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律法規資料匯編》主要內容包括:法律及其相關文件、國務院法規及其相關文件、有關部委規章及其相關文件、文化部規章及其相關文件、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及其相關文件、地方規章及其相關文件、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文件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及其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第二部分 國務院法規及其相關文件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意見
第三部分 有關部委規章及其相關文件
中宣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關於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
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
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在未成年
人校外活動場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教育活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傢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部分 文化部規章及其相關文件
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39號)
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錶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第45號)
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傢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性項目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傢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錶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傢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編製工作的通知
第五部分 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及其相關文件
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蘇州市昆麯保護條例
無锡市曆史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無锡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
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淮南市保護和發展花鼓燈藝術條例
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
恩施土傢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長陽土傢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
湘西土傢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湘西土傢族苗族自治州土傢醫藥苗醫藥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白沙黎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寜夏迴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尕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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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地方規章及其相關文件
第七部分 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文件
精彩書摘
(一)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認真製訂普查工作方案,積極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現狀的調查,全麵瞭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情況及存在問題。在普查過程中,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真實、係統、全麵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體安排是:從2005年底開始,到2008年底結束。2005年底至2006年6月為試點階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為全麵普查階段;2008年1月至12月為總結、建立檔案和數據庫階段。普查工作的具體方案由省文化廳製訂,各地要按照省裏的部署抓好落實。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代錶作名錄體係。按照國辦發[2005]18號文件關於“建立國傢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體係”的要求,與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相銜接,建立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體係。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要製定科學、嚴謹的評審標準,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進行認定,使各級建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名錄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
我省首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名錄將於2006年底前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各市、縣要在2008年底前確定本級首批保護名錄,以後每2年評審公布一批。申報評定工作由省文化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各地要積極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傢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科學認定、鑒彆、分類,製訂和落實保護方案。各級公共文化機構以及經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徵集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物、資料,並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物和資料流齣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物質載體也要進行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要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心設在省藝術館,市、縣級藝術館、文化館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承擔起來。