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总则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最新增补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专业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本书自2009年10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与认可,此次增补版增加了2009年至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内容,为了便于读者使用和阅读,版式也作以调整。
在汇编的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11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内页插图
目录
总则部分
指导安全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龙金罚金案[第596号]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减免程序如何操作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
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政策
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作用不断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在《刑事审判参考》创刊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贯彻执行
经验交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说明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体会
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
《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的说明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数罪并罚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供证关系与事实认定探微
实务探讨
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法理分析
罪质分析法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
实践视野下取证主体合法性问题论析
疑案争鸣
被害方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能否参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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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化共安全罪
精彩书摘
2.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前一种情形不同,这种情形下盗窃电力设备,盗窃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构成盗窃罪,同时该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此时,应当按照“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下,既可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可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虽然一般情况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似乎比盗窃罪要重,但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盗窃的电力设备非常贵重,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比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要重的情况。
3.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罚。
与前两种情形都不同,这种情形下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标准,不构成盗窃罪的,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处理。
(三)关于电力设备的范围
关于电力设备的范围,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和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有争议,一个是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另一个是电力设备是否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问题。
1.关于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
关于电力设备是否等同于电力设施问题,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表述的都是“电力设备”,而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使用的是“电力设施”,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力设备与电力设施的概念应当具有同一性,即只要是发供电所必需的设施或设备均可以称为电力设备,因此建议《解释》将电力设备的外延包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否则,有大量的电力设施会被排除在外,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落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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