踐,將枯燥、零散的個人所得稅法規條文進行瞭規範整理,同時又以通俗有趣的方式進行瞭闡述。本書包括基礎篇、熱點篇、難點篇三部分,其中,熱點篇討論瞭“月餅稅”“起徵點”“年終奬”等近年熱點話題;難點篇歸納瞭外籍人員、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員工股權福利等個人所得稅疑難問題。本書作為實用的稅收專業書籍,既可作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指導用書,也可作為稅務工作者研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參考用書。
目錄
基礎篇
第1講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
第2講 不是所有的收入都交稅
第3講 個人所得稅判定的三大法寶
第4講 “其他所得”有幾種
第5講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關係
第6講 哪些情況需要自行申報?
第7講 “12萬元申報”的各項規定
第8講 個人所得稅的管轄權
第9講 實務中影響申報的兩種情況
第10講 分類稅製與綜閤稅製選擇的實質
熱點篇
第11講 “月餅稅”的前世、今生、來世
第12講 “起徵點”的閤理性辨析
第13講 “贈與稅”政策解析
第14講 細說“年終奬”
第15講 公益捐贈的稅前扣除
第16講 社會保險的稅前扣除
第17講 網站點評返利收入
第18講 雇主責任險的本質之爭
第19講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該交稅嗎?
第20講 代持股
難點篇之一:外籍人員工資薪金專輯
第21講 什麼是居民?
第22講 外籍人員在華納稅義務的基本脈絡
第23講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文件
第24講 “居住滿5年”的概念
第25講 “臨時離境”的實務判定
第26講 90天和183天的區彆
第27講 稅收協定的實務應用
第28講 “居住天數”“工作天數”和“實際停留天數”
第29講 普通員工(非港澳、非高管)的計算公式
第30講 港澳人員的特彆計算
第31講 高層管理人員納稅計算方法歸納
第32講 拿到不足月工資怎麼算?
第33講 從不來華的外籍人員卻有境內工資,怎麼納稅?
第34講 免稅費用補貼
第35講 外籍人員的超國民待遇
第36講 境外保險費
難點篇之二: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專輯
第37講 是代扣代繳而不是自行申報
第38講 稅款繳納地點
第39講 何時發生納稅義務?
第40講 股權轉讓價格的稅收調整
第41講 股權轉讓中的違約金收入
第42講 罰款和滯納金
第43講 股權贈與的爭議
第44講 股權再轉讓時的成本判定
第45講 股權評估增值的涉稅情況
第46講 多次購買的股權一次轉讓的成本
難點篇之三:閤夥企業投資者專輯
第47講 稅收透明體
第48講 政策沿革
第49講 稅款計算原則
第50講 實務中注意的要點
第51講 適用的稅目
第52講 閤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分配
第53講 申報地點和方式
第54講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稅款的難處
第55講 閤夥人退夥及轉移份額
第56講 法人閤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難點篇之四:員工的股權福利專輯
第57講 股權福利的劃分
第58講 股票激勵的基本計算
第59講 股權摺扣
第60講 境內外收入劃分
第61講 股票期權
第62講 限製性股票
第63講 股票增值權
難點篇之五:其他專輯
第64講 差旅費津貼及誤餐補助的不徵稅
第65講 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的費用扣除
第66講 外籍個人在華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第67講 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納稅
第68講 跨年藉款
第69講 “離職補償金”
第70講 “打包”債權處置納稅
第71講 拍賣所得的納稅
精彩書摘
不是所有的收入都交稅
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問題。個人所得稅稅目包含的範圍非常大,而且還有“偶然所得”這種兜底稅目,很多人尤其是稅務人員在碰到一些無法確定的收入時,很容易一股腦兒地按“偶然所得”判定,甚至按參考“其他所得”判定。
這是有問題的。
要知道,一方麵,不論這些稅目如何規定,個人所得稅是以正列舉的方式列齣稅目,正列舉就意味著必須是確定的收入類型纔會交稅,不能簡單地包含所有收入類型;另一方麵,個人所得稅是一個實務性最強的稅種,涉及幾乎所有民眾的個人利益,還肩負著盡可能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責,簡單粗暴地判斷是否徵稅是不妥的。
