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内景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专项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4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5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4 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 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 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4.1.3 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前言/序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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