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为“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项目。
本书作者,案例遴选过程细致严谨,保证了所选案例典型性,内容上也深具实务指导价值,案例评析部分不仅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而且点明了运用裁判要旨需要注意的问题,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不仅有助于提高全国行政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而且能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诉讼维权提供有益的参考,具有显著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由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担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组成编委会,入选案例均系全国范围内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由各地办案水平较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采集和编写,并经过通讯编辑、责任编辑、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联席会以及编委会层层把关,确保案例。案例遴选过程细致严谨,保证了所选案例典型性,内容上也深具实务指导价值,案例评析部分不仅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而且点明了运用裁判要旨需要注意的问题,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不仅有助于提高全国行政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而且能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诉讼维权提供有益的参考,具有显著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受案范围
第81号案例 通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
——马光俊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
第82号案例 撤案决定的可诉性及其与商标独占许可权人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
——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商撤案决定案
第83号案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拍卖案
第84号案例 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当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具有可诉性
——封丘县电业局诉封丘县卫生局撤销检查笔录案
第85号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函行为性质之判断及司法裁判
——张洪德、杨继兴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
第86号案例 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诉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颁发驾驶证案
第87号案例 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信息公开一案
起诉与受理
第88号案例 同宗土地连续变更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罗富志诉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第89号案例 处罚决定径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河北省任丘市城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第90号案例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孙嘉佳诉商丘市梁园区文化旅游局文化行政许可案
证据及事实认定
第91号案例 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
——增城市大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第92号案例 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法律适用
第93号案例 高等学校校纪校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申请再审案
第94号案例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包头市聚德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第95号案例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人民法院生效的维持判决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
——三都水族自治县打鱼乡介赖村民委员会诉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决定案
第96号案例 相对人作出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果多因”时能否予以处罚
——王品朝诉临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第97号案例 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能否公开
——谷山龙川诉北京教育考试院不服不予公开高考试卷案
第98号案例 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
——伊建武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
第99号案例 善意取得在房屋抵押登记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徐国栋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第100号案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内无有效证据证明权属为国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
程序审查
裁量审查
裁判方式
工伤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增城市规划局应依法对强拆现场的财物进行登记公证保存,但是,上诉人增城市规划局并未将涉案物品进行公证保全代管,亦未移交大恒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涉案物品增城市朱村镇法律服务所已作证据保全和已移交大恒公司工作人员,但是朱村镇法律服务所并非公证机关,其制作清单没有具体物品的名称和数量,不具有证明效力,而且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大恒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上诉人增城市规划局所称物品。上诉人大恒公司在本案中对其财产损失提供了公证材料和大恒农庄物品清单予以证明,根据大恒农庄实际经营情况,上诉人大恒公司主张损失的电子设备、办公用品、农资用品、装饰品等均属于农庄内日常可以使用的物品,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由于上诉人增城市规划局未按法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公证保全代管以及未能依法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合法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以大恒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作为强拆现场的依据,以评估机构在公证书基础上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作出上诉人增城市规划局应赔偿大恒公司果木作物、电子设备、办公用品、农资用品及装饰品等财产损失的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其中由于行政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赔偿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违法建筑已被拆除,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因此如何确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于赔偿数额的界定,更多的应当遵循民事赔偿的审理思路,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行政赔偿的特点,确立适合于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审查原则。
……
很具有参考价值,虽然新的行政 诉讼法有了不少 修改,但还是能借鉴其思路。学习的好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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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不错,但是还是觉得是有点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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