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本书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在解释一些具体案例时的生动性和实用性。它不仅仅是机械地复述法条,而是试图通过一些假设性的、或者说是典型性的案例,来展示这些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的。比如,书中在讲解“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就结合了一些可能出现的误判场景,分析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解读方式,让我觉得非常接地气,也更容易理解法律条文的精髓。我之前总觉得法律条文离我们很远,但这本书让我看到,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它规范着社会的运行,也保护着每一个公民。而且,它在解释一些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时,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比如,关于辩护权,书中就详细阐述了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辩护权,以及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这让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本书让我对“疑罪从无”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更加敬畏法律的力量,同时,也更加相信法律能够给予我们公正的审判。
评分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一种非常严谨但又不失温度的专业解读。它在对待法律条文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上都显得一丝不苟,但同时,在解释这些条文时,又尽可能地考虑到读者的理解能力,避免了过多的专业术语堆砌。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关键概念的梳理,比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等等,作者都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定义和解释,并且通过引用相关案例,让这些概念变得更加生动形象。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让我明白了为什么一些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背后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此外,这本书在探讨一些疑难问题时,并没有回避,而是深入地分析了不同的观点和法律实践,展现了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动态过程。读这本书,让我觉得,法律的学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思考、去理解,并且在实践中去运用。这种对法律的严谨态度和对读者的负责精神,是我在这本书中最大的收获。
评分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仅停留在对条文的字面解释,而是深入挖掘了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时代背景。作者在解读每一个条款时,都会尝试去追溯它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解读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时,作者就详细分析了为什么需要设定这样一个期限,以及它对于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这种“溯源式”的解读方式,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再是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触及到更深层次的原理。而且,这本书在介绍一些程序性权利时,也特别强调了这些权利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比如,在侦查阶段,公民有哪些权利,在被讯问时,又需要注意什么,这些实用的信息对我来说非常有价值。读完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刑事诉讼的流程,更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社会现象,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评分这本书的名字,乍一听,感觉就是一本严肃的法律工具书,可能会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我当时是抱着一种“有备无患”的心态买的,想着万一哪天用得上,或者只是想了解一下中国的法律是怎么运作的,毕竟刑事诉讼关乎人身自由,是个挺重要的话题。拿到手后,我翻了几页,发现它不像我之前想象的那么枯燥。文字虽然专业,但结构很清晰,条理也很分明。它不像是那种写给律师看的、晦涩难懂的学术论文,更像是给普通人普及法律知识的书籍。通过对条文的解读,我开始慢慢理解了那些看似抽象的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逻辑和精神。比如,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书中就有非常详尽的阐述,让我了解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多么的关键,它不仅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防线。而且,书中对一些重要的程序性规定,比如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细致的讲解,让我对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有了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读这本书,让我觉得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能够保护我们权益的有力工具。
评分这本书给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它提供了一种非常系统化的学习路径。它不是零散的知识点罗列,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各项条文,进行有机地串联和解读。阅读过程中,我能够清晰地看到,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之间是如何衔接的,以及它们各自的侧重点是什么。作者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条款时,都显得非常审慎,对每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力求准确,并且通过引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侦查讯问”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让我了解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讯问环节是多么关键,而如何合法有效地进行讯问,以及如何保障被讯问人的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本书让我对刑事诉讼的理解,从一个模糊的概念,逐渐变得清晰和具体,也让我对法律的严肃性和专业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评分物美价廉 物有所值物美价廉 物有所值
评分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评分改变了自己就改变了整个世界!有好“口”,才能有好“财”。因此,学习口才至关重要,它是中国人35岁前最该补上的一堂课。
评分不错,新法新看,收获多!
评分(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评分刑诉法大修,得逐条对比着看啊
评分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法-释[2010]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最高人民法
评分不错,正版价格合适,质量好实用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本站所有链接都为正版商品购买链接。
© 2026 windowsfron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流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