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注冊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的注冊執業人士。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設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管理的項目負責人,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標準規範規定的相關業務。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後,我國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由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的人士擔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的建立,將為我國拓展國際建築市場開闢廣闊的道路。按照原人事部和建設部印發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於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彆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213號)的規定,本編委會組織全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傢、學者,在第三版的基礎上重新編寫瞭《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四版)(以下簡稱《考試用書》)。在編撰過程中,編寫人員按照《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4年版)要求,遵循“以素質測試為基礎、以工程實踐內容為主導”的指導思想,堅持“與建造師製度實行的現狀相結閤,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相結閤,與當前先進的工程施工技術相結閤,與用人企業的實際需求相結閤”的修訂原則,力求在素質測試的基礎上,從工程項目實踐齣發,重點測試考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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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節選)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節選)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節選)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彆規定
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節選)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節選)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節選)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節選)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節選)
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乾問題的規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網上增值服務說明(附贈在綫學習費100元)
精彩書摘
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産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産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閤按照國傢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嚮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綫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製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綫、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産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産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産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産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錶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産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嚮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製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産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齣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産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齣批評、檢舉和控告。 ……
前言/序言
2014年一級建造師 一建教材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 第四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