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公法的製度變遷》旨在以信史為基礎展開探究,故而盡量采用翔實的第一手文獻,而未能過多地引用前人研究的成果。《公法的製度變遷》以憲法和法律文本、草案說明、討論記錄、報告、判決書、重要文件、重要文選、統計數據等為基本素材,力圖對三十年公法的發展展開實證性的描述與理論評述。書中展示瞭公法製度在過去三十年變革的基本狀況,揭示瞭公法製度發展的內在邏輯,以找尋促進或阻礙公法發展的因素與力量。
內容簡介
《公法的製度變遷》主要以公法領域修憲(八二修憲和以後的四次修憲)以及重大法律(以《立法法》、《行政訴訟法》、《國傢賠償法》、《行政許可法》等重要法律為基本範圍)的製定為綫索,展示公法製度在過去三十年的變革,揭示公法製度發展的內在邏輯,找尋促進或阻礙公法發展的因素與力量。內容涉及:憲法修訂,法律的製定、修改及其背景,憲法或法律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製度的創新,公法製度的實際運行及評價等。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三十年來的中國公法縱覽
一、1978—1982:醞釀
(一)公法秩序的過渡
(二)舊秩序的殘餘與整頓
(三)新秩序的醞釀
二、1982—1989:奠基
(一)憲法基礎的奠基
(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公法製度變革
(三)秩序本位的權利製度
三、1989—1999:控權
(一)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逐漸確立
(二)以《行政訴訟法》為開端的控權法治
(三)法治國傢理念的憲法錶達
四、1999—2008:人權
(一)立法秩序的規範和完善
(二)法治政府目標的提齣和展開
(三)人權彰顯
第二章 從威權到人權:國傢與公民關係的演進
一、國傢權力的製約與公民自由的拓展
(一)經濟自由:從計劃到市場的根本轉變
(二)人身自由:走嚮法律保留與程序正義
(三)精神自由:秩序優先下的行政管製
二、國傢職能的強化與民生的改善
(一)製度恢復與改革的醞釀
(二)民生保障的多元化、社會化與市場化
(三)民生保障的普及與國傢責任的重新強調
三、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公民參政的深化
(一)選舉製度:走嚮平等與競爭
(二)基層民主:公民自治的漸次展開
(三)公務員製度:從乾部到國傢公務員
四、權利救濟製度的完善與公民訴權的保障
(一)違憲審查:製度障礙與實踐突破
(二)行政救濟:製度設計日臻完善
(三)國傢賠償:在期待中緩慢前行
(四)信訪製度:公民申訴權的有限保障
五、公民納稅義務與財稅製度改革
(一)納稅義務:重新確立與體係初建
(二)稅收製度:調整國傢與公民的關係
(三)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健康發展
六、公法意識與公法的建設
(一)公法意識與公法建設的關係
(二)憲法意識與憲法權威的樹立
(三)權利意識與法治理念的形成
(四)社會轉型與公法意識的特點
第三章 從協調走嚮製約:國傢權力橫嚮關係的發展
一、中國國傢權力橫嚮關係概覽
二、人大內部構造及其權力的變遷
(一)一院製下常設委員會的形成
(二)常委會立法的日漸擴大
(三)常委會立法控製力日臻發達
(四)常委會立法界限漸趨模糊
三、全國人大與國傢主席關係的平穩發展
(一)雙方關係的無從談起
(二)國傢主席恢復建製
(三)國傢元首的逐漸承認
四、人大之於行政機關的復權
(一)行政組織法律保留的有限奠基
(二)行政行為法律保留的逐步確立
(三)人大監督的製度化發展
(四)行政官員代錶化的式微
(五)人大立法職能的逐步彰顯
五、人大與司法機關關係的亦明亦暗
(一)人大監督的日漸加強
(二)司法權限的逐步擴張
(三)司法審查的齣現
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關係的變遷
(一)三十年不變的協調
(二)法院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加強
(三)檢察院對行政機關監督的縮水
(四)行政外圍管理司法的長期不變
七、軍事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關係的發展
(一)軍隊領導體製的沿革
(二)人大製度下國傢軍委體製的確立
(三)國傢軍委與國防部的分工協作
八、國傢權力橫嚮關係的走嚮
(一)國傢權力橫嚮關係的全貌及其問題
(二)發展趨勢:法治化的多元閤作與製約
第四章 收放之間的徘徊:國傢權力縱嚮關係的變遷
一、行政集權鬆動:地方分權的萌芽和生長
(一)分權初見:地方立法權的獲得
(二)分權的深化:地方立法權和財權的擴張
(三)分中之分:從“地市閤並”到“強縣擴權”
二、中央的統一領導與規範化努力
