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斯宾诺莎书文集(第3卷):神学政治论》与17世纪的神学家们援引各种“奇迹”以证明《圣经》的神圣性相对立,作者在历史上首次提出:研究《圣经》只能以《圣经》本身为根据,探讨圣经各卷的作者是谁,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写的,以及为何而作等等。本书是历史上第一部用这种方法对《圣经》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的著作。
作者简介
斯宾诺莎 (1632~1677),荷兰哲学家。提出以实体、属性与样式为中心的自因论唯物主义世界观。强调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认为感性知识不可靠,只有通过理性的直觉和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可靠的知识,是唯物主义唯理论的主要代表之一。著有《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理智改进论》等。
内页插图
目录
序
迷信的起源与后果
著者写这本书的原因
他研究的经过
这篇论文是意在给什么样的读者读的。著者服从他的国家的元首
第一章 论预言
预言的定义
对摩西和对别的一些预言家的启示之间的区别
基督和所有别的接受启示的人的分别
“灵”这个字的意义不明
万物与上帝有关,这有不同的意义
“上帝的灵”的不同的意义
预言家借想象来了解启示
第二章 论预言家
若是以为预言可以给人以关于现象的知识,这是错误的
以(1)想象的鲜明、(2)神迹、(3)语言家的善良为根据所得的预言的确实性
启示随个人的性情和意见而有不同
第三章 论希伯来人的天职,是否预言的才能为希伯来人所专有
希伯来人的幸福不在非犹太人之不如人
也不在哲学上的知识和美德
而是在他们对国事的处理和避免政治上的危险
甚至这个差别在亚伯拉罕的时候也不存在
非犹太人对于上帝的律法和恩宠也有一份儿,这有《旧约》可以为证
解释《罗马书》的表面上的矛盾
对于犹太人是永久的神选这个论证的答辩
第四章 论神律
律或是由于自然的必然性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后者的存在与前一类的律不相抵触
神律是一种基于人的命令的律,称之为神律是由于其目的的性质
神律(1)是普遍的;(2)不倚靠任何历史的叙述;(3)不倚靠仪式;(4)其自身就是它的报酬
理智并不把上帝看做是人的立法者
以上帝为人的立法者这种想法证明是无知——亚当——以色列人——基督徒
圣书上的证据支持理智和关于神律的合理的见解
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
《旧约》中关于仪式的法则不是普遍的神律的一部分,而是局部的,一时的。关于这一点,有预言家们可以为证
《新约》上的证据
仪式的法则如何有助于保持希伯来王国
基督教仪式的地位与此类似
圣书中的故事哪一部分是不得不相信的
第六章 论奇迹
一般人对于这个问题的混乱思想
以为奇迹是违反自然律,这是荒谬的
……
第七章 论解释《圣经》
第八章 论《摩西五书》的作者与《旧约》中其余有关历史的书
第九章 论前面所提各书的其他问题,即是否各书完全为以斯拉所写完,是否希伯来原文的傍注是不同的本子..
第十章 用以上所用的方法检查《旧约》的其余各书
第十一章 论使徒们是以使徒与预言家的资格还是只是以教师的资格写的《使徒书》;解释使徒是什么意思
第十二章 论神律的真正的本原,为什么称《圣经》为神圣的,为什么称之为《圣经》。为什么因为里面是上帝的话,传到我们,没有讹误
第十三章 论《圣经》只教人以很简单的教义,这种简单的教义足能致人以端正的行为
第十四章 信仰、信神的定义,信仰的基础,信仰与哲学永远分了手
第十五章 论神学不是理智的奴婢,理智也不是神学的奴婢,一个理智的定义,这个定义可以使我们承认《圣经》的权威
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
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论摩西活着的时候与其死后直到王国成立之前的希伯来共和国与其优点。最后论神权共和国灭亡的原因以及何以即使继续存在也不能免于分裂
第十八章 自希伯来人的联邦和他们的历史引出一些政治学说来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方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
精彩书摘
由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讲的神律,很容易证明我们的第一点,就是,上帝所意欲与决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与真理有关,因为我们曾经证明上帝的理解与意志是一回事。说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于说上帝了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了解一件事物的本真,这是神性与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么,因为只有天命之所欲才是真实的,显然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与至善。所以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违反神命、神性与神的智力,也就是说,若是有人说上帝之所施为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他事实上就不得不说上帝之所为违反了上帝自己的性质——这显然是荒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证明,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与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质。但是这一点我愿暂时放下,存而不论。
所以,自然界的事物①是没有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不但如此,不与普遍的法则相合,不遵循普遍的法则的事物是没有的。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是由于上帝的意志与永恒的天命。那就是说,如我们方才所指出的,无论什么事物其发生都是遵循法则与规律的。此法则与规律都和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有关。所以自然永远遵守法则与规律。此法则与规律含有永恒的必然真理,虽然不一定为人所知。以此之故,自然有一个固定不移的秩序。说自然的法则有的地方合用,但是不尽合用,把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加以限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为自然的效能与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与力量,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应该相信,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自然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智力意想所及,都能包容;唯一另外的一种说法是上帝把自然创造得很柔弱,给自然制定的法则很空乏,若是上帝要自然不致消灭,要事物合乎上帝的意想,上帝就不得不常常帮助自然。这种结论,依我看来,是很不合理的。还有,自然界的事事物物既都遵循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既然凡神智意想所及都包容在内,自然既有固定不移的理法,当然奇迹只能看做是和人的意见有关。奇迹只是指的一些事物,其自然的原因是不能为我们,或无论如何,为写奇迹或讲述奇迹的人用普通的现象来解释的。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奇迹就是一件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不能确指其与何种自然界的运行有关的事。但是,既是奇迹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力形成的,大众对于自然的运行毫无所知,当然古时的人把凡是不能用没有教育的人所采取的方法所能解释的,就都目之为奇迹,如诉之于记忆,回忆类似屡见的事件,就是没有教育的人采取的方法。他们对类似屡见的事物就不惊奇。因为大多数的人以为,对于一件事物不再惊奇的时候,他们就对于这件事物十分了解了。这样说来,古时的人以及现在大多数的人,对于奇迹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判断的标准。所以无疑地《圣经》中有许多事情是按奇迹讲述的。这些事物的原因是不难用自然界已经确定了的作用来解释。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到一些,说在约书亚的时候太阳站住不动了,在亚哈兹的时候太阳向回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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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参看第一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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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讲的神律,很容易证明我们的第一点,就是,上帝所意欲与决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与真理有关,因为我们曾经证明上帝的理解与意志是一回事。说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于说上帝了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了解一件事物的本真,这是神性与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么,因为只有天命之所欲才是真实的,显然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与至善。所以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违反神命、神性与神的智力,也就是说,若是有人说上帝之所施为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他事实上就不得不说上帝之所为违反了上帝自己的性质——这显然是荒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证明,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与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质。但是这一点我愿暂时放下,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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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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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真的很好的书,我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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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买的,第三次买了,好坏就不用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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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买了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书信集”等等,本来打算不买,加之价格太高,如果不是打折肯定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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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买的,第三次买了,好坏就不用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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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书文集(第3卷):神学政治论》与17世纪的神学家们援引各种“奇迹”以证明《圣经》的神圣性相对立,作者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研究《圣经》只能以《圣经》本身为根据,探讨圣经各卷的作者是谁,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写的,以及为何而作等等。本书是历史上第一个用这种方法对《圣经》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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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买的,第三次买了,好坏就不用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