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内页插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
(损害担责)
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环保发展方针)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环境保护产业)
(环境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财政投入)
第九条(宣传教育)
第十条(管理体制)
(执法部门)
(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水环境的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基准)
(环境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
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联防联控)
(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产业)
(环保产业的分类)
第二十二条(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财政支持)
(税收优惠)
(绿色采购)
(绿色信贷)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特点)
(现场检查的主体)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权)
(查封、扣押实施的主体、对象和条件)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清洁生产)
(资源循环利用)
(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制度)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
(监测制度)
(预警机制)
(应急预案)
(损害评估)
第四十八条(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精彩书摘
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类别,具体是:
1.水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的规定。我国已颁布的水质标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大气中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的规定。1982年4月,我国首次颁发了国家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其后这一标准经过三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此次修订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同时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等的浓度限值,并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作了修订。
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土壤中污染物,如镉、汞、砷、铅、铜等金属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和相应的监测方法的规定。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和相应的监测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除上述三类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等的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范围较窄,只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原则是: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基准]
环境基准是指环境中的污染物等对人或者其他生物等特定对象不产生不良或者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制。环境基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质量基准、水质量基准和土壤质量基准等;按保护对象可分为环境卫生基准、水生生物基准、植物基准等。
[环境基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
环境基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以前者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定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一般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二者又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制定后者的科学依据,后者规定的污染物容许剂量或浓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基准值。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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