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主要內容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內頁插圖
目錄
工傷保險條例
附:
工傷認定辦法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精彩書摘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違規的責任】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經辦機構間的關係】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罰】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齣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鑒定組織與個人違規的責任】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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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附配套規定)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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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齣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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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書,是正版,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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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比較實用,企業必備,但是字體大,貴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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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比較薄,買來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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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錶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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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閤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