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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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典型案例研究丛书:物权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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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今长岛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俄人文合作协同创新中心首席法律专家。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内页插图
目录
1.使用权能否作为独立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2.一宗土地能否存在多个土地使用权?
——一物一权原则
3.占有动产后能主张何种权力?
——占有的公示效力
4.以非所有意思进行的房屋登记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5.不动产登记后产生何种推定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6.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示公信原则
7.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的同等条件指的是什么?
——物权的效力
8.承租人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的效力
9.商品房买卖中物权与债权谁优先?
——物权的效力
10.房屋买卖后原来存在的租赁合同是否仍有效?
——物权的效力
11.共同管理多年的石墙的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物权的保护
12.死胎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物权的保护
13.能否请求返还被他人恶意出租的房屋?
——物权的保护
14.侵占建设用地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物权的保护
15.排除妨害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物权的保护
16.土地使用权上的妨害如何排除?
——物权的保护
17.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
18.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19.买卖中动产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0.房屋已交付而未登记是否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1.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能否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22.一房二卖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
精彩书摘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法定物权相悖的物权内容
法律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对物权种类的规定,而且要求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逾越。当事人在交易中确定的物权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解释,而不能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解释。如果不符合法律对物权的规定,那就不属于物权的范畴,自然不受物权的保护。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其意愿,所有人可以将物借用、出租给他人,为他人使用、收益,但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仍然在所有人手中,除非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交易等过程中,对所有权设定了期限,该对所有权设定期限限制的约定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产生物权上的效果。即,物权法定不仅是种类的法定,其内容也得严守法律的规定而不允逾越。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约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同时也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所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的效力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容当事入通过协议随意改变。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冲突,至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交付和登记是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法定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
前言/序言
刑法理论与制度探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与新形态犯罪研究 本书是一部深入剖析当代刑法学理论前沿与制度实践的学术专著。全书聚焦于刑法学的核心基础——犯罪构成体系的精细化解读,刑罚裁量与执行的人性化考量,以及面对社会快速变迁所催生的新型犯罪的应对策略。本书旨在为刑法学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学院学生提供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穿透力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与重构 本书的开篇部分,致力于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与创新性发展。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单纯的“三阶层”或“四要件”模式已不足以完全涵盖复杂的犯罪事实认定。 一、行为层面的价值重估: 详细探讨了刑法意义上“行为”的界定标准,着重分析了“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特别是对于保证人义务来源的穷尽性梳理。本书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规范要求,深入探究了社会伦理、契约关系在确定保证人地位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对“习惯性行为”、“自动化行为”等特殊情境下的行为能力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提出了在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视角下重新审视“意志自由”与“刑法责任”关联性的新思路。 二、主观恶性与责任能力的精微区分: 在故意理论方面,本书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限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致划分。通过大量的比较法学案例,剖析了不同法系对“明知”与“认识因素”的衡量标准差异,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放任”心理的认定难点,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模型。特别关注了因精神障碍、认知偏差导致的责任能力减低问题,强调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的法律价值定位及其局限性。 三、未遂与中止的刑法机理: 未遂犯的“着手”界定一直是刑法学界的难题。本书构建了一个多维度评估体系,将着手点划分为“客观危险说”、“主观犯罪意图说”的融合路径,强调对犯罪介入点的危险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对于中止犯的认定,则重点论述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标准,探讨了仅能减轻危害而非完全消除的“不完全中止”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刑罚裁量的人性化与目的性 本卷聚焦于刑罚的实施环节,探讨如何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实现个体特殊预防之间取得平衡。 一、量刑情节的综合评价体系: 本书超越了法条所列举的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简单罗列,建立了一套基于“刑罚目的论”的综合评价体系。我们强调了对犯罪人“社会适应能力”、“悔罪的真实性”以及“家庭支持结构”的纳入考量。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本书提出了更具深度的衡量标准,如“信息价值”与“自发性”的权重分析。 二、累犯制度的现代化审视: 针对我国刑法中对累犯的严格限制,本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对比了“绝对累犯”与“相对累犯”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功能演变。重点分析了“五年间隔期”的合理性,并探讨了对非暴力、轻微犯罪的再犯现象,是否应当适用更为温和的刑罚干预措施,以避免“监狱化”对个体生命的二次伤害。 三、替代性刑罚措施的制度完善: 本书对社区矫正、假释制度的运行效率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认为当前存在的问题在于预后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提出了引入更科学的“风险评估工具”和“行为矫正计划”作为假释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替代刑罚的“威慑力”与“矫正力”能够有效衔接。 第三部分:新形态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金融创新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刑法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部分集中探讨了网络空间、金融欺诈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规制。 一、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与犯罪形态认定: 重点解析了“数据”作为犯罪客体或工具时的刑法适用难题。如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中,如何准确认定多个分散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犯罪关联性”。此外,对于“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引发的名誉权、隐私权侵害,本书探讨了现有“侮辱罪”、“诽谤罪”的适用边界,并呼吁对“人格侵权型网络犯罪”的独立入罪可能性进行前瞻性研究。 二、金融犯罪的穿透式审查: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虚拟货币诈骗、非法集资等新型金融犯罪,本书强调了刑法介入的“最后手段性”原则。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穿透复杂的金融结构,准确识别“真假投资”、“虚假宣传”背后的主观犯罪意图。特别对“内幕交易”中的信息获取方式和“利用”程度的认定,提出了严格的证据规则要求。 三、环境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 本书详尽分析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认定困境。探讨了如何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以及在“共同污染”案件中,如何确定各企业和个人的“分担责任比例”。强调了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预防性介入,以期通过追究监管者的失职责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结论: 《刑法理论与制度探析》试图在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以严谨的法学方法,回应当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本书不满足于对既有法律条文的解释,更致力于推动刑法学理论的迭代升级,为构建一个既能有效惩治犯罪,又充分尊重个体权利的现代刑法体系贡献一份学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