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是近代中国走向世界、迎纳宪政文明的重要步骤,展示出清政府存宪政思潮日益浓厚的时代背景下顺应历史潮流、试图通过政体革新应对内忧外患的主动性。考察团主要使命是考察欧美以及日本的宪政制度,为清政府能否乃至如何推行宪政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经过比较,考察团得出师法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结论,推动清政府将宪政改革确立为基本国策。除宪政制度外,考察团对各国教育、军事、工矿企业等也进行了相当广泛的考察。《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研究》以大量文集、日记、档案、报刊等第一手资料为主,全面系统地扩展了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的相关史实,分析了不同政治力量的态度和立场,为我们全面认识清政府主导的宪政改革以及清末朝野政治互动的复杂格局提供了一项富有价值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潘崇,1981年生,河北曲阳县人。历史学博士。现为安阳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博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清末新政史、清末人物研究,在《近代史研究》《历史档案》《江苏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臼《锡良与清末新政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民族国家视域下清未锡良边疆新政思想与实践研究》以及高校古籍整理项目《端方年谱长编》的研究[作。
内页插图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
第四节 资料概述
第一章 20世纪初期宪政思潮的勃兴
第一节 立宪派及革命派的发展
第二节 宪政论说发展概述
第三节 时人关于宪政改革步骤的论说
第二章 清政府派遣考察团出洋考察决策的确立
第一节 日俄战争对中国政局的影响
第二节 派遣考察团出洋考察上谕之颁布
第三节 清政府遣使举措引发的国内外舆论反应
第三章 考察团出行前的筹备
第一节 选拔随从人员
第二节 筹措考察经费
第三节 确定考察国别
第四章 吴樾谋刺五大臣及其影响
第一节 吴樾谋刺五大臣始末
第二节 炸弹案引发的国内外舆论
第三节 清政府对炸弹案的调查
第四节 炸弹案之影响
第五章 五大臣出洋考察实录
第一节 载泽、尚其亨、李盛铎考察团
第二节 端方、戴鸿慈考察团
第六章 五大臣出洋考察期间国内政局演化
第一节 政府内部立宪氛围趋于浓厚
第二节 立宪派的反应
第三节 革命派的回应
第七章 考察团归国后的建言及各种编译书籍缕析
第一节 载泽、尚其亨、李盛铎考察团
第二节 端方、戴鸿慈考察团
第三节 两路考察团考察成果之对比
第八章 五大臣出洋考察之评析
第一节 五大臣出洋考察之影响
第二节 五大臣出洋考察之缺失
附录 五大臣出洋考察团行程表
参考资料
后记
精彩书摘
关于议长之职权。日本之例,议院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该书阐释道:议长与行政长官不同,并非统辖议员的首长,然对于议院内有整理议事之职,对于院外有代表全体之权,职权甚重。故特定正、副各一,以专其事权。而其它国家,如法国两院议长各四人,意大利下院议长亦为四人,德意志两院议长各二人,是以“法理本无定例,得因议员之多寡而各异其宜也”②。进而,该书以日本为例,介绍了议长之职权有三:维持议院秩序之权、整理议事之权、代表议院之权。③
关于议院如何受理国民请愿。立宪国家以请愿为国民权利,不得随意阻止,然而议员如果不问其正确与否,一一受理之,则议院不胜其烦,由此,特列请愿委员一科,专司审查,审查后若有不合法律之据,即不受理。④同时,国民不得遣代表人而行请愿,原因在于请愿为国民参政权之一,国民必正心诚意而行之,若遣代表人而行请愿,难保无邪说惑众之徒,以一人之私见,“强大众以从同”,不但失是非之真,且有妨害治安之虑。⑤
关于官员兼为议员。官员得兼议员始于英国,英国由于宪政制度先于他国确立,“人民之权重于他国,议员之根柢深于他国”,故以官吏兼议员,“无意外之虞,而收官民一致之利”。日本则立宪之日尚短,民权亦不发达.若全仿英制,“不能保立法部之独立”,然而,官员均无被选举权则又未免太苛,是以除重要之行政官、司法官、宫内官外,其他官员可兼任议员。⑥显然,该书认识到官员是否得兼议员应当本乎国家的实际政治状况。
其五,《日本官制通览》。该书于1908年由政治官报局刊印,一函一册,共六卷。《日本官制通览》不在编写提要的30部书之列,然《日本官制通览》单行本卷首亦有提要,且体例与其他提要相类,当为因出版之故而撰写。该书除“总论”外,分为两编,第一编为“宪法上之统治机关”,第二编为“非宪法上之统治机关”。
无论专制政体还是立宪政体,皆需要建立统治机关。专制政体下,“统治权之主体为皇位,而客体则为领土及臣民”,理论上言,君主独立行使统治权亦无不可,然以一人躬理万机实不可能,“故无论政体如何单纯,君主如何专政,而统治权之行使不可无统治机关”。专制政体下的统治机关则无异于主权者之“手足器械,而为之补助”。立宪政体下,由宪法规定“一定之国务依一定之机关而行”,故设统治机关以行使其权限,与专制政体下的统治机关迥然不同。①立宪政体下,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门由宪法规定,是为“宪法上之统治机关”。除此之外,其他官制皆不以宪法规定之,即便如此,“固不得不谓之统治机关”,同时举例,“即府县知事亦居代表中央行政之地位,明定其文于官制之中,要为民官之实则一也”②。基于此种认识,该书将立宪政体下的统治机关分为“宪法上之统治机关”与“非宪法上之统治机关”,其阐释道:
宪法上之统治机关者即议会、政府,及裁判所三者是也,此三者依宪法而设,其权限亦由宪法而定,所以称为宪法上之统治机关也。此与官府须有区别,盖行政之官府自广义言之,亦一统治机关,不仅国会及裁判所也,然各省大臣以下普通之官府,往往依君主大权而存废之,或得伸缩其权限,大都不俟宪法之改正而以敕令行之定官制之权。③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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