我在這裏插一點稅收普及知識。很多非專業人士在研究稅法時,不太瞭解“不徵”和“免徵”的區彆,其實這兩個詞很簡單。“不徵”是指不在徵稅範圍內,本來就不用徵稅;“免徵”是指在徵稅範圍內,但稅法規定可以免掉。我這裏討論的當然不是“免稅”的範圍,說的就是沒有明確的“不徵”收入部分。
那麼除瞭稅法中明確規定不用徵稅的所得之外,在實務中到底哪些所得不用交稅呢?以下是我個人觀點,嚴格說來並沒有書麵規定進行支持,但卻是我在實務中始終堅持的。
1第一種是部分特殊救助款,主要是指某些對個人直接損失進行賠償或者救助的款項
《個人所得稅法》對於“賠償”“補償”的規定不多,但是已有的幾處,除瞭“工傷保險待遇”(財稅〔2012〕40號)明確免稅外,其他的都是認為要交稅的,隻不過適用的稅目不同。比如公司有員工因工傷緻殘,公司給員工補償金,要交稅嗎?在財稅〔2012〕40號文件齣颱之前是不明確的,當然我個人一直堅持這是不用交稅的;直到財稅〔2012〕40號文件齣颱之後,這些補償金纔被綜閤稱為“工傷保險待遇”,在規定範圍內予以免稅。
實務遠比文件要復雜,我碰到很多人谘詢: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公司除瞭勞動法規規定的保險待遇外,對於嚴重工傷的或者公司對其受傷負有一定責任的員工會額外支付一筆補償(或者救助,名目各不相同),這些要交稅嗎?還有一種情況:員工傢庭突遭變故,公司給瞭員工一筆慰問金,要交稅嗎?稅法中現有的規定有部分界定為“福利費”,但並不能包含所有的類似情況。對於這些款項,隻要在正常閤理範圍內,我個人認為其實都是不用交稅的,並不是說它不符閤工資薪金的範圍,而是從更高層麵上看,我認為它不應被看作是“報酬”,而應該定義為對睏難者的“補助”,因此就不應該劃在個人所得稅的“所得”的範圍內,自然也不應該交稅。
但更復雜的問題來瞭。一旦任何一個問題的答案是“閤理的範圍內不交稅”,自然會有人想著用好這個政策避稅,就會問:“閤理”的標準是多少?一級殘疾1000元?二級殘疾500元?你說這個補償100元閤理?那補償101元就不閤理瞭?擦破點皮補償10000元估計不閤理,那麼補償5000元行不行?這也是實務中最為糾結的問題。一方麵,我希望在自己可以影響的範圍內盡量做到閤理、公平,讓執法不是嚴苛機械的照搬條文,而是盡可能地讓中低收入者及受睏者感受到稅法的溫情;但另一方麵,又要防止很多“聰明”的人把這種溫情無情的擴大成一個喪失公平的“漏洞”,否則最後迫不得已隻能用“一刀切”的方法堵住“漏洞”。真正受損的,最終還是那些弱勢的個體!同樣的政策,有的人會往好的方嚮去想,有的人會往不好的方嚮去努力,而漢語又是那麼博大精深……我隻能說:無論在什麼領域,良好的溝通和相互理解都是必需的。
2第二種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贈與(包括現金、股權等,房産除外)
這一點很多人都會搞錯!有的時候我和某些個人所得稅領域的“專傢”們說起這個觀點的時候他們很吃驚:個人給個人現金、股權憑什麼不交稅啊?這麼明顯的所得,應該按“偶然所得”交稅啊!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一遍又一遍地突齣“務實”這個概念的原因:很多人研究政策完全就是為瞭研究而研究,很少考慮實際操作層麵的問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贈與(房産除外),受贈人不用交稅的理由有三個:
(1)稅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性質的所得不被列舉在11個稅目裏。當然,稅務機關確實有權利因為其偶然性質將其定義為“偶然所得”,這個在前麵兜底稅目的解釋裏做瞭說明。但畢竟,“偶然所得”也沒有直接列舉,從法律上看還是個實質性判定的問題。
(2)稅法隻對個人受贈房産明確瞭納稅義務,而且還規定得非常詳細,如果普通受贈行為也要交稅,那項規定完全是多此一舉。
(3)最重要的原因是不可能收。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一旦個人贈與個人現金也要交稅,那麼春節紅包怎麼辦?禮物怎麼辦?難不成過年的時候長輩給晚輩紅包的時候說:“我給瞭你一個紅包,稅前1000元,稅後800元”?婚禮上贈送戒指也要拿點現金交稅之後再送?因為這是個定性的問題,既然定性為應稅收入,在沒有免稅規定的情況下,自然都應該交。這樣一來,全國人民都漏稅瞭好多年。
以上三點理由單看好像都有點牽強,但三點理由綜閤起來看,結論就很明確瞭:贈與現金、禮物等普通贈與行為,受贈人是不用交稅的!
在個人所得稅領域,股權和現金在本質上沒有任何區彆,既然受贈現金、禮物不交稅,受贈股權當然也不用交稅——這一點又是很多人容易犯錯的地方。
當然,這裏說的贈與,是指正常的贈與,不包括用贈與的方式掩蓋其他支付目的的行為。後麵會講到,個人所得稅的第一判定原則就是“實質重於形式”,如果稅務機關判定贈與行為其實是其他所得形式的支付行為,自然按對應的稅目來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務必要注意。
……
前言/序言
個人所得稅70講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