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必选工具。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条文进行专业解读,帮助读者学习、运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基本原则】第四条 【协商】第五条 【调解、仲裁、诉讼】第六条 【举证责任】第七条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第八条 【三方机制】第九条 【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
第二章 调 解第十条 【调解组织】第十一条 【调解员】第十二条 【申请调解的形式】第十三条 【调解的基本原则】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第十五条 【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 仲 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十八条 【政府的职责】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二十条 【仲裁员】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参加仲裁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原则及例外】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第二十八条 【申请仲裁的形式】第二十九条 【仲裁的受理】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答辩书】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第三十二条 【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第三十三条 【回避】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及延期】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第三十七条 【鉴定】第三十八条 【质证和辩论】第三十九条 【举证】第四十条 【开庭笔录】第四十一条 【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第四十二条 【先行调解】第四十三条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第四十四条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意见】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第四十七条 【一裁终局的案件】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诉请撤销的条件】第五十条 【其他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2年8月3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1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
实用附录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劳动诉讼流程示意图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精彩书摘
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在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等作为被申请人。 第三,劳动者在其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劳动争议的共同当事人。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的单位(即真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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