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州縣是如何操作的,這本書可以說明
評分一般,和清代地方政府不是一個數量級
評分本書作為相關領域內的一部有份量的著作,所取得的成就是自不必說的。書中不僅對有些前人沒有進行揭示和闡述或者是進行的比較簡單的問題進行瞭深入的探討,而且還在前人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掘資料,拓展和深化瞭對清代州縣治理結構的研究等等。
評分法當然很重要,但有瞭法,並不意味著一切皆能有序,關鍵還得看製定、執行法的人,是否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
評分全書論述的是有清一代的州縣一級行政單位的相關情況。因此,明白清楚“清代州縣”這一概念是閱讀本書的前提條件。“清代州縣”主要指的是清代的基層地區。有關中國古代的地主基層行政區劃的曆史和變遷,不是本書所要探討的問題,其相關內容可參見中國政治製度史的相關專著(如白鋼:《中國政治製度通史》,人民齣版社,1996年)。本書對此概念的界定,主要是指府、直隸廳、屬廳、直隸州、屬州和縣六種形式。
評分《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主要探討清代州縣在地方行政層次中的行政等級,州縣各級人員的治理結構、州縣官的任職製度以及實際實施中的效果、州縣的衙署組織及其各種職能,深入考察清代州縣財政的製度設計、實際運作情況及其傢産製性質;從現代政治的角度對於清代州縣製度的缺陷進行實證研究,進而透視中國傳統社會 政治製度與行政製度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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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總的來說,本書的主題便是書名中的“有法與無法”。共有六個方麵的內容:其一、州縣官府是一個宗法性自利集團,內部充滿各川役使、勒索與蔭庇關係。其二、州縣官府與“民”相對立,是社會的統治者,它一方麵盤剝社會,侵蝕國傢資源,另一方麵實行強力行政,武力鎮壓社會的反抗。其三、州縣治理機製殘缺,缺乏健全的職能機構、有力的執法機製和有效深入鄉村社會的行政機製,也缺乏為施政所必需的翔實情谘統計和充足經費。其四、州縣官府以私人和社會勢力履行公權,書吏差役成為地方社會的黑惡勢力。其五、督撫監司製度、文簿製度和問責處分製度異化,未能起到監督州縣官員的作用,反而妨礙、乾擾瞭他們的施政,增加瞭他們的無謂負擔,並為胥吏營私舞弊提供瞭便利。其六、實行“模糊治理”,製度規定實際運作相悖,行政中充斥著“無法之法”、“非法之法”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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