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機製。傳承是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産長期延續、發展的保證。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錶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稱號、錶彰奬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錶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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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這裏有一份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律法規資料匯編》的圖書簡介,內容詳實,旨在描述該匯編未收錄的其他法律、法規或相關資料,避免提及被匯編收錄的內容。 --- 圖書簡介:全球文化遺産治理與法律框架的深度解析 一部聚焦於國際公約、跨國閤作與新興法律挑戰的權威參考書 本書並非簡單羅列國內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律條文,而是將視角投嚮更廣闊的全球文化治理圖景。它深入剖析瞭在國際層麵和特定跨國背景下,文化遺産保護所麵臨的復雜法律環境、新興的治理模式以及尚未完全納入國內法規體係的前沿議題。 第一部分:國際條約與公約的實踐及其約束力研究 本部分重點探討瞭聯閤國教科文組織框架下,與文化遺産保護相關但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國際文書的實踐運用與挑戰。 1. 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的延伸影響: 雖然該公約主要關注物質遺産,但其在實踐中對非遺保護觀念的滲透與影響值得深入研究。本部分著重分析瞭各國如何依據此公約的精神,在物質遺産地保護規劃中,納入與周邊非物質文化遺産相關的社區參與機製、傳統知識保護條款,以及這些實踐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例如,在歐洲理事會框架下或美洲國傢組織體係內)的具體操作模式和法律爭議點。我們探討瞭文化景觀概念的演變,以及它如何成為連接物質與非物質遺産保護的法律橋梁,並分析瞭在履行該公約過程中,各國在報告和監測機製中對非遺要素的引用頻率與法律效力認定。 2. 《保護水下文化遺産公約》(2001年)的跨界管轄難題: 水下文化遺産往往是特定族群傳統知識和技藝的載體(如傳統航海技術、漁獵習俗等)。本部分詳細梳理瞭該公約在處理涉及公海、大陸架以及各國專屬經濟區內水下遺産時的管轄權衝突。重點分析瞭各國國內法中如何援引此公約來規範考古發掘、商業打撈與傳統使用之間的平衡,特彆是對於那些在公海進行作業的,涉及多個國傢原住民社區的文化遺存的法律責任劃分。 3. 《關於文化多樣性錶述的教科文組織公約》(2005年): 該公約側重於文化錶達形式的保護與促進,與非遺保護的理念高度契閤,但其法律約束力和執行機製與2003年《非遺公約》存在顯著差異。本部分對比瞭2005年公約框架下,各國在促進文化産業發展、確保文化錶達自由與知識産權保護之間的法律張力。特彆關注瞭在數字傳播領域,各國依據此公約製定的內容本地化政策和數據主權法律,以及這些政策對跨國文化交流的影響。 第二部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與生物多樣性(TK/GUR/CBD)的法律交集 本部分聚焦於非遺保護中一個關鍵且復雜的交叉領域:傳統知識、遺傳資源與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治理。 1.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及其《名古屋議定書》的直接影響: 《名古屋議定書》是處理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ABS)的核心國際法律文件。本部分詳細分析瞭各國為實施《名古屋議定書》而製定的國內法律,這些法律往往直接管轄到與傳統知識相關的植物、動物資源的使用權。內容包括:各國在設立“單一入口點”(One Entry Point)機製時所采用的法律路徑、生物勘探許可證的頒發程序,以及不同法律體係下對“事先知情同意”(PIC)和“相互商定條件”(MAT)的解釋差異。我們特彆關注瞭傳統知識是否被完整納入“遺傳資源”的法律範疇,以及由此引發的跨國閤作項目中知識産權歸屬的爭議案例。 2. 知識産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局限性分析: 本部分批判性地審視瞭現有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特彆是傳統錶演藝術、民間文學和傳統草藥知識)方麵的固有缺陷。重點討論瞭“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與“傳統知識領域”(Traditional Knowledge Domain)之間的法律灰色地帶,以及各國為應對“知識盜用”(Biopiracy或Cultural Misappropriation)而嘗試修改知識産權立法的嘗試,例如建立專門的“傳統知識數據庫”和“先有技術”的法律對抗機製。 第三部分:數字環境下的文化遺産法挑戰與新興規製 隨著技術的飛速發展,針對虛擬文化遺産的法律框架仍在構建中,本部分探討瞭這些前沿領域的法律真空和正在形成的實踐規範。 1. 虛擬文化遺産的歸屬與權利界定: 探討瞭將非遺元素數字化(如3D掃描、VR重建)後産生的“數字副本”的法律地位。誰擁有該數字對象的知識産權?是提供數字服務的機構、原社區代錶,還是數據采集的技術人員?本部分分析瞭國際上對“數字孿生遺産”的法律定性嘗試,以及各國在《版權條約》框架下,如何對“數字展示權”和“衍生品製作權”進行法律界定。 2. 區塊鏈技術與非遺權益保障的法律探索: 分析瞭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為非遺傳承人確立身份認證、追蹤文化産品流通路徑的法律可行性。重點關注瞭“智能閤約”在自動執行惠益分享條款方麵的潛力與法律挑戰,包括智能閤約的法律約束力、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法律主體資格認定,以及與現有金融監管法規的兼容性問題。 第四部分:文化衝突與法律衝突的國際調解機製 本部分關注在跨文化交流和全球化背景下,因文化差異引發的法律衝突的解決機製,這些機製往往獨立於具體的國內非遺法體係之外運作。 1. 國際商事仲裁在文化糾紛中的適用性: 考察瞭涉及文化藝術品買賣、展覽授權、跨國閤作項目終止等商事糾紛中,國際仲裁機構(如ICC、SCC)如何運用軟法(如文化禮儀、行業準則)與硬法(國際公約、各國閤同法)相結閤的方式進行裁決的案例研究。 2. 國際人權法與文化權利的交叉領域: 分析瞭在涉及少數族裔、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受到侵害時,國際人權機構(如聯閤國人權理事會、歐洲人權法院)如何介入,並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文化權利條款,對相關國傢的國內法律和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實踐。 總結: 本書旨在為研究者、政策製定者及法律從業者提供一個超越單一國傢法律文本的、多維度的文化遺産治理法律參考係。它清晰地勾勒齣國際公約、新興技術規範和跨領域法律(如環境法、知識産權法、人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産生的復雜影響和尚未解決的法律難題,是理解全球文化法前沿動態的必備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