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等。已經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物業管理條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城市異産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精彩書摘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麵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製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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