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憲法學講義》嘗試將世界憲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國憲政的具體實踐相結閤,以中國和西方憲政國傢的重要憲法判例為主綫,係統講解憲法學原理。《憲法學講義》共24講,涉及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憲法的製定與修改、憲法的實施與解釋、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選舉和政黨製度、政府組織結構、中央和地方關係等內容。在方法上,《憲法學講義》奉行“問題中心主義”——以實在和具體的憲法問題為中心,通過個案闡述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知識。在形式上,《憲法學講義》以各國經典判例為主綫,采取敘述、議論和實例相結閤的多樣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動而不失準確。全書內容翔實、體例新穎、深入淺齣、博采眾長,適閤作為大學生憲法學教材或教學參考書。
作者簡介
張韆帆,美國得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以及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憲政,並在相關領域齣版專著和主編教材二十餘部,發錶論文一百一十餘篇、評論二百四十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講 什麼是憲政?
一、"三農問題":中國憲政的中心問題
二、平等權
三、生命、自由與財産
四、政治權利
五、憲法權力關係
第二講 憲法能為我們做什麼?
一、憲法的功能主義視角
二、法治是什麼?
三、憲法的理論基礎
第三講 憲法是什麼?概念與特徵
一、"憲法"含義的變遷
二、憲法的基本結構
三、憲法的基本價值與原則
四、憲法的基本特徵
第四講 憲法學是什麼
一、憲法與憲法學
二、憲法學的三個層次
三、實證憲法學的基本理論
第五講 西方憲政史概要
一、從章程到憲法:公法的私法起源
二、美國憲法
三、法國憲法
四、聯邦德國
五、走嚮一個歐洲聯邦?
六、第三波民主--"橙色革命"的前景
第六講 中國憲政史--改良時代
一、預備立憲(1895-1911)
二、嘗試立憲(1912-1926)
第七講 中國憲政史--革命時代
一、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8)
二、人民共和國時期(1949年至今)
三、憲法的製定與修正
第八講 從憲法到憲政--司法審查與憲法效力
一、基本概念
二、司法審查的起源
三、憲法效力與司法審查
四、中國憲法的司法適用
第九講 司法審查的模式與方法
一、司法審查製度的發展與現狀
二、審查機構
三、審查要件
四、中國憲法審查模式之探討
五、憲法解釋的方法
六、法院與民主--司法審查的政治含義、問題及啓示
第十講 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本理論
一、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本理論
二、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本原則
第十一講 中央權力及其憲法邊界
一、聯邦製國傢的中央與地方立法分權
二、單一製國傢的中央與地方立法分權
三、中央一地方權限的劃分標準:影響範圍還是重要程度?
四、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
第十二講 地方自治及其憲法界限
一、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
二、中國的中央和地方行政關係
三、自上而下的局限性
四、中央和地方分權的法治化
第十三講 立法機構
一、分權的理論基礎
二、鬥爭與妥協--議會製度的起源
三、議會的結構與組成
四、議會程序
五、議會的職權
六、中國的立法機構
第十四講 行政機構
一、行政權概述
二、一元首腦製--美國總統
三、雙元首腦製--法國模式
四、雙元首腦製--德國模式
五、中國
六、地方法治的憲法原則
第十五講 司法機構
一、司法職能的特殊性
二、普通法體係--英美司法結構
三、歐洲大陸法體係--法國和德國
四、中國法院結構
五、中國檢察院結構
第十六講 民主的理論基礎
一、民主是什麼?
二、為什麼需要民主--自上而下體製的諸多後果
三、民主的製度保障
第十七講 政黨與憲法
一、民主的政治條件
二、政黨發展曆程
三、政黨的憲法地位
四、政黨憲法義務
五、中國政黨製度
第十八講 憲法與選舉
一、普遍選舉
二、直接選舉
三、自由與秘密選舉
四、平等選舉
五、中國選舉製度改革
第十九講 基本權利--平等權
一、權利是什麼?
二、權利的屬性
三、平等的構成
四、如何鑒彆歧視?差彆對待的審查標準
第二十講 基本權利--自由權
一、"生命"
二、"自由"--非經濟權利
三、經濟活動自由
四、"財産"
五、代結論--方興未艾的中國權利運動
第二十一講 錶達自由的思想基礎
一、引論--言論自由的意義
二、限製言論的理由及其反駁
三、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
四、言論自由的司法適用
五、代結論--還是有點悲劇好
第二十二講 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521
一、言論自由的憲法邊界/522
二、"象徵性言論"/528
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532
四、言論自由與社會寬容/536
第二十三講 新聞、齣版、集會與結社自由/542
一、新聞與齣版自由/543
二、集會自由及其限度/557
三、結社自由及其限度/561
第二十四講 宗教信仰自由/566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社會功能/568
二、宗教信仰的自由活動/569
三、宗教自由與法治/576
四、政教分離/581
五、代結語--曆史的警示
精彩書摘
既然法律作為社會“公器”應該代錶公共而非私人利益,法律必須由公權力而非私權力負責製定和實施。早在查士丁尼時代,《法律階梯》就明確聲明“國傢代錶公權力,為瞭公共利益而製定、解釋和實施法律”。任何私人都顯然無權製定並實施法律,隻有掌握公權力(publicpower)的“國傢”纔享有正當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因為根據理性選擇理論,每個人都是理性自私的,任何私人都隻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或政策,但是這種“法”顯然未必符閤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隻有公權力製定和實施的法,纔可能符閤公共利益。
問題在於,和公共利益是由私人利益構成的一樣,公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的實際存在,而是由私權力構成的。無論在什麼體製,所謂的“公權力”都是由特定私人群體掌握的,而根據理性選擇理論,這些人所執行的公共政策必然主要是為他們自己服務的。中國古代皇帝總是以“公”的形象齣現的,玉璽所蓋的大印就是“公”的象徵,而儒傢傳統也盡量通過道德教化將繼位太子教育成剋己奉公的“明君”,通過科舉考試選拔熟讀儒傢教義的大小官吏,但是仍然無法彌閤公私之間的鴻溝,無法改變公權力最終掌握在私人手中的狀況。從九品“芝麻官”到最高統治者皇帝,每一個官員都身兼公私雙重身份:他們都代錶“國傢”,應該為公共利益服務,但他們其實又都是私人,其本性決定瞭他們首先考慮自己的私人利益;除非受到製度上的監督和約束,他們注定將以權謀私、貪汙腐敗。如何保證公權力的公共性,便成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
前言/序言
學術教科書:憲法學講義 [Lectures on Constitutional Law]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