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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全方位收集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将4400个经典案例进行浓缩提炼,展现每个案例中其核心价值的裁判规则与精华的内容,启发、引导办案思路,帮助掌握同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拓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
内容简介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内页插图
目录
一、土地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侨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2.一方因失去对土地的控制不能交付土地的处理--湖南省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林置业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效力--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部分无效的协议书的效力--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履行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
5.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款义务人的确定--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济南润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新惠德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6.合同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7.借用他人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的认定--宁波市鄞州南光织品厂与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的程序--贵阳兴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修文石油支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9.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变更产权手续的协议效力--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鑫苑置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0.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情形--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1.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程序--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2.将政府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效力--青岛市崂山区国土局与青岛市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3.国土局公开发出的土地出让公告的性质--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4.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投资的合同效力-一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5.在实际履行中已补正瑕疵的合同效力--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冶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6.为达到偷税少缴税目的签订的补偿协议的效力--山西太原捷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17.定金合同的效力--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上诉案
18.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办理出让审批手续致使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三、房屋所有权纠纷
四、侵权纠纷
精彩书摘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公司填写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并持自己填写的被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契税完税证等相关材料到上诉人建设委员会办理房屋产权证。上诉人建设委员会向被上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争议要点:
上诉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理由: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建设委员会具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向上诉人建设委员会提供的被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系上诉人公司自行填写的,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均予以认可该事实。上诉人建设委员会在审查时未发现此情况,属于在未严格审查的情况下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程序违法,应撤销其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适用法律: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裁判规则:
对未能查明事实导致错误发证行为,应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韩克林共同与案外人签订了购房协议,购房款是被上诉人韩克林向案外人支付。上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隐瞒了诉争房屋系其与被上诉人韩克林共有的事实一,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登记为上诉人一人。被上诉人韩克林得知此情况后向被上诉人政府提出更正申请。被上诉人政府依据被上诉人韩克林的申请,撤销了原登记的行政行为,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入登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韩克林二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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