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与案例评析 [Legal Practice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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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与案例评析 [Legal Practice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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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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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ISBN:9787112141043
版次:1
商品编码:11034803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Legal Practice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Q&A and Case Study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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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招标投标制度越来越深入我国的经济生活,并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行政法规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显姗姗来迟,自2006年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以来,历经多轮专家论证、调研会、座谈会以及两年多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最终颁布并定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新的里程碑。值此之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凭借积累多年的招标投标法律服务经验,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工作中选取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正确把握法律适用和立法精神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创始人陈臻律师。作为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能源与环境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该所长期为政府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大型能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招标投标法律服务经验。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200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0年被评为“浙江省服务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综合
法律问题解答
1.什么是招标投标?
2.招标投标交易方式有哪些特点和优越性?
3.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部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条例不一致,该如何适用?
6.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须遵守《招标投标法》?
7.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8.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9.除了新建工程以外,工程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拆除是否也要招标?
10.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有哪些?
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1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13.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金额达到多少必须招标?
14.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货物单项合同金额达到多少必须招标?
15.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金额达到多少必须招标7
16.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国有投资项目,采购一颗螺丝钉也必须招标吗?
17.国有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购买公务用车是否也必须招标?
18.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等服务是否必须招标?
19.企业集团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和国家规定的不同,企业的规定有效吗?
20.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吗?
21.国有投资项目是否必须进交易中心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场外自行招标吗?
22.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有哪些参与主体?
23.从事招标采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取得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的职业资格?
24.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是如何分工的?
25.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举报?
26.招标投标活动的哪些事项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评析
案例1:这个海堤工程属于可以不招标的抢险救灾工程吗?
案例2:没有经过备案的招标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4:工程设备采购没有进行招标,可以在事后补招标程序吗?

第二章 招标
法律问题解答
27.《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几种招标方式?
28.工程建设中常用的议标、续标等也是招标吗?
29.招标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3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31.招标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2.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内容是否需要批准?
3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履行哪些备案程序?
34.进口单位能否自行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3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必须使用标准文本吗?
36.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必须聘请招标代理机构?
37.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主要有哪几种,分别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3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通常可以承担哪些招标事宜?
39.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40.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吗?
4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投标保证金中扣收招标代理服务费吗?
42.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4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4.工程建设项目中,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45.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或专业工程,应当由谁组织招标?
46.招标人与中标人解约后,是否必须再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7.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通常有哪几种方式?
48.一般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49.什么是有限数量制的资格审查方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5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谁负责审查?
51.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多少时间?
52.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申请文件是否也不得少于二十日?
53.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应提前多少时间?
5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应如何处理?
55.招标人是否可以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
56.重新招标时,前一次招标中被废标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57.摇不上号就不允许参加投标,这样做合法吗?
58.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的,是否每个标段都必须邀请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59.国家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有哪些?
60.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是否要收取费用?
61.是否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62.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63.招标人出售标书可以收费吗?收多少比较合适?
……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
第五章 评标
第六章 中标与签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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