(一)立法權的集中:中央專屬立法事項的範圍
(二)對物的控製權,中央對資源的所有權和宏觀調控權
(三)對人事的影響力:中央對地方行政建製和人事的監督
(四)整頓與規範: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直接限縮
(五)轉型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對地方改革試點的核準
(六)多管齊下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和督察員製度
三、自治製度的建立與完善
(一)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發展
(二)高度自治:特彆行政區的形成和發展
(三)基層民主自治:群眾性自治製度的發展
四、我國國傢權力縱嚮關係的走嚮
(一)影響我國國傢權力縱嚮關係的主要因素
(二)國傢權力縱嚮關係存在的弊端
(三)國傢權力縱嚮關係的未來
結語:三十年來中國公法的基本經驗和教訓
一、中國公法發展中的基本經驗
(一)努力與政治背景相契閤
(二)尋求與社會發展的同步變革
(三)圍繞人的主體性與尊嚴而展開
(四)漸進式改革,“個案先導、四力閤一”式發展
(五)努力尋求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
二、中國公法發展中的基本教訓
(一)公法精神與社會現實的脫節
(二)公法製度與發展過程的不平衡性
(三)西方與非西方經驗的“畸輕畸重”
(四)公法製度與社會文化的不協調
附錄:中國公法三十年大事記(1978—2008)
精彩書摘
“上解額遞增包乾”法,即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收入為基數,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上交,實行這個辦法的有兩個地區,即:廣東省和湖南省。
“定額上解”法,即按原來核實收支基數,收大於支的部分,確定固定的上解數額,實行這個辦法的有3個地區,即:上海市、山東省和黑龍江省。
“定額補助”法,即按原來核定的收支基數,支大於收的部分,實行固定數額補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16個地區,即:吉林省、江西省、甘肅省、陝西省、福建省、內濛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寜夏迴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貴州省、雲南省、青海省和海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劃齣武漢、重慶兩市後,由上解省變為補助省,其支齣大於收入的差額,分彆由武漢市、重慶市從其收入中上交本省一部分,作為中央對地方的補助。
自1980年以來的財政體製改革,打破瞭統收統支的格局,大大調動瞭地方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和支持瞭地方經濟發展。但是,財政包乾製製約瞭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削弱瞭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前言/序言
中國的公法①大約有近四韆年的曆史,如夏代的《政典》、西周的《周禮》,均包含大量的行政法規範,特彆是《周禮》,被認為是一部“包羅萬象的行政法規大全”②。之後,中國曆代封建王朝,其公法均有相當發展,雲夢《秦簡》、漢《九章律》、隋《開皇律》中都有數量不小的公法規範,至於《唐六典》、《大明會典》、《清會典》,則更被認為是“調整封建國傢各機關活動規則的行政法典”③。
中國的公法學,則發展、發達較晚,僅有一百多年的曆史。梁啓超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錶的《自由書》(1899)、《各國憲法異同論》(1899)、《立憲法議》(1900)、《中國國會製度私議》(1910)、《憲政淺說》(1910)、《憲法之三大精神》(1912)等被視為中國早期的公法學論著。④繼梁啓超之後,中國涉足公法學研究的學者逐步多瞭起來,相應著述也逐步豐富起來,如保廷梁的《大清憲法論》(1910)、白鵬飛的《行政法總論》(1923)、王世傑的《比較憲法》(1927,1936年第三版時改為與錢端升閤著)、張知本的《憲法論》(1933)、管歐的《行政法各論》(1936)、馬君碩的《中國行政法總論》(1947)、劉靜文的《憲法中政府製度的比較》(1948)等。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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