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精彩书摘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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