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2版)》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页插图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5.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八类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7.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8.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9.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0.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要如何确定管辖地?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精彩书摘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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