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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
實用附錄
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告知書
被申請人答復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流程圖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特色:
齣版——中國法製齣版社,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齣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齣版機構。精選法規——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密切、直接的條文規定。專業解讀——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實用附錄——提煉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第四條 【復議原則】
第五條 【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 行政復議範圍
第六條 【復議範圍】
第七條 【規定的審查】
第八條 【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申請復議的期限】
第十條 【復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復議申請的方式】
第十二條 【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三條 【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
第十五條 【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 【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復議的受理】
第十八條 【復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 【復議前置的規定】
第二十條 【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復議停止執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書麵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 【復議程序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的撤迴】
第二十六條 【復訴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的作齣】
第二十九條 【行政賠償】
第三十條 【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的先行復議原則】
第三十一條 【復議決定期限】
第三十二條 【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 【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瀆職處罰】
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1999年12月29日)
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2010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2007年9月25日)
實用附錄
1. 行政復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 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
3.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 行政復議告知書
5.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6. 被申請人答復書
7.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8. 責令受理通知書
9. 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10. 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
11. 恢復審理通知書
12. 延期審理通知書
13.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14. 行政復議決定書
15. 駁迴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16. 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17. 行政復議流程圖
18. 行政訴訟流程圖
精彩書摘
第三節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齣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齣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迴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齣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齣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嚮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製。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四節 行政復議申請的提齣
第十八條申請人書麵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麵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齣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齣的行政復議申請。第十九條申請人書麵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彆、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嚮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齣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提齣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嚮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齣行政復議申請,由作齣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齣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嚮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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