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本規範的編製過程中,進行瞭廣泛的調查,認真總結瞭國內從事建築聲學工作的有關單位多年實踐的經驗及可行的測量方法,對不同類型的廳堂進行瞭一定的對比試驗,並參考瞭國際標
準化組織IS0 3382《聲學一會堂中混響時間的測量》等有關資料。提齣瞭規範初稿,廣泛地徵求瞭國內各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全國聲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定稿。
在本規範的施行過程中,希各單位注意積纍資料,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有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給我校,以供今後修改時參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量係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聲源設備
第三節 接收設備
第三章 測量方法
第一節 測量頻率
第二節 測點選擇
第三節 記錄數目與選值
第四章 結果錶達
第一節 混響時間的錶達形式
第二節 測量報告內容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混響時間測量報告
附錄三 本規範用詞說明
精彩書摘
第二章 測量係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被測廳堂應提供滿場狀況、排演狀況和空場狀況等三種被測狀況。
對以上任何一種狀況進行測量時,廳堂的門、窗均應關閉,門窗簾應展開。
第二節 聲源設備
第2.2.1條 噪聲訊號應盡可能通過一個1/1倍頻程或l/3倍頻程的濾波器産生。濾波器應符閤現行的國傢標準《聲和振動分析用的l/1和1/3倍頻程濾波器》的要求。
測量時用於發聲的揚聲器係統應是無指嚮性的。
測量用聲源(集中聲源)應置於大幕綫中心,離地麵高度宜為1.5米處。
第2.2.2條 在混響時間較長(1000赫以下大於1.5秒)的廳堂中,也可采用脈衝訊號(如訊號槍、爆竹和氣球等)作聲源,此時,要保證聲訊號包括所有被測頻帶的寬度。在被測頻帶範圍內,聲壓級應符閤本規範第2.2.4條的要求。
第2.2.3條 用交響樂作聲源時,為測量所取的聲訊號,其頻帶範圍應包含被測頻帶的寬度,並應具有足夠長的、不緻影響衰變的停息時間。
注:樂器在音樂停止時應能立即阻尼,無法立即阻尼的樂器不應列入聲源,特彆是管樂器。
第2.2.4條 在所有測點上,衰變前各個被測頻率的聲壓級,應比相應的背景噪聲級高35分貝。
前言/序言
GBJ76-84廳堂混響時間測量規範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