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古代中國社會或傳統中國社會,是一個非常不同於歐洲大陸的社會。古代中國社會有著自己特殊的政治機理。具體說來,古代中國社會有著特殊的多側麵、多層次的公共組織模式,有著特殊的公共政治事務處理模式,有著特殊的社會控製或治理模式。總而言之,有著特殊的社會秩序架構及其原理。
作者簡介
陳會林,男,1964年10月生,湖北荊門沙洋人,先後獲得湖北大學史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湖北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湖北法律文化研究會秘書長,中闌法律史學會會員,湖北省炎黃文化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理論法學、法律史、勞動法學等。現主持司法部《民間與國傢解決糾紛的聯接機製研究、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閤同無效時的權利救濟問題研究》等研究課題四項:獨撰、閤著及參編有《法理學》、《中國法製史》、《中國傳統行政法製》等著作十餘部;在《民間法》、《中西法律傳統》、《光明日報》(理論版)、《江漢論壇、《湖北大學學報》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目錄
總序
序
導論
一、研究的問題及緣起
二、基本概念
三、相關問題的研究現狀
四、研究的思路、材料與方法
第一章 明清時期的地緣社會
第一節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組織
一、鄉裏組織
二、鄉約組織
三、同鄉社會組織
四、鄉間結社組織
五、鄉間集會組織
第二節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屬性
一、民間社會
二、鄉土社會
三、熟人社會
四、人情社會
第三節 明清時期地緣社會的職能
一、完成職役
二、治安管理
三、公益經營
四、解睏賑災
五、和睦鄉黨
六、教化與解紛
第二章 明清時期的民間糾紛
第一節 糾紛發生的社會場域
一、傢族關係
二、鄉黨關係
三、官民關係
第二節 糾紛增多的原因
一、糾紛總量增多的原因
二、同鄉社會組織遭遇糾紛更多的原因
第三節 糾紛的類型與性質
一、糾紛的類型
二、“細故”與“利害”:官民不同的價值判斷
第三章 鄉裏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 鄉裏組織解紛的專門場所
一、申明亭的置廢
二、申明亭的職能
第二節 裏甲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裏老理訟解紛的國傢授權
二、裏老理訟解紛的範圍
三、裏老理訟解紛的地點
四、裏老理訟解紛的原則
五、裏老理訟解紛的方式與實踐
六、裏老理訟解紛的性質與效力
第三節 保甲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保甲的解紛職能
二、保甲組織解紛的方式與實踐
第四章 鄉約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 解紛的受案範圍與主持者
一、受案範圍
二、解決糾紛的主持人
第二節 定期集中解紛
一、集中解紛的地點
二、舉善糾惡的含蓄解紛
三、“訟者平之”的直接解紛
第三節 平時靈活解紛
一、糾紛不達官府的直接調解
二、官批民調
第五章 同鄉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 解紛的職能與主持者
一、同鄉會館的解紛職能
二、同鄉會館解紛的主持者
第二節 解紛的方式與實踐
一、調解糾紛
二、仲裁糾紛
三、與官府閤作解決糾紛
第六章 鄉間結社、集會組織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第一節 鄉間結社、集會組織的解紛職能
一、鄉間結社組織的解紛職能
二、鄉間集會組織的解紛職能
第二節 “文會”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文會:中國古代的沙龍
二、文會對糾紛的解決
第三節 “吃講茶”與民間糾紛的解決
一、解決糾紛的專場茶會
二、解決糾紛的程序
三、解紛機製的法理解析
四、弊端與衰落
五、解紛機製的現代元素
……
第七章 地緣社會解紛機製的內容
第八章 地緣社會組織解紛角色的曆史成因
第九章 地緣社會解紛機製的法文化闡釋
結論
後記
精彩書摘
2.解決糾紛的主體。文明社會中的解紛主體曆來都是多元的,除瞭訴訟中的法院之外,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解決糾紛程序,它們由各種不同的團體參與,公共和與私人的、正式的與非正式的。”以範忠信教授為代錶的國內學者,力倡從宏觀上將解紛主體分為個人、國傢和社會三大類。
(1)個人。個人對社會糾紛的解決包括個人以自己的力量直接解決糾紛(個人自力解決)和個人藉助其它個人的力量來解決糾紛兩種情形。社會上的很多糾紛實際上都是以個人的力量來解決的。如果沒有個人的力量作為隨時隨地參與私人間糾紛解決的保證,社會恐怕會因為糾紛多得不可開交、政府即使三頭六臂也忙不過來而完全瓦解。個人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有:①個人自力報復;②當眾指斥,製造輿論,挑起道德審判;③法律上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④自助行為;⑤決鬥和神判;⑥個人為國傢特彆授權以私力來解決糾紛。
(2)國傢。國傢解決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司法解決、政治解決、經濟解決、軍事解決、外交解決、文化解決等;狹義的僅指司法解決。這裏主要指司法解決。國傢在解決糾紛中的角色,大緻在兩個方麵,或者說有兩種形態:一是直接作為各階級或利益集團之上的中立的協調人和裁判人,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中;二是作為整個社會共同利益的代錶,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的審判中,這時法庭被打扮成國傢與犯罪嫌疑人對抗之外的第三方。
(3)社會。社會解決(社會自治解決)糾紛的途徑也是多種多樣的,如社會有自己的調解和仲裁機製,有自己的製裁機製,有與國傢解決的聯接機製,以及非法社會(如黑社會)進行的某些非法製裁,等等。
……
前言/序言
古代中國社會或傳統中國社會,是一個非常不同於歐洲大陸的社會。古代中國社會有著自己特殊的政治機理。具體說來,古代中國社會有著特殊的多側麵、多層次的公共組織模式,有著特殊的公共政治事務處理模式,有著特殊的社會控製或治理模式。總而言之,有著特殊的社會秩序架構及其原理。
對於這一點,近代史以來的學者們,在學術研究的理論認識層麵上,似乎都比較清楚,但是一到學術研究的實踐操作層麵上,大傢似乎都模糊瞭。就是說,抽象地講這些道理時,似乎誰都清楚,但一到具體分析、闡釋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時,就不是這麼迴事瞭。比如人們慣於用西方學者從西方社會發展史中總結齣來的奴隸製、封建製、資本主義、殖民主義、商品經濟、市場製度、市民社會、私人空間、公共權力、公共政治、民族國傢、公法與私法、私有製等等一整套概念體係作為標準或尺度,去分析或闡釋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現象,結果就等於戴著有色眼鏡看中國,不知不覺就歪麯瞭古代中國的政治和社會的本質。
基於這樣一種“以西範中”、“以西解中”的衡量或解讀,我們在過去的研究中,慣於覺得古代中國政治和社會的秩序(或體製)一無是處;特彆是慣於認為古代中國的法律製度體係遠遠落後於西方,過於粗糙、野蠻、簡陋。所以,近代史以來,特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的中國法製史著作和教材常常可以寫成控訴古代中國法製落後、腐朽、殘酷、保守的控訴狀。
地緣社會解紛機製研究:以中國明清兩代為中心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